2012年4月12日 星期四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本書為弘一律師采擇唐代終南山道宣律師及北宋靈芝寺元照律師之著作,將其中適合在家居士學習內容摘錄彙編成冊,而稱為「在家備覽」。以作者自感老邁,無力詳輯,而以「略編」行世。實則內容富贍,盡收原著神髓,令人一覽南山律之梗概。

唐代道宣律師居終南山,弘揚律學,世稱南山律宗。曾著《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略稱事鈔)、《四分律含註戒本疏》(略稱戒疏)、《四分律隨機羯磨疏》(略稱業疏),世稱為南山三大部。北宋元照律師居錢塘靈芝寺,中興南山律宗,撰《資持記》以釋《事鈔》,撰《行宗記》以釋《戒疏》,撰《濟緣記》以釋《業疏》。今此《在家備覽》一書,即據以上六部內容,兼采其餘律學著作輯錄而成。

「南山三大部」所釋均為四分律,乃比丘、比丘尼戒等內容,佛制在家人不可讀比丘及比丘尼戒(沙彌戒則可)。然三大部中亦詳明三歸、五戒、八戒等內容,且戒之法、體、行、相,及開遮持犯等亦通於五戒八戒,因以摘錄而出,令在家居士有所依循,清淨戒行。

全書分為四篇:
一、宗體篇:分釋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列舉戒法分為三歸、五戒、八戒,及受戒時如何納受戒體等。
二、持犯篇:將前篇「戒相」一門,單獨立為此篇以詳明之。先總述持犯及開緣之通義,後依性罪、遮罪兩類分釋之。性罪即殺、盜、婬、妄等四根本重戒,不待佛制,體性即惡;遮罪則為防護四根本戒而制,此處列述飲酒、過中食、坐臥高大床座、纓絡香油塗飾於身、歌舞故往觀聽等,即包含五戒八戒全部內容。
三、懺悔篇:明示理懺與事懺之分別,理懺為觀罪性本空,無懺悔形式;事懺則因事而懺,假借儀軌而修懺法。理懺與事懺兩者相資並用,方克有功。
四、別行篇:敘述戒律中之威儀門及菩薩戒之部份內容。如敬佛、入寺、造塔之規矩,瞻視病人、請僧及與僧人往來之法,食肉、食五辛及畜養畜獸皆當禁止等,最後述及出家應具備之心態,使居士知所輕重,審慎求道發心,不致貿然離俗而壞亂僧團清規。

  綜上所述,皆以聲聞戒(即五戒八戒等)為主,菩薩戒則未詳及。當先以此為學戒基礎,學有所成復更進修菩薩戒法,則為圓滿。如若聲聞律儀尚不能清淨無犯,則不可好高騖遠,自詡菩薩佛子,廣開方便權巧接引眾生。須知持戒外以束身,內以束心,習久成自然,心自清淨與道相應。待修行有成,自可廣度眾生;反之,若無真實德行,雖與人攀緣亦無所益,且結業累。修道之人捨此根本律儀而何為?若今日學佛居士,雖勤於參加道場活動,然多流於經營人際、提昇自我知名度,乃至以佛法賣人情等事,皆習以為常。而於此戒律根本多所輕忽,犯戒累累而不自覺,甚且無關緊要,則未免枉費如來制戒、諸祖傳戒之一片苦心。望識者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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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例言
- 宗體篇略說--宗、體、行、相四門 
- 宗體篇略說--三品發心之不同 
- 宗體篇略說--為何只說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門? 
- 宗體篇略說--戒法與戒體不即不離,非同非異 
- 宗體篇略說--戒行、戒相與三業的關係
- 宗體篇:戒法—通敘戒法—示相彰名-正示
- 宗體篇:戒法—通敘戒法—示相彰名-雜簡-化制
- 宗體篇:戒法—通敘戒法—示相彰名-雜簡-戒善
- 宗體篇:戒法—通敘戒法—示相彰名-雜簡-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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