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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3日 星期四

安牌(《百丈叢林清規證義記》)


信徹禪寺祖師堂

五七,送牌位入祖堂。(餘人於大眾牌中,添一名字)
在七七日內,追薦隨宜。每逢七期,或嗣法、或剃度設薦、或常住設薦。(餘人遇七期,當設靈位前上供)入位時,祖堂上供。

估唱(《百丈叢林清規證義記》)



入墖後,庫房齊會兩序執事:監院、維那、知客、值歲、庫頭、知浴、衣鉢等,將亡者行李(除遺命贈人物),請監院維那,每件估價(照時價七折筭),書記上簿,知客編號已,值歲點數,酌留一二件犒勞看病之人。

凡衣具被帳等有四角者,應歸常住;餘者即寫號條,第幾號某件價若干,縛於本件之上。俱定價登簿已(若餘人。則應白住持),客堂掛牌,(牌云)

入墖(《百丈叢林清規證義記》)


南普陀寺舍利塔

燒化第二日入墖,客堂預日掛牌,(牌云)明日小食後,聞鼓聲,請大眾師集住持墖前(餘人則改集普同塔前)送靈骨入墖。

茶毗(《百丈叢林清規證義記》)



凡起棺燒化,客堂預日下午掛牌,(牌云:)
明日早粥後,聞鼓聲,請大眾師搭衣持具,送新圓寂堂頭大和尚茶(若餘人,則通稱亡僧,大眾師不必持具)

次日早粥二板後,鳴大鼓三下,雲集棺前,誦《彌陀經》一卷。乃至上供說法畢,唱讚已,維那白云:
欲舉靈棺赴茶毗之盛禮,仰𠙥大眾誦彌陀之洪名,用表寸沈,上資覺路。大眾念佛,送至化壇。
,即舉「西方極樂世界」(云云)

停棺(《百丈叢林清規證義記》)


既入棺已,丈室停棺,止間掛幃幙,設諸供器,如事生禮。

中間法座上,掛真安靈位。逢七陳列祭筵,餘時爐瓶素花香燭,二時上茶湯粥飯供養。

若諸山長老及士宦等行奠,小師在真左答拜,夜守棺幃。

入棺(《百丈叢林清規證義記》)



(棺,他本俱改作『龕』,大誤!詳『證義』中辯)
凡病危,棺先預備;其棺材料,較俗減薄,以便焚化。
盡久已,再魚引念佛送入棺。預請別剎住持,至時說法封棺,或即班首說法,須跪說(凡嗣法小輩,俱合掌跪說)

2020年2月6日 星期四

百丈叢林清規證義記



唐洪州百丈山沙門 懷海 集編
清古杭真寂寺苾蒭 儀潤 說義
越城戒珠寺住持 妙永 校閱

2014年4月5日 星期六

《中國佛教儀軌制度》一、叢林



林子青 吳言生博士

 後世叢林組織日漸龐大,各寺家風不同,為住持者多因時制宜、自立職事,名目層出不窮。宋宗賾《禪苑清規》的序文說:莊嚴佛社,建立法幢,佛事門中,闕一不可。豈立法之貴繁,蓋隨機而設教

 在《禪苑清規》所載叢林職事名目即有二十三種。宗賾還撰了一篇《龜鏡文》(弍咸《禪林備用清規》卷七稱之為《百丈龜鏡文》),概括地說明設立各種職事的必要。

2013年12月13日 星期五

寺院各項規則有其用處/聖嚴法師

2014年法鼓山春聯:和樂無諍

如法的寺院清規,是讓大家能和合共住,同修精進!就像是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校有校訓等一樣,以大家所共識的準則來安定環境,讓人人安住與成長。

2013年9月27日 星期五

百丈大智禪師叢林要則二十條





叢林以無事為興盛,修行以念佛為穩當。
精進以持戒為第一,疾病以減食為湯藥。
煩惱以忍辱為菩提,是非以不辯為解脫。
留眾以老成為真情,執事以盡心為有功。
語言以減少為直截,長幼以慈和為進德。
學問以勤習為入門,因果以明白為無過。
老死以無常為警策,佛事以精嚴為切實。
待客以至誠為供養,山門以耆舊為莊嚴。
凡事以預立為不勞,處眾以謙恭為有禮。
遇險以不亂為定力,濟物以慈悲為根本。

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2006-敢問路在何方——當前佛教去向初探/《法音》2006年第8期


白馬東來,歲月荏苒,不覺已兩千餘年。佛教之燈在印度早滅,而覺悟的心燈卻一直在中土大地上代代相傳。直至近代,心燈忽明忽暗,幸有幾位大德挺身而出托起續佛慧命的大樑。光陰悠悠如白駒過隙,不覺來到了現代。這時四海昇平,佛教這株古樹綻放了新芽,生機漸現。但是令每位佛教徒擔憂的是:當前各種思潮的衝擊之巨日甚一日,佛教的去向何在呢?

關於這個問題,早有先哲以炯炯的目光洞察先機,那敢問佛教之出路在何方呢?如果拿這一問題去問古代的禪師,禪師定會說:「看腳下!」誠然,路就在腳下,那又應如何去走呢?遇到難題時,又應如何面對呢?下面我們就三個方面來探討這個問題。

佛法出世間,不離世間覺。佛是覺者,但也為眾生示現托缽乞食,可見出家人也不離衣食住行。而說到衣食住行,在萬事以經濟為先的今日就不能不提到經濟問題。提起金錢,或許很多人認為出家人談錢很俗。的確,出家人不應愛財,但是當今之世,除了遠遁深山者,有誰可以離得開錢?故當前的出家人只能不愛金錢而不離金錢了。

此話當作何解呢?這就是說出家人要心不貪著金錢(因為錢分毫源於施主,不了道是要披毛戴角還的),而衣食住行不離金錢,因為身處在經濟社會中離不開金錢。既然金錢如此重要,那就讓我們先來談談寺院經濟的問題。

中國古代的寺院在唐代以前往往是敕建,故而是國家供給一切費用的,加上王公大臣們對僧眾供養豐厚之至,僧人經濟生活十分富裕,達到令人咋舌的地步。

據唐均田令規定,僧受田三十畝、尼二十畝,老年僧尼退田轉充常住田,加上賜田與兼併,至武后時,已有人驚呼公私田宅多為僧有。著名的寺莊有:嵩岳少林寺田碾四所;天臺山國清寺,大和中置寺莊田十二頃;登州文登縣赤山法華院,莊田年得米五百石;淄州長山縣長白山醴泉寺,有莊園十五所;隴州大象寺,管莊七所,地五十三頃有餘。五代時,五臺山十寺共有四十二莊,良田三百頃。

而且寺院無盡藏使唐代寺院的財富有了更多的積聚。太宗時,三階教化度寺、福先寺每年四月初四由天下仕女施財,所施錢絹以車載。玄宗時終於禁絕三階教並沒收三階院。但在一般寺院,如靈隱山寺院,田產歲收萬斛,用置無盡財。會昌時,寺院私置質庫,更是增加寺院的經濟來源。

其次,唐寺院莊一般不免稅,但敕額寺院及請準者有免稅權。景雲二年(711年)敕貴妃公主家始建功德院。由於施主對住持僧有撤換權,故實際上能支配功德院地產。因而,功德院、功德壇寺往往成為大地主隱匿地產、偷免賦稅的一種形式。而偷免賦稅的同時,大地主們也通常用豐厚的供養作為回報。由以上種種可見唐代寺院經濟之盛。

自唐以降,馬祖與百丈禪師的農禪家風一開,寺院的經濟除了由王公大臣供養以外又多了僧人自力更生一途,一則擺脫了社會寄生蟲的惡名,二則也以親切的面目接近了社會下層的勞苦大眾,使佛法種子的傳播地越來越廣。

到了宋代,宋代寺院的經濟生活是在唐末五代遭受沉重打擊之後重新確立起來的,它有自己的時代特色。宋代寺院經濟以叢林經濟為主,具有比歷代寺院經濟更為廣泛的社會基礎。

它由寺田的開發、長生庫經營、工商業活動、功德墳寺特權等組成。由於各種原因,宋代寺院的經濟生活發展很快,收入和支出之數都十分龐大。寺院除了經常性的開支,如僧眾的日常基本生活所需、寺院的營造維修、各種法會佛事活動等,以及參與地方性各類公益活動、慈善事業,有時還需向政府交納助役錢、身丁錢。在所有寺院的各項收入中,寺田是最穩定和有效的組成部分。

寺田是宋代寺院經濟的基礎。宋代寺田的主要來源,包括皇室的敕賜、信眾的施捨、自身開墾、出錢購買、侵佔官私土地等多種方式。在獲得大量寺田的基礎上,宋代寺院普遍建立起自己的莊園。據黃敏枝先生《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研究結果指出,寺院的莊園經濟在宋代相當可觀。如寧波天童寺,有常住田三千二百八十畝,山地一萬八千九百五十畝;又如杭州上天竺寺,自紹興三年(1133)至景定三年(1262),僅敕賜田山即達三萬三千畝;杭州徑山寺也有田數萬畝;靈隱寺有田一萬三千畝;洛陽崇德院,有田二萬一千畝;明州阿育王寺,寺田年收入租米三萬石。以福州為例,北宋中期寺田約佔民田的三分之一,南宋中期約佔五分之一(不包括山地園林在內)。

宋代寺院經濟的一大特色,是以長生庫為中心的金融事業。長生庫,系寺院經營的質庫(當舖),一種以抵押借貸為主的金融機構。長生庫源於南朝,它是對隋唐無盡藏的擴充和發展。長生庫資本的主要來源,包括皇室賜與、民間施捨、寄存或合股資本,以及寺院本身的莊園收入、工商業經營收入等。它的活動方式,與世俗質庫大致相同,主要為以物質錢、抵押借貸;它以高利貸資本為手段,達到商業盈利的目的。此外,長生庫還經營各種實物借貸,尤其是穀物借貸;甚至還有耕牛的借貸、租賃。

在宋代,功德墳寺是與宋代寺院經濟相聯繫的另一問題。功德墳寺,是一種建於貴族墳地上的私寺,其寺僧即是墓守。這種寺院在唐代已經存在,如唐睿宗景雲二年(711),敕貴妃、公主家始建功德院(見《佛祖統紀》卷四十)。至宋代而獲得重大發展,史籍所謂「功德院」、「墳寺」、「香燈院」等都是。

宋代功德墳寺與一般寺院的區別是:它通常為皇帝敕賜,是宋代皇帝對士大夫的特殊恩典,故基本上限於皇族、朝廷顯貴的權力範圍,受到特殊的待遇。如墳園(莊園、寺領)可免輸租稅,每年可度僧若干,並有紫衣師號頒賜的特權。正因為有這種經濟上的特權,普通寺院往往通過各種關係,將所在寺院變為功德墳寺,而皇族、顯貴也有意識地把一些有敕額的寺院改作自己的功德墳寺。

由於功德墳寺的迅速增加,直接影響了政府的財政收入,所以北宋後期曾數度採取措施,試圖予以限制。如徽宗大觀三年(1109),敕禁有額寺院充功德院,「不許指佔有額寺院,充墳寺功德。」(《佛祖統紀》卷四七)翌年,又剝奪其免稅的特權。南宋時,王公貴族南渡,紛紛佔據寺院,功德墳寺遂成為一大社會問題。理宗淳祐十年(1250),時人上疏指出:「凡勳臣戚裏有功德院,止是賜額蠲免科敷之類,聽從本家請僧住持,初非以國家有額寺院與之。邇年士夫一登政府,便萌規利,指射名剎,改充功德。」(《佛祖統紀》卷四八)功德墳寺實際上已成為士大夫圖利的工具,故一發而不可收拾。後來雖然予以嚴禁,但宋王朝的統治也已接近尾聲。而宋朝一旦滅亡,功德墳寺也就不復存在。

而在以上的種種收入中,也有較大部分經濟收入用於地方的社會福利、慈善救濟事業,對社會作出一定貢獻。這些公益事業如:造建橋樑、興修水利、修建道路、植樹造林、開發荒山,以及養老慈幼、濟貧醫病、收容饑民、設立義塚等。

到了元代,元代寺院經濟成了畸形的發展。因為寺院在擁有大量土地的同時,還大力從事商業和工業。當時各地解庫(當舖)、酒店、碾磑、湖泊(養魚場)、貨倉、旅館及邸店(商店)等,很多是寺廟所經營。如皇慶初(1312)給予大普慶寺腴田八萬畝外,還有邸店四百間,即其一例(《陔餘叢考》卷十八)。

其在工業方面,如開採煤炭和鐵礦,也有寺僧參加。成宗大德元​​年(1297)有禁權豪僧道擅據礦炭山的命令(《元史·成宗紀》)。仁宗延祐三年(1316)於山西五臺山靈鷲寺置鐵冶提舉司(《元史·仁宗紀》二),這也是前代寺院所無的經濟活動。還有銀礦的開採雖非寺院直接經營,而其收入卻歸寺院所有。如至順元年(1330),聞蔚州廣靈縣地產銀礦,文宗即令中書太禧院派人經營,而以其所得歸大承天護聖寺(《元史·文宗紀》三)。

寺院的工商業經營,當然和政府賦稅收入有關。政府對於寺營的解庫,有時禁止,有時命其納稅。而政府對於各處住持僧人將常住金穀掩為己有、修建退居私宅、開設解庫,也有禁令(見《元典章》卷三十三)。至元三十年(1293)曾命僧寺之邸店、商賈舍止(旅館),其貨物照章納稅(《元史》卷十七)。其後更時有明令,使僧道為工商者納稅。特別是諸河西路僧人有妻子者,當差發、稅糧、鋪馬、次舍,與庶民同;以防止當時富戶冒為僧道,規避差役(《元史·刑法志》卷一百零三)。

明清兩代沿襲元代之風,大同而小異。特別是清代敕建的寺院富麗豪華的程度,不是尋常百姓可以想像的,令皇族也望之興嘆。

辛亥革命爆發後,改革之風如風折樹,許多寺院廟產被奪。僧徒流離失所,顛沛輾轉,苦不堪言。直至今日,寺院經濟復甦,而這些錢何處來何處去,卻是許多人都認為是不可說不可說的事情,大家也都心照不宣。比較明顯的去處是,建寺育僧,培養僧材。如今有些寺院供養豐厚,有些深山裏的修行人卻困苦不堪,兩者相形,就令人不得不深思。

雖說金錢是十方來十方去,但一旦有大筆的金錢在不明因果的人手中,在沒有修行的人手中,或是在不發菩提心者手中,誰能擔保這些錢得到​​善用呢?這個問題非寥寥數語能夠說清,只是藉此機會拋磚引玉,讓人們對此有所思考。

其次是:十年樹木,百年樹人。佛教人才自何而出?佛教自傳入中土之後,起初是貴族才能接觸的奢侈品,故鑽研佛理的大多是受過良好教育的貴族。唐代文化極度發達,佛門龍象輩出,不可勝數,甚至六祖大師雖目不識丁,但因慧解高妙,深入佛法之海而成一代祖師,為許多下層的人民作出了榜樣,為修學者增加了信心,但千年之間也就只出了一位六祖大師,千年之間也只有他口述的《壇經》才成為非佛親口宣說或印證而稱為經的佛教經典,並流傳不衰。

明清之際,逃禪之人甚多,為佛門注入了一股清新的文人之氣。而在民國年間,社會動亂,雖有幾位大德挺身而出,但難以力挽狂瀾,僧徒中目不識丁者不在少數,令人扼腕興嘆。當今之世,佛教的傳承由於歷史原因而出現斷層以至許多僧人的素質不高。這是身為出家人不願意承認卻又不得不承認的一點。那痛定思痛之後,當前僧徒教育應何去何從呢?

筆者認為僧教育在於兩點:一是當前出家眾素質的提高;二是對在家居士的培養。或許有人問這裡說僧教育,為何提及居士呢?這是因為居士是出家眾的後備力量,出家眾從此中出,所以不可以輕視對居士的培養。而對出家眾素質的提高,自民國以來不離一條路,那就是佛學院教育。佛學院教育可以對出家人進行系統的教理教育,但弊端在於學修未必能並進,往往造成深研教理而無禪定實修功夫者的大量出現,而且因為長年在佛學院受教而造成與社會現實的脫節,以致在教化中會出現這樣或那樣不順利的狀況。所以佛學院教育既勢在必行,但又不能不進行改革,以適應現前弘法之需要。

最後是:僧人為舟,居士為水,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二者相處和諧之路在何方呢?佛在世時便有居士,而且居士是護持佛法的中堅力量,如同載舟之水。而佛教傳入中國後,這一現象更加明顯。

佛教傳入中國的初期,是依靠貴族之力,與下層人民脫節。自唐代以後,佛教的改革勢在必行,禪宗的出現扭轉了佛教只在上層社會流行的狀況,而贏得了平民百姓的支持,從此紮根於百姓之中,故而佛教雖幾遭改朝換代的兵火洗禮,而佛教與道家、儒家三足鼎立的局面始終不改。而居士之中精通佛法者,歷代也層出不窮,如南朝的傅大士,唐代的李通玄、龐蘊,宋代的張商英、趙抃、蘇軾等等,都是居士中鼎鼎有名者,這些居士對佛教的外護之力不可謂不巨。到了民國時期,楊仁山、歐陽竟無等大居士對佛教之貢獻不可謂不大。這些居士或因佛法之感召,或因大德之勸化,從而歸向佛教,對佛教多方護持,功不可沒。

 

而放眼當下,除了大力護持佛教的正信居士外,其他接觸佛教者大抵分為兩種:

一種是純粹迷信,將佛教與神道等同,對佛教教義不甚了了,只知入廟燒香,而對佛教沒有正信,這一類信徒可以通過談話、討論、講座等方式慢慢培養起他們對佛教的正信。

另一種是接觸佛教教義較多的。這種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得少為多,認為學習禪定,讀讀佛經,從中得點身心益處就滿足了。他們不願皈依,認為皈依三寶是那些成日往廟裡跑、只知大把燒香的老太太所為,心中也認為佛教是宗教迷信。這類人只需瞭解到皈依的真正意義,或對禪定有切實的體驗,就會在適當的機緣下皈依三寶;另一類是當前佛教界所稱的「二寶居士」,這一類人掌握了不少佛教教義知識,又對當前教界的某些出家人的所作所為甚為不屑,認為他們雖然是出家人,但是不如自己,因此只皈依佛法二寶,而不願皈依僧,這樣就使自己失去了種福田的機會,對這類人的教化較難,須折服他們的慢心,然後再攝受他們。要做到如此,就須提高出家人的自身素質,加大弘法的力度。

總體說來,出家人所得的供養,很大一部分是來自第一種人,而後兩種如果經過轉化,也可以使弘法的工作事半功倍。要如何轉化他們呢?這說到底,還是要從加強僧團和僧人自身的建設開始。每每想起佛陀在兩千五百年之前所說「獅子身中蟲,自食身中肉」,作為出家者本身心頭就刺痛不已。佛法的末法不在於外來的破壞,而在於出家人自身的崩壞。身為出家人,行不持戒,見不超俗,何以教化眾生呢?所以趙樸老早在20年前就提倡大力培養佛教人才,與太虛大師等前賢遙相呼應。身為21世紀的出家人,又應何去何從呢?除了​​加強教界自身建設外,別無他途。如果說教界已經到了生死存亡的重要關頭並非危言聳聽,而是大聲疾呼的肺腑之言。

以上三個問題是很現實的問題,也是眾所周知而不願說的問題,今日筆者甘冒​​天下之大不韙,振筆而書,不為別的,只為可以召集更多志同道合者,為佛教的僧教育,為佛教的興盛儘自己一份綿薄的心力而已。

敢問路在何方?路就在我們自己的腳下,只有步步踏實,才能踏出一片屬於教界自己的天空,去點亮更多人的心燈,讓覺悟的心燈代代相傳。

 

作者:星月

來源:《法音》2006年第8

 

2013年7月18日 星期四

20130718-要再唸博士班嗎?



 

今天去慈院回診做針灸治療時,陪伴照顧印隆的居士菩薩提到,她覺得印隆應該再去完成博士班的學業,一來是教界弘法的需要,二來是印隆的資質也適合

印隆雖然曾經想要完成博士班的學業,但是在碩一罹患多發性硬化症 後,在病痛的情況之下,有點艱難的完成了碩士學業。看著自己的身體一天天的虛弱,也擔心無常會隨時來到,所以在今年年初卸下水陸法會網路共修的執事後,一心想閉關精進修行,先於今年完成了法華關 ,接下來將進行戒律關等修持。

曾經有想過在博士班要研究的方向,是與寺院清規戒律,還有宗教法有關。希望以此研究成果,貢獻於佛教界,內有清規戒律可作安僧利眾之參考,外有宗教法規可保護僧團弘法之準則。就像 聖嚴師父的心願──「建僧」,在如法如律、不論世間的宗教法或出世間的清規戒律,都能圓滿,佛教的正法方能永住於世!

若印隆的身體能夠穩定下來,不再發病、不要太虛弱,且能恢復基本的行動能力,我就會決定去考博士班,完成進一步的願望,相信只要道心堅固,發心正確,佛菩薩會慈悲引導最適當的道路。

 

2012年10月10日 星期三

六和敬



六和敬,是佛陀教導僧團和合的六大綱領,為:「見和同解」(看法)、「戒和同遵」(規範)、「利和同均」(利益),是和合的本質;「意和同悅」(心)、「身和同住」(身體)、「口和無諍」(語言),是和合的表現。若是能此「六和敬」的原則,運用到生活中的一切,絕對會成為一位受歡迎的人!

聖嚴法師---《大法鼓》http://youtu.be/VSuUg0O3dh0

《1》何謂六和敬?(身和同住)
《2》六和敬──口和無爭
《3》六和敬──意和同悅


六和敬-身和同住意義及運用 

(聖嚴法師-大法鼓 0881):http://youtu.be/Rj8uHlli4aU

師父提到六和敬的觀念,如果把這種六和敬的觀念,推展到一個社團或者一個職場裡面,那麼人與人的紛爭會少了很多,今天我們來討論第一個「身和同住」;還有我們在這一個團體 ­裡面,要如何的運用?
讓我們恭請聖嚴法師來為我們開示。
 

六和敬—見和同解 

(聖嚴法師-大法鼓854) :http://youtu.be/-BARzB7ByaM

我們知道在同一個辦公室裡,甚至夫妻之間,常常彼此的意見都不一樣,如果再加上職位不同,譬如說上司跟部屬,或者是勞方跟資方,往往意見就會更不同了,那麼怎麼做到見和同 ­解呢?
讓我們恭請聖嚴法師來為我們開示。

如何做到見和同解? 

(聖嚴法師-大法鼓855):http://youtu.be/V2pj4kGSofQ
 
在不同的意見裡,去求取大家的共識,共同的意見,有時候涉及到彼此的利益衝突,怎麼做到「見和同解」?
譬如如果我升官了,他就不能升官,也許我加薪了,也許他就不能加薪了,這樣子的時候,如何做到見和同解呢?
讓我們恭請聖嚴法師來為我們開示。

六和敬—利和同均 

(聖嚴法師-大法鼓856):http://youtu.be/HKNrRn5gw3o
 
當大家的利益是衝突的時候,譬如說,如果你升官了,我就不能升官,如果你加薪了,我也許就不能加薪,那麼怎麼樣能做到利合同均呢?
讓我們恭請聖嚴法師來為我們開示。

如何做到利和同均? 

(聖嚴法師-大法鼓857):http://youtu.be/AFeSp8htMUs
 
在工作場所裡,常常彼此的利益,都是互相衝突,很多人都相信,如果我不爭取的話,可能這個利益就會被爭取比較利害的那個人奪走了,所以,大家都非常斤斤計較,為了自己的利 ­益,非常的在意, 在這個時候是不是跟利合同均這種觀念是違背的?
讓我們恭請聖嚴法師來為我們開示。

六和敬—戒和同遵 

(聖嚴法師-大法鼓858):http://youtu.be/w_Q3DHQZBzM
 
談完了「利合同均」,我們要來談「戒合同遵」。
什麼叫「戒合同遵」,在一個工作場所或者是一個社團裡,要如何做到「戒合同遵」呢?
讓我們恭請聖嚴法師來為我們開示。

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

百丈禪師叢林要則二十條

 


 

叢林以無事為興盛

修行以念佛為穩當

精進以持戒為第一

疾病以減食為湯藥

煩惱以忍辱為菩提

是非以不辯為解脫

留眾以老成為真情

執事以盡心為有功

語言以減少為直截

長幼以慈和為進德

學問以勤習為入門

因果以明白為無過

老死以無常為警策

佛事以精嚴為切實

待客以至誠為供養

山門以耆舊為莊嚴

凡事以預立為不勞

處眾以謙恭為有禮

遇險以不亂為定力

濟物以慈悲為根本

 

2011年12月12日 星期一

昭慧法師的領眾之道

 

  昭慧法師是印隆相當景仰的長輩,他的慈悲與願心、無畏與智慧,是印隆希望能學習的。這一陣子因為在思考領眾之道,剛好看到《人生雜誌》專訪昭慧法師的這一篇文章:社會良心的領航員,謹推薦與大家。

  這一篇文章給了印隆很大的啟示,在文中提到戒律的重要性,更是與印隆所願相應!

  在碩士班完成了(或者說開始進行)懺儀與經懺佛事的研究,目的是希望能以正知見的佛法,導正過去對於法會的錯誤觀念,而能回歸到祖師大德制懺的用心!若將來印隆還有因緣可以就讀博士班,下一階段是希望能研究寺院的組織管理,也就是領眾之道。天台智者大師相當重視戒律,也有關於僧團管理的著作。僧團是由四眾弟子所共同組成,如何能以戒律為本,讓大家都能清淨修持,法喜充滿,是印隆接下來希望研究的方向,祈願正法永住於世!

  乞求佛菩薩慈悲加持,讓印隆的色身能有力量完成這份心願!

2011年12月7日 星期三

我不領眾,必淨六根




 

  天台智者大師的師父--南嶽慧思禪師,初在大蘇,以法付智者大師,智者大師請問慧思禪師所證,曰:「吾一生望入銅輪(圓十住),以領眾太早,損己益他,但居鐵輪耳(圓十信)」。

  而智者大師於臨終時,有弟子問:未審大師證入何位?答曰:「我不領眾,必淨六根(即十信位,獲六根清淨,如法華經法師功德品所明。);損己利人,但登五品」(五品,部觀行位。圓伏五住煩惱,而見惑尚未斷除。)。(智者大師:《摩訶止觀》卷7,《大正藏》第46冊,頁99中)

  關於這兩位大師對於所證悟的說法,一直以來都有許多人研究與探討,以下列出幾篇還不錯的文章,與大家分享:

- 讀印光大師文鈔記(會性法師

- 大方廣佛華嚴經(淨空法師)

- 性廣法師訪談錄

- 論悟證

  以上幾篇內容都各有見地,印隆都覺得很棒!而淨空老法師所云:「隋朝智者大師,都做出榜樣來給我們看。智者大師因為領眾,要管理寺院行政事務,所以往生的品位很低,五品位往生,那是做出樣子給我們看的。他告訴學生,如果他不領眾,不管這些閒雜事務,他的品位很高,犧牲自己的品位,來護持佛法。但是他有一個底限,這是我們一定要注意到,那就是決定得生淨土,品位低一點無所謂,一定能往生,這是他的底限。如果為了護持佛法,照顧別人,管理這些事務,自己不能往生,那就大錯特錯了。所以智者示現一個底限,決定有把握往生,可以犧牲品位。這是發菩提心、行菩薩道,捨己為人,捨己有個底限。傳說裡面,智者大師是釋迦牟尼佛再來,智者大師的示現,就是釋迦牟尼佛在末法初期,表演一個樣子給我們看,所以我們自己一定要有底限。這樣的說法,印隆個人是相當認同。不過我們要知道,智者大師一進入佛門,就非常用功在修行的!在慧思禪師坐下,苦修法華三昧行,終證「法華三昧前方便」,發持「初旋陀羅尼」,後人稱此次開悟為「大蘇妙悟」,而後又有華頂降魔之證。

  覺得實修的基礎真的很重要,也一直感慨目前的修學環境,許多人在出家時,也是懷抱著自利利他的理想,但出家後(尤其是女眾法師,在道場做事的通常是女眾法師),要承擔許多大大小小的事務,自修與深入經藏的機會就變少了。不要說能從空出假,覺得最基本的出離都很難做到。要有出離心,一定要在空觀上下功夫。

  「我不領眾,必淨六根」,智者大師當時留下此遺言,必有深意。雖然我還無法體解,但願我能效法大師的精進修行,也祈願有此福德因緣,做一個真正能利益眾生的出家人。


 

 

2010年8月17日 星期二

寺廟管理組織

 

洪瑩發 簡介

寺廟經營管理的主要運作機制。寺廟在華人社會中扮演重要角色,寺廟管理組織不只扮演管理寺廟的宗教功能外,更扮演慈善、教育、經濟、政治等功能,所以寺廟管理組織也是地方各種力量聚集運作以及展現的場域。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寺廟管理屬於較鬆散的組織型態,主要分成兩種方式,一種是「神選」的頭家爐主制度,每年擲筊選出;一種是由地方選出一人或數人作為寺廟處理事務的代表,產生方式有由地方頭人直接擔任、推選、輪流等方式,名稱有鄉老、老大、首事、董事會、總理局等。

戰後雖然有相關管理辦法,但是廟宇管理制度仍然沒有一致規定,除財團法人組織有法源依據外,其他多數還是無任何法源依據。目前政府的寺廟管理組織登記分為管理人、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組織等三種。管理人由信徒代表選出一人代表寺廟;管理委員會制度則是由信徒推選多人擔任管理委員,並選舉主任委員,以合議制方式管理寺廟事務;依宗教法人相關法律規定所設立的財團法人寺廟,其管理組織為董監事會,由信徒依規定選出董事與監事執行管理廟宇的事務。平常這些組織負責寺廟的各項管理工作,如財務、總務;以及各種祭祀工作,如祭典、進香、醮典等相關工作。信徒組織除管理寺廟事務之外,更與地方的政治權力運作息息相關。

臺灣有些地方公廟,在日治皇民化運動時期,為避免被破壞,所以交由官方管理,戰後仍由政府管理,如彰化市南瑤宮、元清觀等。

本文著作權為文建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References

   1. 卓克華。2003。《從寺廟發現歷史:臺灣寺廟文獻之解讀與意涵》。「揚智叢刊」39。臺北:揚智文化。
   2. 洪瑩發。2007。〈戰後大甲鎮瀾宮的發展1946-2005:以管理人員為中心的討論〉。《臺灣文獻》,58(1):93-162。
   3. 內政部民政司。2009年3月25日讀取。http://www.moi.gov.tw/dca/index.asp。

Extended Reading

   1. 康豹(Katz, Paul.)2003, “Religion and the State in Postwar Taiwan.”The China Quarterly, 174: 395-412.
   2. 陳秀蓉。1998。〈戰後臺灣寺廟管理政策之變遷1945-1995〉。碩士論文,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
   3. Gary Seaman。1978。〈Temple organization in a Chinese village〉。Taipei :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Folklore : Orient Cultural Service。
   4. 戴炎輝。1979。〈清代臺灣之鄉治〉。臺北:聯經。

從法律觀點談寺院管理

 

香光莊嚴五十三期/87年3月20日
從法律觀點談寺院管理
蕭世芳律師 主講
編輯組 整理


何謂宗教團體?其與教會、寺院、僧團等有何異同?又各如何產生代表人?

何謂寺產?誰是法律上的管理權人?寺產可否處分或移轉予私人或法人團體?

寺院可否自訂規範信徒資格以及其他相關之權利義務規章?



問:何謂宗教團體?其與教會、寺院、僧團等有何異同?又各如何產生代表人?

答:什麼是「宗教團體」?那就是傳統宗教或新興宗教的教主秉著追求人生的終極關懷,懷著傳播信仰的使命感,在他得道後結集門徒或弟子形成一起生活的團體,其基本組織有四個條件:教主、門徒、基本信仰、以傳揚教義為本務。

  教會團體是有合法登記的宗教團體,若無依法登記而只具備有以上所說的四種條件,那麼它就是屬於宗教團體。教會團體簡單的定義就是教徒、寺廟、教堂等宗教組織基於共同的信仰,依法組織之人民團體,就屬於教會團體。

  所謂「人民團體」就是由人民所組織的一個團體,不論用何種方法來組織,如法人或社團、基金會、寺廟、青商會、扶輪社等,都屬於人民團體,都必須受到人民團體法的約束管理。人民團體以它的性質與目的的不同,登記的方式也不同,如公司依公司法登記,社團要向民政廳登記,寺廟要依據寺廟登記法登記,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就要依民法來登記。法人相對於自然人,是以法律所擬造出來的人,法律賦予它人格的組織,它可以享受權利,也要負擔義務,和自然人相同。它有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長、理事長,香光寺雖然沒有法人的登記,但有寺廟登記,以管理人、住持作為代表人。

  依據監督寺廟條例第六條規定,寺廟是由住持管理。但台灣寺廟常出現住持、管理人、管理委員會,有時住持、管理人同時存在,但有管理人時就不一定要有管理委員會,反之亦然。這三者的產生可以依照寺廟傳授的慣例,如師徒的傳授,或在神像前擲筊決定(仍應附具過半數信徒同意書),但是如果沒有慣例可依循的話,應由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聘任,但仍應取得過半數信徒的同意。

  依據監督寺廟條例規定,凡是有權管理寺廟財產的人就是住持,如此說來,管理人也是住持,兩者同時都有權管理寺廟財產,到底誰才是主要的負責人?從條例中看不出來。為什麼會如此呢?因為監督條例於民國十八年訂定,當時中國對寺廟的定義是凡有和尚、真人、道士等住持的建築物就叫做寺廟,範圍非常廣泛,無一定的法律管理。

  所以,每個寺廟都是依照慣例,慣例各有不同,有的負責人名稱甚至不叫做住持或管理人,所以當初在立這個法時,就歸納出一個管理原則,政府不管人民如何組織或寺廟內的權利義務,而只是監督,所以叫做「監督條例」。而它監督的對象不是公家或私人財產興建的廟,而是募建的廟。因為國家興建是依照國家法律,私人興建的則屬於私人財產,政府就管不著,只有是募建的才能監督,所以有監督寺廟條例。它起先用住持,後來改成管理人,住持與管理人通常是依習慣的用法,有的用住持,有的用管理人,如香光寺兩者都有,有的則是用管理委員會。

  什麼是「住持」、「管理人」呢?依照法令來說,管理人是受信徒大會的委託而管理寺廟的人,住持是受管理人的聘任來從事宗教活動的人,這是依照台灣省政府民政廳所出版的有關宗教法令的書上所寫的,這又與監督寺廟條例所說的不同,實際上這事情如何澄清,到現在並無法律依據,只有很多的解釋,愈解釋愈糢糊。

  通常一個寺廟用一種就可以了,如果登記一個就沒有問題,可是如果登記兩個人呢?那就要像香光寺的組織章程中規定得那麼清楚,兩位的職責與權限不同,不動產由管理人負責管理,動產則由住持負責管理,這在中國歷史上恐怕沒有這麼清楚的了!因為法律對管理人或住持的資格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就可以在組織章程中規定,將它分得詳細一點就不會產生問題。管理人和住持可以是同一個人,法律並沒有禁止,可以用組織章程來規定。

  什麼是「管理委員會」?有的寺廟或許認為只有管理人一人負責,他的責任太重了,所以選出五個或七個不等的人組成管理委員會,選出一個主任來管理、代表委員會。這次有心人士組成所謂的「香光寺管理委員會」,在法院的不起訴處分書中已裁定那是一個不合法的組織,沒有經過登記,根本不能以委員會的名義對外做事,如果公開從事活動,那便是騙人、斂財。

問:教會團體如何制定團體組織之規章?

答:教會團體組織章程,通常是依據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並秉承中華文化及信徒公約,結合信徒整體的智慧而訂定。組織章程就如國家的憲章,所有信徒就如人民必須遵守憲章一般,也必須要遵守教會團體的組織章程。

問:何謂寺產?寺產究竟為何人所有?誰是法律上的管理權人?又寺產可否處分或分割移轉予私人或法人團體?由誰決定?
答:寺產是指寺廟本身及附屬或享有之一切不動產、動產。依據監督寺廟條例第六條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而住持的基本資格一定要是中華民國人民。

  寺產可否處分、分割轉予私人或團體?依據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規定,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議決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如果是動產的部分便沒有上述的限制,所以只要有管理權的住持或管理人就可以處分了。如果不這樣規定,那麼要「處分」一粒橘子就得要上呈所屬教會及官署同意,公文回來時,橘子早就爛了。

  在一般程序上,我們要處分動產、不動產或更大的財產,一定要經過會員大會,再上呈佛教會徵求同意,最後才再上呈主管官署的許可,如果佛教會不同意,我們可以將為什麼不被同意的申訴理由上呈主管官署,只要主管官署許可就可以了,佛教會的部分只是程序上的作法,它只是「同意」,而不是「許可」,「許可」就是有監督的職責。

問:政府法律對信徒資格有取得及喪失之原則規定,而寺院可否自訂規範信徒資格以及其他相關之權利義務規章?

答:政府對信徒資格取得的規定有下列幾項:(一)光復後寺廟所置信徒名冊經登記有案;(二)各寺廟依教制辦理皈依者;(三)由各寺廟依章程規定認定之。

  政府對信徒資格喪失的規定是:(一)自願放棄;(二)死亡;(三)經信徒大會決議開除信徒資格,如侵害寺廟財產、違反教規、失去連絡。

  寺廟可自訂規範規定信徒的資格,並應置備信徒名冊,以確立合法信徒的資格,依章程設信徒大會建立組織體制,決議並執行各寺廟有關的業務。

http://www.gaya.org.tw/magazine/2005/53/53index.htm

 

香光莊嚴五十三期/87年3月20日
從法律觀點談寺院管理
蕭世芳律師 主講
編輯組 整理


何謂宗教團體?其與教會、寺院、僧團等有何異同?又各如何產生代表人?

何謂寺產?誰是法律上的管理權人?寺產可否處分或移轉予私人或法人團體?

寺院可否自訂規範信徒資格以及其他相關之權利義務規章?



問:何謂宗教團體?其與教會、寺院、僧團等有何異同?又各如何產生代表人?

答:什麼是「宗教團體」?那就是傳統宗教或新興宗教的教主秉著追求人生的終極關懷,懷著傳播信仰的使命感,在他得道後結集門徒或弟子形成一起生活的團體,其基本組織有四個條件:教主、門徒、基本信仰、以傳揚教義為本務。

  教會團體是有合法登記的宗教團體,若無依法登記而只具備有以上所說的四種條件,那麼它就是屬於宗教團體。教會團體簡單的定義就是教徒、寺廟、教堂等宗教組織基於共同的信仰,依法組織之人民團體,就屬於教會團體。

  所謂「人民團體」就是由人民所組織的一個團體,不論用何種方法來組織,如法人或社團、基金會、寺廟、青商會、扶輪社等,都屬於人民團體,都必須受到人民團體法的約束管理。人民團體以它的性質與目的的不同,登記的方式也不同,如公司依公司法登記,社團要向民政廳登記,寺廟要依據寺廟登記法登記,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就要依民法來登記。法人相對於自然人,是以法律所擬造出來的人,法律賦予它人格的組織,它可以享受權利,也要負擔義務,和自然人相同。它有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長、理事長,香光寺雖然沒有法人的登記,但有寺廟登記,以管理人、住持作為代表人。

  依據監督寺廟條例第六條規定,寺廟是由住持管理。但台灣寺廟常出現住持、管理人、管理委員會,有時住持、管理人同時存在,但有管理人時就不一定要有管理委員會,反之亦然。這三者的產生可以依照寺廟傳授的慣例,如師徒的傳授,或在神像前擲筊決定(仍應附具過半數信徒同意書),但是如果沒有慣例可依循的話,應由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聘任,但仍應取得過半數信徒的同意。

  依據監督寺廟條例規定,凡是有權管理寺廟財產的人就是住持,如此說來,管理人也是住持,兩者同時都有權管理寺廟財產,到底誰才是主要的負責人?從條例中看不出來。為什麼會如此呢?因為監督條例於民國十八年訂定,當時中國對寺廟的定義是凡有和尚、真人、道士等住持的建築物就叫做寺廟,範圍非常廣泛,無一定的法律管理。

  所以,每個寺廟都是依照慣例,慣例各有不同,有的負責人名稱甚至不叫做住持或管理人,所以當初在立這個法時,就歸納出一個管理原則,政府不管人民如何組織或寺廟內的權利義務,而只是監督,所以叫做「監督條例」。而它監督的對象不是公家或私人財產興建的廟,而是募建的廟。因為國家興建是依照國家法律,私人興建的則屬於私人財產,政府就管不著,只有是募建的才能監督,所以有監督寺廟條例。它起先用住持,後來改成管理人,住持與管理人通常是依習慣的用法,有的用住持,有的用管理人,如香光寺兩者都有,有的則是用管理委員會。

  什麼是「住持」、「管理人」呢?依照法令來說,管理人是受信徒大會的委託而管理寺廟的人,住持是受管理人的聘任來從事宗教活動的人,這是依照台灣省政府民政廳所出版的有關宗教法令的書上所寫的,這又與監督寺廟條例所說的不同,實際上這事情如何澄清,到現在並無法律依據,只有很多的解釋,愈解釋愈糢糊。

  通常一個寺廟用一種就可以了,如果登記一個就沒有問題,可是如果登記兩個人呢?那就要像香光寺的組織章程中規定得那麼清楚,兩位的職責與權限不同,不動產由管理人負責管理,動產則由住持負責管理,這在中國歷史上恐怕沒有這麼清楚的了!因為法律對管理人或住持的資格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就可以在組織章程中規定,將它分得詳細一點就不會產生問題。管理人和住持可以是同一個人,法律並沒有禁止,可以用組織章程來規定。

  什麼是「管理委員會」?有的寺廟或許認為只有管理人一人負責,他的責任太重了,所以選出五個或七個不等的人組成管理委員會,選出一個主任來管理、代表委員會。這次有心人士組成所謂的「香光寺管理委員會」,在法院的不起訴處分書中已裁定那是一個不合法的組織,沒有經過登記,根本不能以委員會的名義對外做事,如果公開從事活動,那便是騙人、斂財。

問:教會團體如何制定團體組織之規章?

答:教會團體組織章程,通常是依據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並秉承中華文化及信徒公約,結合信徒整體的智慧而訂定。組織章程就如國家的憲章,所有信徒就如人民必須遵守憲章一般,也必須要遵守教會團體的組織章程。

問:何謂寺產?寺產究竟為何人所有?誰是法律上的管理權人?又寺產可否處分或分割移轉予私人或法人團體?由誰決定?
答:寺產是指寺廟本身及附屬或享有之一切不動產、動產。依據監督寺廟條例第六條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而住持的基本資格一定要是中華民國人民。

  寺產可否處分、分割轉予私人或團體?依據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規定,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議決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如果是動產的部分便沒有上述的限制,所以只要有管理權的住持或管理人就可以處分了。如果不這樣規定,那麼要「處分」一粒橘子就得要上呈所屬教會及官署同意,公文回來時,橘子早就爛了。

  在一般程序上,我們要處分動產、不動產或更大的財產,一定要經過會員大會,再上呈佛教會徵求同意,最後才再上呈主管官署的許可,如果佛教會不同意,我們可以將為什麼不被同意的申訴理由上呈主管官署,只要主管官署許可就可以了,佛教會的部分只是程序上的作法,它只是「同意」,而不是「許可」,「許可」就是有監督的職責。

問:政府法律對信徒資格有取得及喪失之原則規定,而寺院可否自訂規範信徒資格以及其他相關之權利義務規章?

答:政府對信徒資格取得的規定有下列幾項:(一)光復後寺廟所置信徒名冊經登記有案;(二)各寺廟依教制辦理皈依者;(三)由各寺廟依章程規定認定之。

  政府對信徒資格喪失的規定是:(一)自願放棄;(二)死亡;(三)經信徒大會決議開除信徒資格,如侵害寺廟財產、違反教規、失去連絡。

  寺廟可自訂規範規定信徒的資格,並應置備信徒名冊,以確立合法信徒的資格,依章程設信徒大會建立組織體制,決議並執行各寺廟有關的業務。

http://www.gaya.org.tw/magazine/2005/53/53index.htm

 

2010年5月30日 星期日

聖嚴法師:漢傳佛教的危機


   我們法鼓山,並不是一座寺廟,農禪寺雖是寺廟型態,但是我們的信徒人數登記不多;又比如齋明寺、紫雲寺,信徒登記的人數也很少。此外,台灣佛教界幾個大 團體也都不是寺廟,而是宗教法人團體,稱為「某某佛教基金會」,這些怎麼統計呢?

  再者,所謂「寺廟」也包括了一貫道、道教在內,其中 又以道教居多,佔百分之七十八點四;佛教其次,佔百分之十九點九一。在比例上,佛教的寺院與道教的民間信仰仍相距懸殊,因此佛教徒究竟有多少呢?我們法鼓 山這個團體,凡是曾經護持我們,有過一次捐款的人,便視為我們徒,目前約有五十五萬人,但其中在我們道場皈依三寶的不到二十萬人。我們這個團體已經是不錯 了,那些捐款給我們的信眾之中,有的已在其他道場皈依,有的沒有皈依。因此,我們聽到某某團體已有信眾一百萬人,某某團體有四百到五百萬人,這些數字我是相 信的,但並不都是受了三皈五戒的正信三寶弟子!

  再就出家人來講,台灣每年的齋僧大會,北中南都會舉辦, 有的齋僧大會到了四、五千人應供,南部有四、五千人,北部、中部也各有四、五千人,全台加起來有一萬五千人。我虔誠祈禱,這些趕齋的僧尼都成為龍像人才的 宗教師。我在世界各地行腳,也經常參與各宗教之間的會議,我所看到的佛教宗 教師非常之少,漢傳佛教的華僧更少,反而是南傳、藏傳、日本、韓國和越南的 出家眾都比我們多些,其中的原因值得我們省思。

  從世界各國及各大宗教的角度來看,漢傳佛教的危機是非常 大的。但是,我們卻有不少的出家眾認為,漢傳佛教已經沒有希望了,最好趕快學藏傳佛教去、趕快學南傳佛教去,最好是做喇嘛,或者是到南傳佛教重新受比丘 戒!試問這樣一來,漢傳佛教還有前途和未來嗎?雖然我曾經講過:「佛教都是一樣的,南傳也好,藏傳也好,只要他們存在,縱使漢傳佛教不存在了,佛教還 是住世的。」但是我講這話的時候,內心是很沉痛的。 

  漢語系的漢傳佛教是大乘佛教的第二祖國、第二母 系,韓國、日本、越南以及東南亞的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甚至於包括印尼的佛教,都是從漢傳佛教發展出去的。如果我們母系的佛教很衰微,至少也會影響華人海外佛教的前途。

   漢傳佛教的智慧、漢傳佛教的功能、漢傳佛教的性質,是最具包容性與消融性 的。它賦予了佛教積極住世、化世的精神,所以現在提倡「人間佛教」的,主要是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漢傳佛教。這一點,請諸位認識清楚,希望大 家對漢傳佛教有信心。

  然而漢傳佛教之中,只有禪宗最具有持續性、普及性的教團和教化功能,其他諸宗多半不具備這一特質。此在藏傳及日本等國的佛教則不成問題。因他們有派內的延續和傳承,他們的寺院不會由於住 持的更換,連宗派的歸屬也跟著換。對這一點,漢傳佛教寺院的穩定性相當脆 弱,所以必須特別小心。

摘 自法鼓雜誌202期


2010年1月12日 星期二

真的很希望能成立一個讓四眾都能培福與修行的叢林道場

 

  今天看到此新聞:警也動容 站壁嬤撿到3000元警送招領 (中時) ,心中是感覺五味雜陳,感佩又難過。感佩是如同警察的想法,她能將心比心,並常幫助遊民,平凡中見善行;難過的是可能她此生的因緣坎坷,年至七旬還必須以這種方式來謀生,真是情何以堪!

  如果印隆將來有能力,真的很希望能成立一個讓四眾都能培福與修行的叢林道場。例如一時為生活所困,可以到道場來發心服務,培福積德,也能聽聞佛法,將身心調整與安頓好之後再出發。若發心要修行與行菩薩道利益眾生者,印隆也願意成就;不過印隆對出家眾的要求,是非常嚴格的,因為必須要珍惜十方檀越的護持。

  希望政府單位能幫助她解決法令上的問題,也希望她能有貴人相助,不需要再做此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