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7日 星期五

宗體篇:戒法—通敘戒法—示相彰名-雜簡-戒善

 

第二支  戒善[1]
 

 業疏云:『問:一切善作,盡是戒否?[2]答:律儀所攝,善作名戒。[3]自餘十業,但單稱善,不名為戒。[4]  濟緣釋云:『戒有二義:[5]一、有本期誓,[6]二、遍該生境。[7]餘善反之,故不名戒。[8]』見業疏記卷十五 

 

事鈔云:『宜作四句:[9]一者、善而非戒,[10]謂十中後三是也,[11]律不制單心犯也。 [12] 二、戒而不善,[13]即惡律儀。[14]  三、亦善亦戒,十善之中,前七支也,[15]以不要期,[16]直爾修行,故名善也;[17]反此策勵,故名戒也。[18]  四、俱非者,身口無記。[19]資持釋云:『初句,[20]後三者,[21]即貪、瞋、邪見[22]。化教所禁,故名善;律所不制,故非戒。[23]四分重緣,[24]相同十業,可入戒收,若約菩薩,十善俱戒,[25] 如是知之。第三句中,[26]初示相,[27]以下雙釋。[28]不要期者,顯示世善,無願體也。[29]反此者,[30]謂有要期受體,[31]然後如體而修。[32]』見事鈔記卷十六

 



[1] 指戒法與善法-戒法所收攝的善法,與泛善之差別處。

[2] 一切的善法造作(如十善業),是否完全是屬於戒善呢?屬於戒法所收攝的呢?

[3] 戒法必須要透過師長的攝受,所得到得戒體,由律儀來收攝,這種善法的造作,方能稱之為戒善(指受戒之後所造作的善法)。

[4] 因為普通的泛善,是散亂的境界,所標取的是人天的樂果,而戒善是屬於聖道的福德,因此兩者是不同的。所以這些十善業等,但單稱為善法,不能稱呼為戒善。

[5] 戒善有二個意義。

[6] 有本來要期(要期:盡形壽之意)誓願(斷惡修善度眾生)-受戒時所發的願心。一般的泛善,沒有盡形壽的誓願,或者是一時的,不是長時的。

[7] 普遍該攝於一切眾生的境界。此不同於普通的善法(有分別),所以有所差別。

[8] 其餘的善法就相反於前面這二種的意義,所以不能稱之為戒善。

[9] 指對於戒善、泛善,應做四句來做料簡。

[10] 是善法不是戒法。

[11] 指十惡業中的後三支-貪、瞋、邪見(癡)。

[12] 因為是對止惡來說明善,所以十中後三能夠遮止,就是屬於善法。非戒是指聲聞律不制定單心犯戒,所以意業當中生起貪、瞋、邪見(癡),不算犯戒;若假藉身口而表現出來(貪、瞋、邪見(癡)),就是犯。聲聞律是不約心而制,能遮止貪、瞋、邪見(癡)是善,但非戒,所以是善而非戒

[13] 是戒但不是善法。

[14] 指外道戒(如狗戒、牛戒等),是戒,但不是善法。

[15] 身三、口四。

[16] 沒有要期誓願。

[17] 直接修行,故名善法。

[18] 有要期誓願(斷惡修善度眾生),受戒之後再去造作善法,是名戒善(戒法所收攝的)。

[19] 身口無記是指意業非善非惡所造作者(如癲狂胡言亂語),在律藏當中是不結犯的。

[20] 指四句料簡的最初一句-一者、善而非戒,謂十中後三是也,律不制單心犯也。

[21] 十中後三

[22] 邪見即癡,不明白因果事理。

[23] 要表現在身口,才是聲聞律所入的範圍。

[24] 重緣:第二念緣慮(追著)第一念。四分是就著重緣,第一念不算犯,第二念才算犯。

[25] 在菩薩戒當中,意業是要守持的。十善法都是屬於戒法,第一念就算犯戒。

[26] 亦善亦戒

[27] 最初是指相狀(十善前七支)。

[28] 以不要期之下是雙釋-兩方面(善與戒)都來解釋。

[29] 顯示世間的善法,沒有願體的收攝。

[30] 反此策勵

[31] 受體:受戒所得到的戒體。有本願在心。

[32] 依照戒體,生起戒行而修習種種善法者,稱為戒善,有戒法的殊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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