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云「南山律」者,唐˙道宣律師居終南山,[1]後世因稱其撰述曰《南山律》。南山[2]以《法華》、《涅槃》諸義,而釋通四分律,貫攝兩乘,[3]囊包三藏,遺編雜集,攢聚成宗。[4]其撰述最著者,為《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略云《事鈔》)、[5]《四分律含註戒本》,疏釋南山所集含註戒本(略云《戒疏》)、[6]《四分律隨機羯磨疏》,釋南山所集隨機羯磨(略云《業疏》[7]),世稱為「南山三大部」。雖正被僧眾學習,而亦兼明三歸、五戒、八戒等,又法體、[8]持犯等諸義章,亦多通於五、八戒也。逮及北宋˙元照律師在錢塘靈芝寺,中興南山律宗,撰《資持記》[9]以釋《事鈔》,撰《行宗記》以釋《戒疏》,撰《濟緣記》[10]以釋《業疏》。今輯《南山律在家備覽》,即據已上諸書而為宗本,併採擷《南山拾毗尼義鈔》、[11]《釋門歸敬儀》、[12]靈芝《芝苑遺編》[13]等以為輔助,是編兼收南山、靈芝二家撰述。而唯標云「南山律」者,以靈芝撰述皆依南山遺笵,發揚光大,纘述相承,故唯標云南山律也。若爾,何以榑桑學者謂南山宗唯識,靈芝宗法華耶?答:是蓋唯闚一斑,未及全豹也。南山三觀,[14]雖與唯識近似,然如戒體顯立正義中,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等;又云:「今識前緣,終歸大乘」等,如是諸文,實本法華開顯之義,蓋無可疑。惟冀學者虛懷澄心,於南山、靈芝諸撰述等,精密研尋,窮其幽奧,未可承襲扶桑舊說,輕致誹評。
筆記整理
表格 1《南山律在家備覽》與南山三大部的關係
唐˙道宣律師撰述 | 北宋˙元照律師以釋 | ||
南山三大部 | 略云 | 釋南山三大部 | 略云 |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 《事鈔》 |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資持記》 |
《四分律比丘含註戒本》 | 《戒疏》 |
| 《行宗記》 |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 | 《業疏》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濟緣記》 |
《南山律在家備覽》,即據已上諸書而為宗本,併採擷《南山拾毗尼義鈔》、《釋門歸敬儀》、《靈芝芝苑遺編》等以為輔助,是編兼收南山、靈芝二家撰述, |
數年已來,欲於「南山律」[15]中摭挈其為在家居士所應學者,輯為一部,名曰《南山律在家備覽》。老病因循,卒未成就。今行輯略編,別以流通。雖文不具足,義未詳釋,而大途略備,[16]即此亦可闚見廣本之概致焉。
南山撰述中引文,多以略稱,其僅標律;云或「四分」者,即《四分律》;「十誦」者,即《十誦律》、《僧祇律》;「五分」者,即《五分律》;「善見」者,即《善見律毗婆娑》;「母論」者,即《毗尼母論》;「了論」者,即《二十二明了論》,或此論疏;「多論」或「婆論」者,即《薩婆多毗尼毗婆沙》;「伽論」者,即《薩婆多摩得勒伽》;「五百問」者,即《五百問論》,以上皆為律部重要之典籍。此外如「善生」,即《優婆塞戒經》;「智論」,即《大智度論》;「成論」,即《成實論》等。其所引文,每與現今流傳藏本稍有不同,或是古藏異本,或轉錄他師撰述中文,或為隨宜刪節,或以釋義參入,恐後之愛者於是致議,故預辨明以遮疑難。
筆記整理
表格 2南山律師引文簡稱與全名對照表
略稱 | 全名 |
|
四分 | 四分律[17] | 皆為律部重要之典籍 |
十誦 | ||
五分 | 五分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20] | |
善見 | 善見律毗婆娑[21] | |
母論 | 毗尼母論 | |
了論 | 二十二明了論(《律二十二明了論》)[22] | |
多論、婆論 | 薩婆多毗尼毗婆沙[23] | |
伽論 | 薩婆多摩得勒伽 | |
五百問 | 五百問論 | |
善生 | 優婆塞戒經[24] | |
智論 | 大智度論[25] | |
成論 | 成實論[26] |
南山、靈芝所釋法相名義,頗有與常途異者,是或別有所據,或隨宜會通,學者於此未可膠執成見、應善分別觀之。
是編分為四篇:一、宗體篇,[27]二、持犯篇,三、懺悔篇,四、別行篇[28]。於篇中復分為門,再分為章、節、項、支、類端目,以示次第。其標分之名目,或依鈔疏原文,或隨宜酌定。
是編所錄諸文,雖或加刪節,而不失原文大意,於諸文末,註明出處。所指卷數,三大部及記據津刊會本、其他亦據津刊者言。
錄寫諸文,皆於上下用『』記號,以示起訖。記號之中,若有雙行小註,皆是原文。或須別附以說明者,則於記號之外,以小字另行書寫。
諸文上端皆冠以「▲△」記號。冠以▲者,示此文別起。冠以△者,示與前義有所關係。其△記號下,有續云、又云之別:續云者,示此文與前段相續;又云者,示此文與前不相續,而義有關係。
凡記文釋上鈔疏文者,又《戒疏》釋上含註戒本文、《業疏》釋上隨機羯磨文者,皆與上文連寫,不冠以記號;或有旁引他文,以釋者亦爾。
諸文有稍難識別者,或數段文相續者,則於記中略錄科文,於大科旁加==記號,於小科旁加——記號。大科者,總括一段之文;小科者,於一段文中,復加分析。若有數段文相續,而科文繁雜未易分辨者,別錄科表,以小字列於文後,俾備對閱。
凡記中牒鈔疏文者,用「。」記號。但易昂者不標。又《戒疏》牒含註戒本文,或《業疏》牒《隨機羯磨》文者,用「⊙」記號。
凡別編錄圖表或附以說明等,皆低格小字而示區別。
南山之文古拙,而義賾隱,後之學者,未可畏難,淺嘗輒止。宜應習覽,自易貫通。
養痾山中,勉輯是篇,偶有疑義,無書可攷。益以朽疾相尋,昏忘非一,舛偽脫略,應所未免。率為錄出,且存草稿,重治校訂、願俟當來。
謹案例言之末,泉州所藏原稿附記云:「二十九年歲次壽星 月 日,輯錄宗體篇竟,并識。沙門善夢,時年六十有一,居毗湖山中。」例言所謂「養痾山中,勉輯是篇」者,即指宗體篇而言。其後續輯持犯、懺悔、別行三篇,一依宗體篇例。故大師寫定原稿寄滬時,刪此附記,茲仍依泉稿補識,俾可攷見大師輯成是篇之時地。又原稿寄滬後未即印行,大復就泉州藏稿,加以補正。故編校是書,參合滬、泉兩稿,互相補充。例如八一八二兩頁,依《事鈔》所列二表,即從泉稿增入者,餘詳別行篇末附記。惟五頁十六行無妨福善下,泉稿空一格,於例尤合。因已從滬稿製版,難以改正,并識於此。
大藏經會謹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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