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3日 星期五

宗體篇略說--三品發心之不同

 

三品者,後歸戒儀軌五戒中,依境發心文。[1]

資持[2]云:『欲達四科,先須略示。聖人制教名法,[3]納法成業名體,[4]依體起護名行,[5]為行有儀名相。[6]有云:未受名法,受已名體,今謂不然。[7]法之為義,貫徹始終,[8]安有受已,不得名法。[9]須知下三,[10]從初得號,[11]是故一一,皆得稱戒。[12]或可並以法字貫之,[13]方顯體及行、相,非餘汎善。[14] 



[1] 關於三品發心之不同,在後面的歸戒儀軌五戒中的依境發心文有說明。單為自己受戒,為下品;自利利他,為中品;自利利他,同成佛道,為上品。

[2] 出於卷三。

[3] 世尊在戒律當中,給予弟子的教導:教導弟子何者可做,何者不可做(遮止)。即軌範,軌範身口意三業。即戒法。

[4] 領納戒法,在阿賴耶識當中,而成為一種業(造作),造作而產生的業性,就是種子,就稱為。戒律當中的主體,就是戒體。過去未受戒時,對無量無邊的境界造作無量無邊的惡業,今受戒而能在無量無邊的境界中,翻對以往惡心,斷惡修善度眾生,此為受戒的要義。在阿賴耶識中薰下善法種子,這就叫做戒體。

[5] 根據在所面對的無量無邊境界所發的誓願(斷惡修善度眾生),就是戒體,戒體就是最初發心的本願。根據所串習的善法,所發起的護持行為(不使戒體受染污),不乖違當初所發之誓願,稱為戒行

[6] 有護持戒體之心,表現在身口意三業,有儀為有威儀可以軌則的情形,稱為「戒相」。相,即外在持戒的相狀。

[7] 靈芝律師不認同慧正記(有云)的未受名法,受已名體」之說法。

[8] 指戒法的意義是貫徹於戒法、戒相,修行的始終都必須有法的攝持、軌範。

[9] 受了戒也可以稱之為戒法。

[10] 下三:指戒體、戒行、戒相。

[11] 是從最初的戒法而得到稱號。

[12] 因此之故,一一的法,皆得稱戒

[13] 這四種都可以並以法字貫之──戒法之體、戒法之行、戒法之相。

[14] 方能顯出戒體及戒行戒、相,不是其他普通的善法,是由於前面的戒法所衍伸的。

為行有儀名相者,戒相有二義:一、約行為相,[1]如今所云。[2]二、以法為相,[3]如後持犯篇所示。[4]



[1] 以戒行而為戒相。指在戒行當中所發起護持戒法的心,表現在外在身口意三業,稱為戒相。

[2] 這裡所說的為行有儀名相者,是指第一個以戒行而為戒相

[3] 以戒法(五、八、十、具)而為戒相。指每一條戒中的開遮持犯。

[4] 持犯篇就是說明每一條戒中的開遮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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