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9日 星期三

願令是罪此身現受



 這兩天天氣又變化較大,每次天氣一有變化,印隆的脊椎(腰椎)就會很疼痛,不過痛久了,也就習慣了,等天氣好或多休息就會恢復。這幾年的病痛,反而練就出耐痛的功力,印隆有時會開玩笑說自己有「白袍恐懼症」,看到醫師都會緊張一下,但其實在做治療時,都可以安心面對的。

 細想這一段的生病過程,雖然各種大小疼痛不斷,在印隆的心中,一直是以感恩及懺悔的心來面對。記得在民國96年底到97年,就已經有手痛的情況;97年下半年到98年上半年,疼痛逐漸加劇,整個左上半身及左手,像是萬針穿刺一樣,每天都要用消炎藥膏貼滿左半身及左手,或是擦消炎藥水,一天就可以擦掉半瓶。但是花了一年時間遍尋醫師,也尋訪各種民俗療法,卻不見起效。一直到98年暑假,才在新店慈院的神經內科林信光主任的診療下,發現自己得了罕見疾病MS-多發性硬化症

 接下來就是面對此病發作時,因神經受損的疼痛。神經痛真的很痛,想想牙痛時會做的「根管治療」就知道神經痛有多痛了。還有因為住院時施打大量類固醇所引發的疼痛、二天打一次干擾素的副作用疼痛、因為行動不便摔倒撞傷的疼痛……,還有現在每二天要做一次針灸治療(吳炫彰主任的針灸醫術高明)。而印隆發現,因為生病或治療所引發的疼痛,愈來愈小了,病痛也逐漸減輕

 在98快要確診罹病之前,印隆第一次見到業相(20090329_懺悔),自此一直以懺悔與感恩之心來面對病情。雖然我能面對病痛,只是很抱歉辛苦了照顧我的護法菩薩們,印隆非常希望能早日恢復健康,一則不要太辛苦護法菩薩們,二則可以有更多資糧能力,為佛教、為眾生服務。

 龍樹菩薩所住的《十住毘婆沙論》云於三惡道中,若應受業報,願於今身償,不入惡道受」,是印隆恆持懺悔與感恩心的信念。《十住毘婆沙論》卷五除業品第十:[1]
 復應於諸佛所,懺悔、勸請、隨喜、迴向。問曰:「是事何謂?答曰:
十方無量佛,所知無不盡,我今悉於前,發露諸黑惡。三三合九種,從三煩惱起,今身若先身,是罪盡懺悔。於三惡道中,若應受業報,願於今身償,不入惡道受。
「十方諸佛者」:現在一切諸佛,命根成就未入涅槃。「十方」名四方、四維、上下。「佛」名所應知事,悉知無餘。
「發露」者:於諸佛所發露一切罪無所覆藏,後不復作,如堤防水。
「黑惡」者:無智慧明,故多犯眾惡,若不善法,若隱沒無記。
「三三種」者:身、口、意生惡,現報、生報、後報,自作、教他作、隨喜作。「從三種煩惱起三種煩惱」:謂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若助貪欲煩惱,若助瞋恚煩惱,若助愚癡煩惱,若上煩惱,若中煩惱,若下煩惱。
「今身先身盡懺悔」者:今世、先世所作眾惡,盡悔無餘。
「地獄」者:八種熱地獄,十種寒冰地獄。
「畜生」者:若地生、若水生、若無足、若二足、若多足。
「餓鬼」者,食唾、食吐、食蕩滌汁、食膿血屎尿等。
若我行業應於此三惡道受者,願令是罪此身現受,若後身受,莫於地獄、餓鬼、畜生中受
若我有罪,應墮地獄、畜生、餓鬼、阿修羅中,不值三尊,生在諸難,願以此罪,今世現受。……如過去、未來、現在諸菩薩求佛道者懺悔惡業罪,已懺悔、今懺悔、當懺悔,我亦如是懺悔惡業罪,不敢覆藏,後不復作。

 「若我行業應於此三惡道受者,願令是罪此身現受,若後身受,莫於地獄、餓鬼、畜生中受」,因為唯有在人道,有珍貴人身,才有機會聞法修行。若是墮入三惡道,除了受苦業報之外,惡道等流習性加重,出離就更加困難!

 另外,印隆也願以公開親身之經歷(「正命」、「正業」與「懺悔」),讓大家知道護生的重要。印隆覺得真正的「護生 」,不只是素食 、放生等等,而是「不要讓自他生起殺生之念,在戒律中的「不殺生戒」,根本就是要斷絕殺生的心念,願共勉精進!

 昭慧法師有一篇很好的論文:「釋昭慧1996.10戒律之原理--以不殺生戒為例」,提供大家參考。另外以下引用殺生戒一文,與大家分享。

殺生戒

 殺戒以殺人為重,殺旁生異類為輕。殺人以具足五個條件,成不可悔罪:
  一、是人——所殺者是人,而非異類旁生。
  二、人想——蓄意殺人,而非想殺異類旁生。
  三、殺心——有心殺人,而非無意誤殺或過失殺人。
  四、興方便——運用殺人的方法。
  五、前人斷命——被殺的人,斷定已死。

 殺人的方法,可以層出不窮,若加類別,不外自手殺、勸人自殺、教人殺人、派人殺人等等。殺人的後果,可以有三種:
       
(一)當時殺死,犯不可悔罪,
       
(二)當時不死,以後因此而死,亦犯不可悔罪,   
       
(三)當時不死,以後亦不因此而死,犯中可悔罪。
       
所謂殺人,不限用刀用槍,凡是能夠致人於死的種種手段,都稱為殺人,都得負起殺人的罪責。

 殺生的動機,不外四種,犯罪亦有差別:
 一、為殺人而作方便者(如設陷阱、置毒藥、放火、放水等等),人死,犯不可悔罪;非人(變化人)死,犯中可悔罪;畜生死,犯中可悔罪。
 二、為殺非人而作方便者,非人死,犯中可悔罪;人死與畜生死,皆犯下可悔罪。
 三、為殺畜生而作方便者,人死、非人死、畜生死,皆犯下可悔罪。
 四、作不定方便——準備遇到什麼就殺什麼者,人死犯不可悔罪,非人死犯中可悔罪,畜生死犯下可悔罪。
 以上所舉四種殺生動機,皆以動機的物件邊得罪,不以被殺的物件邊得罪。

    比如殺人而誤殺非人是中罪,誤殺畜生,也是中罪,是從殺人的方便而得。無心殺非人與畜生,雖誤殺,亦不得罪。如果作殺人方便,未達殺人目的,也未誤殺非人與畜生,亦得中可悔罪。以此類推,作殺非人方便,作殺畜生方便,均犯下可悔罪。

 佛戒殺生,故亦戒墮胎。若為殺胎兒墮胎,胎死犯不可悔罪,胎不死母死,犯中可悔罪(也從胎兒邊作殺方便而得罪),俱死不可悔,俱不死中可悔。若為殺母而墮胎者,得罪與此相反。

 因為殺人人死,犯不可悔罪,殺非人非人死,犯中可悔罪,殺畜生畜生死,犯下可悔罪,故照藕益大師說:殺人作人想,不可悔,殺人作人疑,亦不可悔,殺人 作非人想,中可悔,殺非人作人想,中可悔,殺非人作人疑,中可悔,殺非人做非人想,中可悔。(罴續藏一·三七○B

 殺人而殺父母、殺阿羅漢,便犯逆罪,應墮無間地獄,乃是殺戒中的極重罪,唯其亦有分別:殺父母而作父母想,犯逆罪,殺父母而作父母疑,亦犯逆罪,殺父 母而作非父母想(如人自幼離開親生父母,且已不識親生父母是何人者),不犯逆罪,但犯不可悔罪。如殺非父母而作父母想(比如從小為他人帶作養子或養女,而 自不知究底者),或作父母疑,皆不犯逆罪,但犯殺人不可悔罪。殺阿羅漢,亦可比照殺父母而知。唯亦有說,雖不作阿羅漢想,殺亦犯逆。

 如果殺人者於殺人之後,自己先死,被殺者後死,犯可悔罪,而非不可悔罪。

      因為人死戒體亦捨——五戒是盡形壽受持,故其只於未死之前得殺人方便罪,不得殺人已遂罪。已死之後既已捨戒,亦無戒罪,被殺者雖然因其殺傷而死,既然死在兇手之後,兇手便無殺人的戒罪。

 殺生以心為主,無意殺者,不犯重罪;所以戲笑打人,被打者因此而死,不犯重罪,但犯可悔罪。意外的誤殺,無犯。若有誤殺的可能,而不加審慎者,誤殺他人致死,犯中可悔罪。如果為癡狂心亂、痛惱所纏,不由自主而殺人者,無犯。

 於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殺非人是很少見聞的,殺人總不是尋常事,若非屠夫,也不會天天殺豬宰羊,我們最易犯的殺生戒,乃是對於蟲蟻之類的旁生動物。

 有人問:住宅內如有蟲蟻,應當如何處置,打掃時,必定會傷殺一些,那樣的傷殺,算不算是破了殺生戒?或者命僕役打掃,僕役於打掃時,傷殺了蟲蟻,是否會構成教他殺生的重責?或者歸咎於蟲蟻的業報所致?

    這實在是個大問題,為了維護人類自身的資生財物,不得不驅除蟲蟻侵蝕,為了護持戒體的清淨,又不得故意殺傷蟲蟻。不過,有損於人的蟲蟻,是必須驅除的,驅 除之時,則不得存有傷殺之心,應該小心為之,如已盡到護生的最大可能,仍有誤殺誤傷之者,應該自責於心,生悔意,發悲願,願其投生善類,願其終將成佛,庶 可免以殺生之罪。這在律中是有根據的。

      《十誦律》卷十一,記載佛陀親自為僧伽的床褥除蟲(大正二三·七七下)《十誦律》卷三十七,因為浴室之中,濕熱生蟲,佛說:應蕩除令淨。(大正二三· 二七下)但是,最要緊的工作,乃在於不使住宅之中生起蟲蟻,經常保持乾燥清潔,破損了的,立即修補,牆腳壁孔,要填平塞滿,容易生蟲的所在,在尚未生蟲 之先,予以消毒,防止生蟲;如在生蟲之後,為了持戒,便應小心驅除而不得使用藥物來殘滅。否則的話,殺一蟲,得一下可悔罪,殺千萬蟲,即得千萬下可悔罪! 但要求得殺戒的絕對清淨者,要到小乘初果以上哩!所謂初果耕地,蟲離四寸。凡夫是辦不到的!

 由於戒的持犯,全在於心,故對殺蟲的罪責,分別六句:有蟲有蟲想,根本小可悔罪;有蟲有蟲疑,亦犯根本小可悔罪;無蟲有蟲想,方便小可悔罪;無蟲有蟲 疑,亦犯方便小可悔罪;有蟲無蟲想,無犯;無蟲無蟲想,無犯。另外,不得打人,不得打畜生乃至蟲蟻,嗔心打者皆得罪。

 在此,讀者可能尚有一個疑問,即是守持殺戒,是否必須素食?依照五戒乃至比丘戒的律制,並無素食的要求。不食魚肉,乃是大乘菩薩戒的規定,持五戒的不 殺生,不得親自殺生,不得勸他或教他殺生,故自不得屠殺雞鴨魚暇,如果買食已屠好的內類,不在五戒的禁忌之列。當然,如能發心素食,那是更好了。

    素食是漢文系的大乘佛教的美德,素食乃是戒殺精神進一步的具體表現,故希望受了五戒的人,最好能夠茹素,否則自亦無妨。



[1] 《十住毘婆沙論》卷五除業品第十:T26no. 1521, p. 45a22-45c1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