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8日 星期六

蓮池修身十事


(出《雲棲法彙》)
不得欺心。不得貪財。不得使奸。不得用謀。不得惹禍。
不得侈費。不得近女。不得外騖。不得避懶。不得失時。

[不得欺心]
原注云:所謂「欺心」者,凡盜常住物、騙施主物、裝佛、印經、齋僧、起會造寺、鑄鐘、脩橋、砌路,如是財物,私己用度,乃至瞞人瞞官、瞞天瞞神、暗昧等事,皆名「欺心」。

[不得貪財]
雖不盜騙,如前所言,但好積財帛,慳吝不施,置產收息,放債取利,皆名「貪財」。

[不得使奸]
當言之時,隱忍不言;當諫之過,坐視不諫。外示癡呆,內藏譏貶,皆名「使奸」。

[不得用謀]
不安天命,唯運人謀、或謀住居、或謀徒眾、或謀經懺、或謀檀施、或謀作法主、或謀作戒師,乃至交結惡友,出入衙門,情識厚薄,私心好惡,策畫營為,悖理等事,皆名「用謀」。

[不得惹禍]
輕人笑人,叱人謗人,妬人之能,揚人之惡,收人走失,佔人產業,好興詞訟,不肯讓人,皆名「惹禍」。

[不得侈費]
廣造房屋,豐富飲食,華麗衣服,多置產業,精製器用,輕賤五穀,恣意佚遊,畜養奴僕,賄厚狂朋等。有一不知慚愧,皆名「侈費」。

[不得近女]
年少尼僧,結為道友;人間婦女,拜作乾娘;數往族家,探親望眷,不避譏嫌,皆名「近女」。
[案]若以女眾而言,應是「不得近男」:年少僧人,結為道友;人間俗男,拜作乾爹;數往族家,探親望眷,不避譏嫌,皆名「近男」。乃至一切貪愛欲念之事,不論男女老少,皆應不近。

[不得外騖]
趣蹡富室,干謁貴門,或乞詩文、或求匾額、或假權勢、或索錢財,終日奔波,不思靜守,皆名「外騖」。

[不得避懶]
晨昏禮誦,屢致愆違,行務勤勞,慢不隨眾,皆名「避懶」。

[不得失時]
命存呼吸,時不待人,大事未明,寸陰可惜漠,然空過,是名「失時」。
此前九事,切宜戒之。最後一言,努力加勉。[1]



 




[1] 《百丈叢林清規證義記》卷第七,X66, T1244, p. 487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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