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於今年9月27日,通過民法增訂「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制度;「意定監護」制度是「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在本人意識清楚時,就可約定信賴的人擔任監護人,一旦失智或無法自主表達時,由自己屬意者任監護人。
在時代變化下,現代社會越來越多的單身族、年老喪偶,或是子女不在國內、不方便照顧、或親子關係破裂淡薄等情況,在未來年老時,可能獨居、需要他人照料等,身邊可能沒有親人、或與家人少有互動,「成年人之意定監護」新制,讓這些族群可在神智清楚時,預先選擇身邊信任的人,作為未來的監護人。
現有的「法定監護」有親屬資格限定,而「意定監護」則可指定非親屬的第三人擔任監護人,可協助執行醫療與照顧安排,再加上財產信託,可確保老來有人處理照顧事宜,並確保品質。
「意定監護」制度首重當事人意願,讓民眾在意思表達能力健全時,可依自我意願指定自己信賴的人,作為自己失去表意能力時的監護人,不限於目前法定監護範圍人選;只要當事人與將來受委任者間有信任感,沒有其他限制。
- 民法新增成年意定監護制度(2018-09-27 13:33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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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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