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0日 星期一

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在2015年所通過、201916日即將施行的法案,是讓民眾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提前預立自己的醫療決定。其有幾個重點:

1.      20歲以上有完全行為能力者,或是20歲以下但已婚者,本人、至少一位二等親,及未來可代替本人表達意願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一起參與各醫院開設之「預立醫療諮商門診」,與醫療團隊深入討論後,事先立下書面的「預立醫療決定」。
2.      須符合「病主法」中所定的「五項特定臨床條件」: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
(3)   永久植物人/持續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3.      符合條件者,可以依據自主善終權,經醫療團隊確診及確認意願後,可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醫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食(如鼻胃管灌食)。


若能說走就走,無須纏綿病榻、接受照護,也是一種沒有拖累的「幸運」。但是多數人還是得面對少則幾個月、多則數年乃至幾十年的「折磨」。因為癌症、身體各部位失能而無法自我管理生活,因為老病無法吞嚥食物、被強迫終日插管等待死亡的人……。而對於有經濟上的弱勢家庭,則更是雪上加霜的貧病之苦!

相對於安樂死而言,安樂死是「請求權」,而病主法則是「拒絕權」,兩者的立法意旨稍有不同。《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倡議「拒絕醫療」的精神,絕不等於「自殺」。「拒絕醫療」只是讓生命歷程回歸自然,排除過度維生治療的介入,保障每個人與生俱來的人格尊嚴。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安寧療護的進階版,相對於目前而言,對於特定狀況已沒有痊癒希望的病人而言,仍是較為尊重的作法。努蘭醫師在《死亡的臉》一書裡說:「我行醫多年,沒見過太多人可以有尊嚴的離開世間。隨著我們的身體逐步敗壞,真正的尊嚴更不易維持。」


印隆在年少與年輕時,已經歷過父母的重病與死亡,深刻體會過度的維生治療,只是增加病者的痛苦。但是對於醫者、子女者,要他們來做決定是否醫療,其實也是不公平之事。所以最好還是趁自己尚意識清楚時,對是否要採用「安寧療護」、「病人自主權利法」,自己做決定、自己對生命負責。


雖然現在是重病之身,不過幸好意識還非常清楚。等「病人自主權利法」開始實行時,也將會去找醫師討論,立下不做過度醫療的決定,祈能自在安詳的圓滿此生。願往生彌勒淨土,禮拜諸佛菩薩、高僧大德後,換一個清淨莊嚴的健康身體,再回娑婆,弘護正法,利益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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