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4日 星期三

杏壇納履-參與藏傳比丘尼僧團重建運動/恆清法師

  恆清法師在杏壇納履.參與藏傳比丘尼僧團重建運動》中說,她身為女性,又是比丘尼,因此對於有關一般女姓、比丘尼個人和比丘尼僧團的議題當然很關心。

  早期 法師寫了一本《菩提道上的善女人》,由於一般佛教婦女深受傳統性別歧視的影響,因此常視女身為障道的表徵,產生排斥的心裡。所以 法師以歷史的線索,從原始佛教、大乘佛教、中國佛教,乃至現代臺灣佛教等階段中,重點式探究佛教的傑出善女人(比丘尼及優婆夷),在男尊女卑的社會意識形態下,如何力爭上游,克服百般障礙,發揮女性慈悲和智慧的特質,最後達到解脫自在。

  雖然數十年來臺灣佛教蓬勃發展,佛教婦女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但這不表示其他佛教傳統裏的婦女,都能跟臺灣的佛教婦女享有一樣的自由、平等、自主空間,西藏和南傳佛教的婦女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到現在為止,她們連受比丘尼具足戒的權利都沒有。為了幫這些佛教姊妹們爭取最基本的義務和權利,二十幾年來 恆清法師投入無數心力於藏傳比丘尼僧團的重建運動。

一、初譯《四分比丘尼戒本》晉呈達賴喇嘛

  法師投入這個運動的緣起,要回溯到她在威斯康辛大學念書的時候,於1980年的暑假,達賴喇嘛造訪麥迪森市,一些同學就到鹿野苑當義工。因此認識一位西藏尼師Karma Lekshe Tsomo(慧空法師),她是1977年在藏傳佛教道場出家。有一天 慧空法師跟 恆清法師提到藏傳佛教沒有比丘尼的問題,覺得沒有比丘尼實在沒道理,因此她希望來推動。以此因緣,她帶 恆清法師去見 達賴喇嘛。

  第一次晉見 達賴喇嘛,他問了有關漢傳佛教戒律的問題,如:「在漢傳戒律裡面,男眾還俗是不是可以再出家?」恆清法師回答:「照我們傳統的講法,男眾可以七進七出,還俗六次還可以再回來,第七次還俗以後就不准再出家了,但是女眾就不行,第一次還俗以後,就不准再出家,換句話說,女眾只有一次出家的機會。」恆清法師猜測 達賴喇嘛會問此問題,是因為有很多西藏喇嘛受中共壓迫而還俗,也有很多從中國逃亡到印度因遭遇到很多困難而還俗,也有一些喇嘛到西方去以後就還俗。而有些還俗的喇嘛想再度出家,所以達賴喇嘛要確定比丘出家還俗後想再出家,在戒律上是否被允許。

  另外,達賴喇嘛最關心的是有關建立藏傳比丘尼僧團的問題。西藏佛教史對藏傳佛教比丘尼僧團有二種說法,一是西藏不曾存在比丘尼僧團,二是曾經有比丘尼僧團存在過,但是這個傳承很快就斷絕了。不管兩者那一個是事實,可以確定的是西藏佛教現在沒有比丘尼僧團的存在,現在她們只有受十戒的沙彌尼。

  幾世紀以來,對封閉的西藏佛教來說,沙彌尼不能受具足戒成為比丘尼,似乎也不成問題,但是自1960年代以後,西藏佛教漸漸在西方弘傳開來,這就變成被挑戰的大問題。西方社會講求自由、平等,佛陀也制立七眾弟子(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尼、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但西藏佛教卻沒有比丘尼僧團,難免不被質疑為性別歧視在西藏佛教,婦女的地位很低,也處處受到歧視,西方的西藏尼師要不是對佛法有十足的信心,恐怕很難忍受此種性別歧視。

  達賴喇嘛所採取的態度是相當開放的,基本上他贊成西藏佛教應該如佛所制,建立比丘尼僧團,但如何做則要從長計議。建立藏傳比丘尼傳承最大的癥結在於「二部僧受戒」,因為西藏佛教沒有比丘尼,所以他們必須藉助漢傳比丘尼僧團的幫助,才能傳比丘尼戒。因此,達賴喇嘛想知道中國佛教所遵奉的《四分律》的比丘尼戒,與西藏佛教所遵行《根本說一切有部律》的比丘尼戒有什麼差異。為了讓他瞭解,慧空法師和恆清法師答應儘快把《四分比丘尼戒本》翻譯成英文給他。

 

  1982年,慧空法師到臺灣受比丘尼戒,當時她是在一部受的戒,後來認為不夠圓滿,又到韓國受二部僧戒。依佛教制度而言,她已是百分之百的比丘尼,但是西藏佛教並不承認她的比丘尼身份,問題的癥結要從佛教的律制說起。因為八敬法規定「式叉摩那尼於二年學戒後,應在二部僧中受具足戒」。

  在佛教的僧制中,一個女子從出家到成為比丘尼的整個過程是這樣的:第一階段,想出家的女子必須自己找一位剃度的師父,這位師父必須是比丘尼。《薩婆多毘尼毘婆沙》明文說到:「三眾:比丘尼、式叉摩那尼、沙彌尼,佛不受也,為止誹謗故,佛若自受三眾,外道當言:『瞿曇沙門,本在王宮婇女中,今雖出家,自度女人以自娛樂。』」這很清楚指出佛不親自剃度女眾的理由,就是要避世譏嫌,所以把剃度和教養的重責大任交給比丘尼僧團。但是當今臺灣佛教,除了少數嚴謹持律的比丘之外,都是廣度女眾,這是因為一來想出家的婦女,根本不知道不可跟比丘出家,二來有些比丘明明知道比丘不能剃度女人,照度不誤,明知故犯,三來有些比丘甚至不知戒律有這樣明文規定。總之,在臺灣這已是積非成是的慣例了,但這個應該改革,回歸佛制,如此就可減少很多弊端。

  欲剃度弟子的比丘尼,必須先到比丘尼僧團做「乞畜眾羯磨」,也就是說先徵求比丘尼僧團同意她剃度弟子。可見剃度弟子是很慎重的事。僧團同意之後,這位女子就可受十戒成為沙彌尼。第二階段,沙彌尼滿十八歲以上得受式叉摩那尼戒,學戒二年,所以式叉摩那尼也叫做「學法女」或「正學女」。第三階段,式叉摩那尼二年學戒都無犯,她就有權求受比丘尼具足戒,但是必須在二部僧中受。所謂「二部僧受戒」就是求受比丘尼戒的戒子,必須先到比丘尼僧團乞受比丘尼戒,完成之後,當天再到比丘僧團求受比丘尼戒,如此圓滿了,才成為具足戒的比丘尼。

 

  現在再回到藏傳比丘尼僧團建立問題,既然佛制比丘尼戒必須在二部僧中受,西藏佛教如要傳比丘尼戒,勢必需要借助其他佛教傳統的比丘尼。但是,又有另外一個問題出現,西藏佛教非常注重所謂的「傳承」,一個喇嘛一定要追溯他的師承,一代一代回溯上去一直到佛陀為止。以戒律的「傳承」而言,西藏佛教認為他們的「傳承」來自「根本說一切有部律」的傳承,而代代律師的傳承是連續不會間斷。萬一在任何一個時間點,這個傳承曾經中斷過,這個傳承就被認為是不純正而被否定。因此,在二、三十年前達賴喇嘛就任命札西慈忍(Tashi Tsering)格西負責蒐集資料和研究建立藏傳比丘尼僧團的可行之道。首先,他們要瞭解中國比丘尼僧團成立的起源,依哪一部廣律傳戒?傳戒的程序是否如法?整個中國比丘尼傳承自開始至今是否曾經中斷等等問題。然後,藏傳佛教可依這些資料判定中國比丘尼傳承的如法性。

  即使藏傳佛教判定中國比丘尼傳承如法,他們認為還要面臨另一個問題,那就是中國佛教和西藏佛教遵循兩個不同的戒律傳統,因此如何使兩個不同的傳承融合在一起,便成為一大問題。戒律不是都源自佛陀嗎?怎麼會有不同的戒律傳統呢?這要從佛教歷史的發展來瞭解。佛陀成道以後至八十歲入涅槃,中間四十餘年說法度人無數,為了規範僧侶的舉止,佛陀依隨犯隨制的原則制定了許多戒條。佛陀入滅之後,由優波離尊者等結集成為律藏,作為後世佛弟子遵循的依據。其後由於對法義和戒律見解的歧異,佛教分成大眾部和上座部,後來再分別由此二大部陸續分出二十部派。各部派多少結集出自己的律法,但是留傳至今,只有南傳赤銅鍱部的巴利律和北傳漢譯的五部律:1.大眾部的摩訶僧祇律;2.法藏部的四分律;3.化地部的五分律;4.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5.根本說一切有部的根本說一切有部律。

  這些部律多少都會在中國佛教史上弘揚過,但是到了六、七世紀以後,中國佛教獨尊四分律。現在臺灣佛教還是依循四分律,比丘戒有250條、比丘尼戒有348條。至於西藏佛教,唯獨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傳到西藏,其他的部律沒有藏譯本。而藏譯的根本說一切有部律的比丘尼戒有372條。顯然藏譯的根本說一切有部的比丘尼戒,比四分律多出24條戒,但大多屬於輕戒的眾學法,重戒則沒什麼大差異。

  雖然西藏佛教屬於《根有律》的傳承,而中國佛教屬四分律,但其實都源自佛陀,應該可以歸溯到佛陀的同一傳承,但是西藏喇嘛卻不這麼想,因此質疑由漢傳比丘尼來傳授西藏比丘尼具足戒的合理性,換句話說,他們擔心兩個傳承混在一起會影響他們傳承的純正性。

 

  法師第二次與 達賴喇嘛見面的因緣,距第一次在威斯康辛見面已是十七年後的事了。1997322日達賴喇嘛終於來訪,非常轟動,政府和佛教界都很熱誠歡迎。在六天的訪問行程中,主辦單位給達賴喇嘛安排了很多活動,包括拜會政府官員,會見佛教界大老、演講、觀音灌頂法會等等。不管是達賴喇嘛來臺之前或之後,每次有記者問他來臺灣訪問的目的時,他每次都會說他知道臺灣比丘尼僧團很興盛,很想多瞭解臺灣比丘尼僧團的現狀。他會這樣想是很自然的,因為到他來臺之前,藏傳比丘尼僧團重建運動已經進行二十多年,所以他想趁來臺的機會,多瞭解臺灣的比丘尼。雖然達賴喇嘛一再明白表示這個意願,但是主辦單位卻沒有幫他安排任何與臺灣比丘尼僧團有關的行程。透過種種關卡,終於找到達賴喇嘛身邊的秘書拜託他,希望 達賴喇嘛撥出一點時間與臺灣比丘尼會面。達賴喇嘛答應在法會的空檔接見,於是恆清法師邀請 悟因法師、明迦法師和 昭慧法師同行,她們都是長老尼,也是律學專家。

  談話的內容集中在比丘尼受戒的制度、二部僧受戒等,達賴喇嘛還特別問及臺灣尼眾僧團,是否確實遵循受持式叉摩那尼戒。因為我們只有一、二十分鐘的會見時間,根本不能深談。法師就向 達賴喇嘛建議,也許可以由臺灣佛教和西藏佛教雙方合組一個委員會,由律學大德和專家學者組成,大家深入探討,替西藏佛教找出一個建立比丘尼僧團的可行之道。達賴喇嘛馬上回答說「完全同意」。最後達賴喇嘛提到他希望有一個國際性的戒律會議,邀請北傳、南傳、藏傳的戒律高僧來共同商議取得共識,讓有佛教的國家都有比丘尼僧團

  1997年夏天,法師接到達賴喇嘛的一封信,希望她在臺灣主辦一次「漢藏佛教比丘尼傳承研討會」,他會派札西慈忍格西來參加。因此恆清法師請林如和杜正民幫忙籌備會議,邀請教內研律的長老、學者專家,並決定會議於112日召開,法師則是於11月時從柏克萊大學回來主持會議。當時邀請的與會者包括道海律師、惠敏法師、悟因法師、昭慧法師、楊惠南教授、蕭金松教授、藍吉富教授、鄭振煌教授等專家學者。藏傳方面除了銜命來臺的達賴喇嘛特使札西慈忍格西之外,還有二位喇嘛。另外心明和心海法師還特別從澳洲趕來參加。

 

二、第二次「漢藏佛教比丘尼傳承研討會」

  1998年的四、五月,法師在美國又接到從印度達蘭莎拉達賴喇嘛流亡政府的「宗教文化部」寄來的邀請函,表示將召開第二次漢藏佛教比丘尼傳承研討會(Seminar of Vinaya Masters' Concerning the Lineage of Bhiksuni Ordination),很顯然這是延續199711月在臺灣舉行的研討會。在臺灣的研討會,札西慈忍格西已經蒐集了許多相關的資料,但是 達賴喇嘛認為有必要再開一次會,讓雙方研律的法師們再進一步研討,所以這一次邀請臺灣的法師到印度去。主要討論:

(一)有關沙彌戒、式叉摩那尼戒的問題:

1.未受式叉摩那尼戒是否可受比丘尼戒?

2.沙彌尼戒和式叉摩那尼戒可否從比丘僧受?

(二)一部僧受戒和二部僧受戒的如法性問題:

1.什麼是二部僧受戒法?

2.一部僧受戒是否得戒?

(三)中國比丘尼僧團的如法性問題:

1.中國比丘尼僧團成立的因緣如何?

2.中國比丘尼傳承是否持續不斷、未曾中斷過?

3.何以現今臺灣比丘尼傳戒大部份還是依一部僧受戒?

以上這些問題是藏傳佛教最想認識清楚的問題

第一類問題有關沙彌尼戒、式叉摩那尼戒的問題,佛陀制定了女眾出家程序的整個過程是:在家優婆夷(女居士)沙彌尼式叉摩那尼本法女比丘尼。不管在漢譯五部律、藏譯的《根有律》或南傳巴利律,都有明文規定先要受式叉摩那尼戒,二年學律無犯之後才能受比丘尼戒,但是沙彌就不用經過這階段。根據律典的記載,當初佛陀特別為女眾定這個制度的理由,是因為女眾根機差,需要經過二年的考驗;第二個理由是檢驗是否有孕,以免造成尼僧團的困擾。

  但是藏傳佛教就會問,為什麼臺灣比丘尼以前都沒有受式叉摩那尼戒呢?法師提出,臺灣比丘尼確實沒有受式叉摩那戒(除了極少數持戒道場),包括法師自己剛出家時,根本不知道有這個規定。有人以為式叉摩那尼戒的規定含有對女性歧視的意涵,如果以「女人根機差,意志薄弱,業障深重」為理由,而制定式叉摩那尼制度,那當然含有歧視的意味。至於驗孕的問題,佛陀似乎不必為了驗孕的理由,來制定一個式叉摩那尼制度。在《四分律》記載,佛陀對出家後才發現自己懷孕的比丘尼,不但沒有加以呵責,而且還允許母親照顧嬰兒直到自立為止。可見佛陀對這種情形,採取很慈悲的態度。總之,儘管式叉摩那尼制度的設立理由有其爭議性,但是如果把含有歧視性的理由和意識型態排除,我認為它是很好的制度。其實男眾也要一樣,就是說沙彌也要經過二年之後,才能受比丘具足戒,因為這段時間是考驗自己和被考驗的最好時機。最近這幾年,因為受到西藏佛教的質疑和挑戰,臺灣比丘尼僧團開始注意到這個問題,傳受式叉摩那尼戒也漸漸普遍。

  至於沙彌尼戒和式叉摩那尼戒是否可從比丘僧眾受,答案是比丘不可度女人出家,最有名的例子是摩晒陀比丘,他是阿育王的太子,受父王的命令到錫蘭弘法。後來錫蘭王妃向摩晒陀比丘請求剃度出家時,摩晒陀比丘就說:「我等不適合婦女出家」。因此,請他妹妹僧伽蜜多比丘尼來錫蘭為女眾剃度出家,可見在古代很嚴格遵守這個規定。總之,女眾要依比丘尼出家,受三歸依、受十戒後才能成為沙彌尼。沙彌尼須經比丘尼僧團白四羯磨、受六法戒之後才能成為式叉摩那尼。

  另外一個問題又來了,那就是自古以來西藏佛教雖然沒有比丘尼,但一直都有沙彌尼,只是她們都從比丘出家,受沙彌尼戒的。嚴格來說,這是不如法的,但是西藏佛教的喇嘛又不願意承認自古以來他們這樣做是不如法的,他們的解釋是沒有比丘尼的情況之下,比丘是可以度女人的。

  第二個大議題是有關比丘尼受戒法的問題,八敬法中已很清楚規定,式叉摩那尼二年學戒無犯之後,應依比丘尼和比丘二部僧受戒。受戒的次序是:(1)戒子乞和尙尼求受戒;(2)比丘尼僧團選出一位教授師;(3)教授師檢視戒子是否具備衣缽;(4)教授師問遮難,也就是教授師問戒子二十幾個問題,來審查戒子是否合乎受具足戒資格;(5)比丘尼僧作白四羯磨。以上的受戒儀式都是在比丘尼僧團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作淨行「本法」,完成之後,戒子就可從式叉摩那尼晉升為「本法女」。但是「本法女」的階段大概只有半天之久,因為佛陀規定,本法女在比丘尼僧中受完本法之後,當天必須到比丘僧中受戒。也就是說比丘尼戒師,必須帶著戒子到比丘僧中乞戒,之後的儀式程序與在比丘尼僧中受戒一模一樣,但是最後比丘的得戒和尚必須向戒子宣說戒相,內容包括說八波羅夷及四依法。

  第三個藏傳佛教很關心的議題,是中國佛教的比丘尼制度的如法性問題,因為他們先要確定之後,才能借助漢傳比丘尼幫助西藏尼師傳戒。首先他們要知道中國比丘尼僧團如何成立?

  從一個女子出家到整個養成過程,我們可以看佛陀把這個重責大任交給比丘尼僧團,本來跟比丘僧沒有多大關係,佛陀只是為了尊重比丘僧,才規定在傳授比丘尼具足戒的最後階段,需由十位比丘戒師「認證」。但是,沒有先通過比丘尼僧團作本法的第一關考核,怎能到比丘僧中去受戒呢?所以律典和古代律師對一部僧受戒的判定都是「戒師得罪,戒子得戒」。也就是說假如戒子未受「本法」之前,比丘戒師就給她傳授具足戒,罪過是在戒師,而不是在戒子。

  如果像中國第一位比丘尼淨檢受戒時,或將來藏傳佛教在沒有比丘尼的前提下,比丘戒師給尼眾一部僧傳授具足戒,我們可以把它稱為「慈悲」的一部僧傳戒,因為戒師寧願自己犯戒,也要使比丘尼得戒。但是,如果比丘戒師忽視比丘尼僧,認為單獨比丘僧,就可傳授比丘尼具足戒,那就是不如法的一部僧傳戒,戒師必然得罪。很幸運地,歸功於藏傳佛教的質疑和挑戰,近十多年來臺灣佛教傳戒已大多採二部僧傳戒了。

 

  此次會議,宗教部除了邀請惠敏法師和恆清法師之外,還邀請了道海律師和日常法師,二位老法師各帶一位侍者,其中一位是法藏法師,另外一位也是年輕比丘。看到他們兩位老法師,法師認為四位來自臺灣的代表有需要聚會一下,瞭解彼此觀點,互相交換意見,同時也可以向他們二位老法師報告這次會議的背景,但是他們並沒有同意,所以無法在會議前得知他們對開會議題的看法。

  於會議中,道海律師被安排在第一天的第一場發表報告(法藏法師準備),他的報告長達38頁,但這份報告對後來的發展有相當的影響,因為對中國比丘尼傳承有一些負面的觀點,以致於有否定中國比丘尼僧團成立的如法性和完整性的意涵

  道海律師在報告中指出:「由於鐵薩羅等十尼為外來之尼人,在透過二部受之後,基本上認定慧果尼等人之戒師傳承為『清淨、圓滿』的,應無疑義,但若論及慧果尼等人,是否因此而堪為清淨、圓滿的師資傳承時,則因為彼等之受戒,不屬於新受(原本之戒體,因為是一部受的緣故,應屬不完整的),而且又未有二歲學戒的過程,因此據實而論,即使後來有經過二部受的增益,也不能被認為是具有完整且圓滿之戒體的。」這段詮釋等於否定整個一千六百年來中國比丘尼傳承的如法性

  上面引文的意思是說為「戒師」(印度比丘和錫蘭比丘尼)的傳承是沒有問題,但是他認為「戒子」(慧果比丘尼等人)的傳承就有問題,理由是(1)慧果比丘尼的二部僧受戒不是「新受」,其原先的一部僧受的戒體不完整,所以後來即使再二部僧受,還是「不完整」。(2)慧果比丘尼沒有經過二年式叉摩那學戒的過程。這些論點實在有商榷的餘地。

  道海律師在他的報告中,一再引經據典證明一部僧受戒者是可「得戒」的。無論是求那跋摩、僧伽跋摩等古代印度律師,或是中國最受敬重的道宣祖師都是判定「戒子得戒,戒師得罪」。但矛盾的是道海律師一方面同意古德的判定,另一方面又質疑慧果等比丘尼「戒體」的完整性,似乎自相矛盾。再說這些古代律師的判準,也是依據佛陀立下的原則,有很多事例顯示,如果傳戒的戒師或傳戒的程序,有任何問題或瑕疵的話,永遠都是「戒子得戒,戒師得罪」。因此,應是慧果比丘尼等人的「戒師」做法是不圓滿,而慧果比丘尼等戒子的「戒體」是清淨圓滿的。因為戒師應確認戒子的受戒資格,如果他們認為戒子先前「戒體不完整」,就不應為她們授戒。既然給予她們授戒,就表示戒子得戒,戒體清淨圓滿。

  另外,道海律師認為慧果尼等人的二部僧受戒不屬於「新受」,也就是「重受」,而「重受」因為建立在不如法的一部僧受的基礎上,所以「重受」是不圓滿的。但是求那跋摩認定「戒、定、慧品,從微至著,更受益佳」,僧伽跋摩也說:「非謂先受不得,謂是增長戒善耳。」所以兩位印土律師認為不管先前受的戒如何,重受戒只有更受益而不會有害的。這個觀點道海律師也沒有反對,再說任何律典裏也找不到「重受」即不如法的證明。

  至於第二點提到慧果比丘尼等沒有受式叉摩那戒,所以戒品不圓滿,報告中卻沒有提出有力的證據,而道海律師對《比丘尼傳˙慧果尼傳》的一段文字的解讀也很有問題。[1]這段話的重點是慧果請問求那跋摩,因為中土諸尼原先受戒都沒有本事(也就是本法),但是這可援用佛姨母大愛道的「高例」(因為她也未會二部僧受)。但不知未來如果繼續這麼做,是不是也沒有什麼不同。求那跋摩回答說「無異」,但是慧果又繼續追問,「律典中不是說(這樣的一部僧傳戒)戒師要得罪嗎?怎麼說無異呢?」求那跋摩回答:「如果有比丘尼僧團的地方,戒子沒有二年學戒,而戒師為她們授戒,那眾僧就要得罪。」總之,道海律師所舉的二個理由來否定中國比丘尼傳承的圓滿性,恐怕很難令人信服

  道海律師另外又提到有關宋太祖頒的禁令,來證明中國比丘尼傳承曾經斷絕。其報告的結論中,他提醒藏傳佛教「比丘尼存在於漢傳佛教地區,已是一個長久的事實,而對此一傳承之完整性的考慮,多少已成了一項歷史的包袱」(沒有說明是什麼包袱),所以他認為不應該「草率地在其他地區(指沒有比丘尼僧團的地方)引用。」

  接下來以「女子報弱,驕慢心重」的理由,認為「比丘僧對於女子的出家,負有審慎考慮的責任與義務正是理所當然的,這並不關乎女子受具權利的有無。」根據這個論調,道海律師似乎忘記了佛陀早就允許女子出家,「比丘僧對於女子出家」哪裏還負有什麼審慎考慮的責任和義務呢?再說,女子一出家之後一直到本法女的養成過程,也不是比丘僧團,而是比丘尼僧團的「責任和義務」。比丘僧團唯一的義務就是在比丘尼受具足戒時,到戒場登壇為她們授戒。

  接著報告中舉出經典中反對女子出家的理由,女子出家對比丘不利的情形,例如,女子出家正法減五百歲、女人有五礙不得成為轉輪聖王、佛等。另外,又引《大愛道比丘尼經》說:「若女人不於我法出家受具足戒,我般涅槃後,諸優婆塞優婆夷,當持四供隨比丘後日:大德憐愍我故受我供養...。若道路相逢,皆解髮拂比丘足,布令蹋上。今聽(女人)出家,此事殆盡!」其他還有如果女人不出家,天下人民就會把比丘奉事恭敬如日月天神等等。道海律師認為從上面引文,可見佛陀對女人出家受戒的態度是保守的,也是後代弟子應該學的。最後道海律師以「臺灣經驗」提供藏傳佛教做參考:

1.          臺灣佛教表面上的興盛,有不少是得力於比丘尼的貢獻,似乎是一般認定的事實。但臺灣佛教也為此「付出了不少佛法的代價」。(沒有說明付出什麼代價)

2.          四十多年來臺灣佛教的發展經驗,已使一些教內有識之士體認到一點,亦即:佛法「世俗事業」的所謂成就,並不等於「修行證道」上的成長。(「修行證道」不外乎修證「慈悲」與「智慧」,四十多年來臺灣比丘尼努力不懈地從事「世俗事業」,正是修行慈悲的具體呈現,當然是等於「修行證道」的成長。)

3.          僧、尼間如法關係的強固建立,將對整個教團的和合與增上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如果僧、尼間如法關係,強固地建立在彼此亦師亦友的關係上,整個教團必定可和合增上,也更符合真正的佛教精神。)

4.          四十多年來,不少臺灣的長老們有一共同的經驗:男子要教女眾是極不容易的事,而要令他的弟子們都能和合相處,也同樣不容易。(道海律師的報告中一再提到出家、沙彌尼、式叉摩那尼、本法尼都須依比丘尼僧團,所以管教女眾應該是比丘尼僧團的義務和責任。)

  總而言之,道海律師的報告中質疑中國比丘尼傳承的如法性和純淨圓滿性,引用貶抑女性的經文,來突顯對建立藏傳比丘尼傳承的保留態度,最後以其所謂「臺灣經驗」暗示在強勢比丘尼僧團下,比丘僧團的危機意識。這篇報告看在本來就很保守的西藏喇嘛眼裏,其負面的影響力可想而知。

  第二天輪到惠敏法師和恆清法師做報告時,雖試圖淡化和反駁道海律師的觀點,但顯然用處不大,因為藏傳佛教接受道海律師的觀點,從此認為中國比丘尼傳承曾經中斷、有瑕疵、不圓滿。這對藏傳比丘尼傳承重建的運動,產生很負面的影響,因為過去七、八年來,此運動停滯不前。在許多公開場合,只要論及中國比丘尼傳承,達賴喇嘛總是提到臺灣有一位老和尙質疑中國比丘尼的如法性,這實在令人遺憾。但這可能不該歸罪於道海律師,因為悟因法師曾說,道海律師慈悲而開明,不像一些心態保守、觀念偏差的年輕比丘,所以法師相信這篇報告不是出自道海律師之手。

 

三、達賴喇嘛第二次訪臺

  距第一次訪臺四年之後,達賴喇嘛於2001331日第二次來臺訪問,在329日達賴喇嘛到達的前二天,昭慧法師召開記者會,宣布她將在331日舉行慶祝印順導師九秩晉六嵩壽的「人間佛教,薪火相傳」學術研討會上,焚燒「八敬法」,廢除佛門兩性不平等條約。

  這當然馬上成為全臺社會新聞的焦點,各種媒體大肆報導。昭慧法師的主要目的是向 達賴喇嘛嗆聲,她認為 達賴喇嘛在「大男性主義比丘的壓力下,以『傳承已斷』作為藉口,不讓西藏『安尼』(尼師)成為與比丘地位平等的比丘尼」。因為 昭慧法師這個指責,在 達賴喇嘛下飛機之後的記者招待會,馬上有記者問他這個問題,達賴喇嘛只能無辜地回答:「八敬法不是我制定的,我沒有權利可以廢止!」

   達賴喇嘛第二次訪臺,人還沒抵達,他來訪的目的和議題就已失焦。而他到達的時刻,正是 昭慧法師在研討會中帶領八位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撕揭」(由原先要焚燒改成撕揭)八敬法之時。在這個氣氛之下,影響整個接下來的訪問,可想而知。據報導,達賴喇嘛曾請淨心法師召開一次國際戒律會議討論這些議題,但是遭淨心法師拒絕,最後達賴喇嘛的訪問,就在有那麼點尷尬的情況下結束。

  昭慧法師主導的「廢止八敬法」的議題,恆清法師認為「八敬法」的精神和內容是有討論的空間,她也很反對大男性主義的比丘,把它拿來當護身符,但還是認為廢八敬法事件的對象、地點、時間和方法有值得商榷的空間。

    昭慧法師指責 達賴喇嘛假借中國比丘尼「傳承中斷」,反對建立藏傳比丘尼僧團。事實上,達賴喇嘛從來沒有反對藏傳比丘尼制度的建立。再者,昭慧法師不知道中國比丘尼傳承中斷不是 達賴喇嘛說的,而是道海律師的報告論文講的,所以把怪罪對象指向 達賴喇嘛,實在有失公平。

    至於「撕揭」八敬法的地點和時間,選在慶祝 印順導師嵩壽的學術研討會也有問題,因為這是兩碼事。可見 昭慧法師的目的,是在推崇 印順導師和中國佛教,但這似乎不必在開研討會的時間和地點,把達賴喇嘛和廢除八敬法牽扯進來。

    再者,昭慧法師以「撕揭」八敬法的方式,來推動「廢除八敬法」,法師認為也有商榷的餘地。任何政治、社會或宗教運動最佳的方法,就是能夠達到其目的方法。但是幾年下來,看不出2001331日的「撕揭八敬法」對「廢除八敬法運動」有什麼助益,她希望 昭慧法師繼續努力,想想有沒有什麼更有建設性的方法來「廢除」八敬法。如果沒辦法廢除,起碼讓八敬法的負面意涵「名存實亡」,或是更積極地給予它現代化、積極性意涵的詮釋,讓現代的比丘尼和比丘都可以接受,那廢不廢除八敬法就無關了。

    總之,因為「撕揭八敬法」事件,使得達賴喇嘛第二次訪臺,失去與臺灣比丘尼對談的契機,結果不但對「建立藏傳比丘尼傳承運動」毫無助益,對「廢除八敬法運動」同樣沒有幫助,相當令人遺憾。這又是一段建立藏傳比丘尼傳承運動的因緣的結束,另一段因緣再起則要等到2006年了。

 

四「西方比丘尼委員會」的成立

    200510月達賴喇嘛應邀到瑞士開會和弘法,有一天在會議中他突然宣布以個人名義捐出五萬瑞士法郎(折合新臺幣約一百多萬元),來推動藏傳佛教建立比丘尼僧團的運動。這次因為達賴喇嘛特別囑咐西方比丘尼,要多負責任推動藏傳比丘尼僧團的成立,於是 慧空法師就在去年(2005年)九、十月間成立「西方比丘尼委員會」(Committee of Western Bhiksunis),

 

五、第三次「漢藏佛教比丘尼傳承研討會」

    2006年四月初「西方比丘尼委員會」也邀請悟因法師成為她們的顧問,所以 恆清法師偕同 悟因法師及她的高徒見豪法師,在522日到達達蘭莎拉參加第三次「漢藏佛教比丘尼傳承研討會」。

  對於此次會議,法師感受到這些喇嘛代表的心態還是很保守,有人甚至於還在問為什麼女眾要受比丘尼戒。而大部份的喇嘛代表,贊成藏傳尼師到漢傳二部會受戒(不管是去臺灣、香港、韓國),但是他們表明這樣做是個人行為,與藏傳佛教無關,當然也是不會承認她們的比丘尼身分,實際上還是把尼師看成外人。

 

  以上是恆清法師參與藏傳比丘尼教團重建的發展經歷,經過不少挫折和失望,不知何時能確定能定案,目前也只能引頸企盼了。



























































 



[1] 原文:元嘉六年,西域沙門求那跋摩至。慧果問曰:「此土諸尼先受戒者,未有本事。推之愛道,誠有高例。未測厥後,得無異耶?」答:「無異」。又問:「就如律文戒師得罪,何無異耶?」答曰:「有尼眾處,不二歲學,故言得罪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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