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5日 星期一

於工作時所犯的盜戒


   在佛教的戒律裡,最容易違犯的就是偷盜戒,是不容易持守的一戒。佛制盜戒之定義,為「不予而取」的行為──凡是有主的財物,不是自己的東西,未經許可便佔為己有,皆為偷盜。持守盜戒,就是不要侵犯別人的財物,否則不但法律不容,因果也是絲毫不爽。

   依佛法,不得以任何理由而行偷盜,如饑餓、疾病、天災人禍、孝養父母、供給妻兒等,一律成罪。如有困難,可以求乞,受人佈施者無罪,借而不還者,犯盜罪。

   無論是有形、無形的,地面上、下,水面、水中,高、低處,樹上、空中,動植物、礦物,行動中、靜止中的一切財物;不論是國家、私人的,只要有其所屬的主權者,皆不得偷盜。除非是無主系屬的糞掃物(拉圾類的拋棄物),取之無罪。[1]

   不論用什麼手段,騙取、竊取、強奪、霸佔、吞沒,不論是自身、教人做──即使沒有親自去偷盜,只要是同謀,或代為藏匿照顧、銷贓等,即成為共犯,一樣犯偷盜。

   在工作時,非常容易犯下偷盜,例如順手取用公家的信紙信封、原子筆等小物,乃至借用東西未還、公器私用(例如撥打私人電話),都是不清淨的行為;因為既是公家的,就要用於公眾事務上,否則即是犯戒。

  另外,利用職權、機會,做了貪汙、[2]分贓、[3]侵占,冒用名譽關係獲得利益等,都是犯了盜戒的行為。還有侵犯他人的著作版權,以及偷漏稅,[4]一樣是犯了盜戒。

  若是長官命令下屬去做偷盜、或公作私用之事,下屬為保全工作被迫去做,若無心盗用、也非與長官同心附和,只是基於「威逼」而不得不配合,則犯缘不具足,不算犯戒。

   盜戒有「戒罪」與「性罪」,「性戒」是在佛法與世法中皆所不允許者,因為即使佛未制戒,犯了盜竊行為即是罪惡;「戒罪」為受了佛戒後,所毀犯的罪。[5]

   盜戒的毀犯,有輕戒、重戒之分,即「可悔」與「不可悔罪」。資值五錢或過五錢,重罪不可悔;盜不足五錢,中罪可悔;作偷盜方便而未達成偷盜目的,下罪可悔。重罪不通懺悔,所以稱為「不可悔罪」,具備六個條件便成:

一、他物:是有主物(無論主人是自然人或法人)。

二、他物想:自己知道那是有主物。

三、盜心:起偷盜的念頭。

四、興方便取:無論是自己偷盜或教人偷盜,假借種種方法,達成偷盜目的。

五、值五錢:這是佛陀比照當時印度摩羯陀國的國法而制,現代應以該社會法律的標準為主。以台灣的國法制度,則所盜之價值高於一百五十萬元時,即為不可悔之波羅夷。[6]

六、離本處:將所盜的財物,包括移動位置、變動形狀、變更顏色等,皆稱「離本處」。

 

  在五戒中,如犯輕戒,可以認錯、賠償,除盡力歸還之外,發至誠的悔過心,真心向佛菩薩懺悔,也可向願意接受你發露懺悔的出家法師懺罪,日後更發心好好受持清淨戒。[7]

  而根據大乘菩薩戒,雖犯重罪,如能作「取相懺」,得見好相,見光、見華、見佛菩薩前來摩頂,罪即悔除,不過除的是犯戒罪,性罪仍有因果之報。而盜戒的性罪,只要償清所盜之值,便可了結。

  毀犯盜戒的果報:如果是重業,而且是數數現行、深生好樂、不求懺悔,將會墮落到三惡道去。從三惡道出來以後,還有餘報:貧窮、共財不得自在。[8]

  若能持守不偷盜戒,其功德與果報是得生人天,並逐漸趨向於解脫道,乃至成就佛果。餘報是:一、資財盈積,二、不憂損害;[9]三、處眾無畏;四、身心安穩快樂。

   我們生命中所能受用的一切,都是來自於過去生所修集的福報,若以巧取豪奪的方式得到,並非增加自己的受用,而是耗用原本的福德,並且加上造作惡業,待業報成熟就須面對果報。工作占了我們生命的很大部份,謹記著公器公用,若有違犯,盡快賠償與懺悔,不要因小失大。

 

        正當工作,取財合理:不偷盜/香光莊嚴

        佛教五戒與中華民國刑法之比較研究(上)/妙瑄法師,《普門學報》第 37 / 2007 1

 



[1] 盜戒的開緣:如作自己的所有物想而取;得到對方同意,或以情感深厚,知彼必將同意而取;暫時借用而取;以為他人之所拋棄而取;或因癡狂心亂痛惱所纏而取者,無罪。

[2] 凡是公家的、國有的、他人的財物,利用權力、機會,私自非法獲得,不論多少,都名之為貪汙。

[3] 「贓」就是以不法手段取得之不光明、不清淨的財物,得之不義,就不是善財、淨財。假如有人非法獲得,因為怕你洩密告知他人,因此分你一份,你分取贓物,就是犯了偷盜戒。

[4] 包括各項國家法令所規定的稅捐皆是。

[5] 或有人懷疑:不受佛戒,做了壞事,只有一重性罪,受了佛戒,反而增加一重更大的戒罪,那又何必受戒?其實,受戒是為戒除惡業,始有防非止惡之用。

[6] 當時印度摩羯陀國的國法而制,偷盜值五錢以上即犯死罪;所以佛也制定佛子偷盜五錢以上,亦成重罪不可悔。

「五錢」究有多少價值,殊難衡定,歷來律師大德的說法都不同。唯據明末讀體大師考核,相當於三分一厘二毫銀子;又據藕益大師研究,則為八分銀子。若就現代的情況而言,則以該社會法律的標準為主。

另,以現存國法制度,解決佛教「盜五錢成重罪」的應用問題,則行為人所盜之價值高於一百五十萬元時,即為不可悔之波羅夷;所盜價值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時,則為可悔之中罪。參:佛教五戒與中華民國刑法之比較研究(上)/妙瑄法師,《普門學報》第 37 / 2007 1 月。

[7] 有關五戒的開遮持犯、犯戒具緣等等可參閱 廣化法師註的《五戒相經箋要集註》一書,內有詳述。

[8] 財不堅固,五家共有,有五種情況破壞你的錢財:一、盜賊;二、水災;三、火災;四、惡國王與有強大勢力的官員;五、不肖子孫,即是敗家子。

[9] 不會害怕受到外在因素的因緣而產生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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