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自殺(輕生尋短)」,一般佛教界的看法,是認為自殺是嚴重的殺人罪。如嚴持戒律的 懺雲老法師,曾云:「斷命曰殺,有情曰生。斷有情命,是曰殺生。墮胎胎兒死,犯殺戒。自殺亦犯殺戒,與殺人罪同。」[1]
關於佛典中「自殺」的相關研究不少,代表性如 恆清法師〈論佛教的自殺觀〉一文,從哲學思想與印度宗教開始論起,非常精彩,對佛教自殺觀有興趣者,推薦研讀。本文說明「自殺」的議題在佛教中具爭議性,所以本文作了重點探討。而唐秀連老師於〈具足戒律中自殺獲罪問題之省思〉一文中,透過檢視各版本具足戒的「斷人命戒」條文,提供豐富的資料與論點。
以下略為整理佛教對自殺的看法,有興趣深入者,可以參閱佛典與相關論文:
壹、自殺動機
佛典中出現的自殺現象,大都屬於宗教性自殺,其動機可以分成二大類:其一是純粹為了解決個人宗教心路歷程所面臨的困難,另一種則是為實踐大乘教義而形之於外的自殺行為。一般為人所知的大小乘佛教的區別是:小乘比較強調自利,而大乘佛教首重利他,也很明顯地表現在其不同的自殺觀上。
一、小乘
原始佛教聖典裏最主要的自殺事件,是記載於各部廣律中,曾發生的大規模自殺情形,[2]戒律也禁止請求別人結束自己的生命,消極厭世的自殺。而有爭議的,是在《阿含經》中一些被默許的自殺事件,[3]暗示當一個人在教理已有某種程度的解悟、已經達到或即將達到證悟程度,但患重病而導致身體無法再有自利利人的作用時,[4]這時候如有自殺行為,即使不受到鼓勵,但是被默許的。這樣的觀點顯示在有條件下,肯定人有意志自由決定自己一期生命的存在與否,尤其是已證果的阿羅漢。
而部派佛教時代與自殺有關的爭議,並不在自殺行為本身是否對錯,而是集中在自殺者是為阿羅漢、阿羅漢有退否等問題上。[5]可以看出當時判斷自殺的標準,是以自殺者本身「死前的心境和死後的去向」來決定,在有條件下,自殺因現實情況而被容許。
二、大乘
大乘佛教的宗教自殺可分下列幾類:(1)捨己為人、[6] (2)表現宗教信仰、(3)殉教、(4)求法、(5)禪宗說法式的自殺。大乘佛教甚至鼓勵菩薩行「捨己為人」的宗教自殺行為,例如『本生經』中許多描述佛陀前生犧牲自己以救度別人或動物──割肉餵鷹、以身餵虎等事蹟,對於這種自願的宗教自殺行為給予肯定。後來更發展出為護教或供佛等等的自殺動機,贊許這類殉道式的自殺。[7]
在禪宗典籍中記載不少禪師很自在地選擇死亡的時間和方式之例子,是一種比較特殊的自殺現象,[8]
無非表示「生死自在」。禪師們那種灑脫自在的「自殺(自由地終了自己的生命)」,
可算是現身說法,表現禪宗特有的精神。[9]
貳、反對原因
沒有宗教意義和價值的自殺是被訶斥的,例如厭世、厭身,或早日求昇天等等。[10]因為 根據輪迴的教義,不正當自殺的結果只會造成更壞的生命形態的繼續存在。[11]動機不正的自殺終會造成反效果,佛教認為這些自殺不但無益而且是犯戒的。戒律強調,若為煩惱驅動、逃避現實的自殺,都是自我障礙,必然妨害善道,招感惡果,為不智的行為。[12]
在具足戒律中,「自殺」獲「偷羅遮」的原因,[13]是由於自斷性命,不但違佛規制,更是障礙廣修梵行,此是對於自身的法身慧命毁傷。[14]因此,律典論自殺罪業的基礎,是本於愛護修道主體的考量。據《五分》的說法,自殺獲罪是因為自殺者主動斷除自己的命根,喪失了廣修梵行的唯一資具,此是會招感苦果的不善法。[15]
更重要的是,自殺不但斷絕了在今生自我提昇的機會,也為來世增添不少業障。因此,意圖以自殺來終止痛苦,實屬愚痴之舉。但另一方面,自殺者大多是值得憐憫的,他剝奪的不是他人的生存權,而是自己的修道生命,因此佛陀是慈悲勸誡,也要求他們須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16]
自殺者大多因無法忍受現世的痛苦,覺得「生不如死」,為逃避今生的苦難而提早終結生命,
殊不知自殺後的問題更大;死,並不是痛苦的結束。
生命是隨著個人的善惡業報而一再相續不斷的,死亡只是另一期生命的開端。
若現世的問題未解決,到了來生還是要繼續面對。
因此自殺解決不了問題,面對才能解決。肉體的死亡並不能解決任何問題,痛苦並未真正終結,
所以自殺其實是無濟於事的。
但對於已自殺者,除了要趕緊幫他做功德迴向外,最好能也能請有德的法師或居士大德幫亡者開示;因自殺者當時的心情,必定是帶著一種心靈的創傷,是在痛苦、哀傷、無助、絕望、焦慮,甚至是憤怒、瞋恨、懊悔的情緒中死去。以佛法的慈悲與智慧,為自殺者及其眷屬,燃點希望,引領出路。平常也要多關懷周遭的親朋好友,若發現有不對勁的情況,要趕緊幫他化解,也可以迴向祝福他。
自殺除了為自己帶來的禍害,也會給別人造成傷害,所以一定要慎思。
真的沒有什麼是過不去的!在遇到逆境時,要以慚愧懺悔心受報,並要多培福修福、長養智慧,
一定能真正的轉運~心念轉好,好運就來!
- 具足戒律中自殺獲罪問題之省思 * On the Problem of Treating Suicide as a Crime in the Upasampadā/唐秀連
- 跳海自殺肚子會漲很大(20080415)
- 自殺就能一了百了?(20120618)
- 談「自殺」(20121215)
-「我就只是喝了一口巴拉刈而已」(引用文)
[1] 釋懺雲、釋善因 2019:7。
[2] 據載佛陀教示眾比丘修習不淨觀。他們依教奉行,結果「厭患身命愁憂不樂,歎死讚死勸死」,於是有許多比丘或索刀繩,或服毒藥而自殺。於是佛陀制定殺戒,任何比丘不管是殺人或自殺,皆犯「波羅夷」,而自殺未成功者犯「偷蘭遮」。同時佛陀教示比丘們從此而後,應修「安般念,樂淨觀樂喜觀」,做為對治不淨觀所造成的不良後果。廣律中提到的禁止「歎死讚死勸死」,乃是針對有些比丘鼓勵在家居士自殺,以便早日獲得升天享樂的善報。參:釋恆清〈論佛教的自殺觀〉。
[3] 《雜阿含》經中記載闡陀身罹重病,不堪其苦欲舉刀自盡。舍利弗和摩訶拘絺羅獲悉,前往勸阻無效後,於是展開一番問答。從這段問答中,可見闡陀對根本佛教的諸法生滅無常無我的教義已經領會,不再有我執,所以摩訶拘絺羅說,既然能做到無有依持執著,心就能保持正念而不動搖,死後不再墮諸趣,如此生老病死諸患自然斷盡,這正是小乘佛教追求的目標。參:釋恆清〈論佛教的自殺觀〉。
[4] 「善見律毘婆沙」很清楚地說:「若比丘病極,若見眾僧及看病比丘料理辛苦,而自念言,此等正為我故、辛苦乃爾。自觀壽命不得久活,而不食不服藥善。又有比丘我病極苦,我壽命亦盡,我道蹟如在手掌,若見如此不食死無罪。」《大正藏》卷24,頁752上。《善見律毘婆沙》中國古德以為是「四分律」的論書。但據近代學者的比較研究,發覺它是佛音註釋「銅鍱部」律論書--Samantapasadika--的略譯本。可見南傳上座部對有條件下的自殺,也採取寬容的態度。28.Wiltshire,cp. cit,p.135。參:釋恆清〈論佛教的自殺觀〉。
[5] 參:唐秀連,〈具足戒律中自殺獲罪問題之省思〉。
[6] 唐.明曠的《天臺菩薩戒疏》,將自殺分成(1)惡心自殺,(2)厭身自殺。這二種都有違聖教,因為輕中雖說身無常,但不說厭離於身。第三種自殺是「為生為道亡身濟物,則得福無犯。」《大正藏》卷40,頁588上。
[7] 大乘佛教的自殺現象,雖然都有經典做為理論基礎,可是自古以來對這些宗教自殺還是有不少正反的爭議。義淨(635-713年)的「南海寄歸內法傳」就很嚴厲地抨擊燒身燃指之類的苦行。他從「有違律制」的觀點來反對自殺。他抨擊當時佛教徒為取信於人,將燒指作為精勤,或誤以為燒身便登正覺的錯誤觀念。義淨認為初學比丘應先緊守戒律,如果他們想仿效菩薩的行徑而採取極端苦行時,必須要考慮到如此是否能於己於人得到最大的利益。參:釋恆清〈論佛教的自殺觀〉。
[8] 如果我們接受「自殺乃取決一己生命行為」這個定義,則禪師自由地終了自己的生命,應可以算是「自殺」,只是它沒有一般自殺的否定含義(negative connotation),因為在一般人觀念中,自殺是種橫死,絕不會是種愉快的經驗。參:釋恆清〈論佛教的自殺觀〉。
[9] 參:釋恆清〈論佛教的自殺觀〉。
[10] 參:釋恆清〈論佛教的自殺觀〉。
[11] 佛教與印度其他宗教傳統一樣,把死亡視為前後生命的過渡點。而能影響來生的是平日所造的業和心智的成熟與否,因為死亡本身只不過是肉體最後的一個動作而已。不過,這也不是說可以隨便捨棄身體。參:釋恆清〈論佛教的自殺觀〉。
[12] 參:唐秀連,〈具足戒律中自殺獲罪問題之省思〉。
[13] 《行事鈔》言「偷羅遮」係體性鄙穢、大障善道的麤惡、麤過,是僅次於波羅夷、僧殘的大罪(即次重罪),因此由自殺構成的方便偷蘭,亦自然算是重罪。
[14] 參:唐秀連,〈具足戒律中自殺獲罪問題之省思〉。
[15] 犯偷羅遮,死墮大嘷叫地獄,如兜率天壽四千歲,相當於人間五億六百萬年(《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CBETA, T40, no. 1805, p. 260a19-25 ; 勞政武 1999:231)。
[16] 參:唐秀連,〈具足戒律中自殺獲罪問題之省思〉。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