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家眾往生後的物品處理,基本上是交由常住如法處理,此又有分為生前與往生後。原本印隆在預立遺囑時,有作一些安排;但之後若有常住可依止,情況就不一樣,因此又修改了遺囑內容,全數交由常住處理。
印隆有處理過父母遺物的經驗,深知此不是一件容易之事。在家眾遺物,較容易有「留個念想」,這也是有情眾生的「情」感問題。但是出家眾,既已發心割愛辭親,就要更注意自己的心念言行,也無須留下紅塵念想。
本因法師於《毗尼答問》〈瞻病送終篇〉,透過問答做了清楚說明,謹簡列內容,詳見《毗尼答問》:
一、遺囑、錢財交他處理
若生前已立有遺囑或交待某人全權處理,已交給印章帳號,於命終後,白二羯磨,可按其遺言處理。[1]若只立遺囑,言死後方與如何辦,則不成囑付,錢數悉歸常住受用。[2]
二、亡人衣物判輕重
物品有輕、重之分,「輕」指小型物,可濟形資道者,皆可入「輕」,餘為「重」物。[3]重物入常住,輕物可羯磨分之。常住後,合理變賣,和合、處置等皆可:可分到手輕物,則各人隨意之。
(一)亡物·錢財,屬常住物(重物),不應非法分取。
(二),為常所服用,準斷入輕。
(三)今以實際之物品大概分類:
1. 輕:
(1) 制聽畜物或性輕者:長物、百一眾具、絹布綿、短褂、中褂、海青等等,可得隨身入輕。
(2) 資身助道,如剃刀、三衣袋。
(3) 隨身用之匙筷,應入輕。[4]
2. 重:
(1) 不聽畜物或性重者:田田宅園地雜畜,及銅、鐵、木、石、盆、瓶、釜(大鍋)、錢(大鼎)、車輿(機、汽車機件等)器物等入重。以體是重,不堪隨道故。
(2) 一切金銀錢寶。
3. 事輕用重者:
(1) (道路)行障(之物)、帳(帷幕,如蚊帳之類)蓋(可編為覆屋之草、傘蓋)等入重。
(2) 從用-判重:恣情廢業。如枕、扇、氈、褥、牀、席、等。
4. 盡形藥:未擣治者,入重;已成丸散,殘餘者入輕。
5. 醫療器具:細小入輕,餘入重。
6. 電子類:約義判,現代電子除小小螢幕可隨身聽法學習者外,餘大皆性重價貴,故判重。
7. 經櫃、佛牀曲機:若生時不定,屬佛法者入重;若定入佛法者,隨亡者意,能供養者可與。[5]
以上分法則以實際看原物性質方準確,僅供參考。
三、其他
(一)亡物要同眾才可分。
1. 分亡人物羯磨時,只許一部僧在場(僧眾或尼眾)羯磨。[6]
2. 若是兩種共住道場,往生者為僧眾,但為尼眾處理後事,則由尼眾分衣物;但沙彌或比丘是看病人,或為賞勞,由尼眾留部分給之。然亡僧之重物皆歸常住,不可分,如錢寶等。[7]
(二)過多不需,如何分輕物?
1. 亡僧輕物三衣、針、具等若過多,其他僧不缺乏,燒亦不能,常住保留也不方便,可於作羯磨後,分物人宣佈由大眾僧抽籤分與之。
2. 或先歸類輕物,一包一包擺好後,按次各取一包,令自行處理。
3. 舊三衣拆開後可作非衣,或縫補用。
(三)往生穿僧服
1. 往生時,約生前所穿衣飾一套入斂,眾皆認同應可。[8]
2. 眾僧常住或個人,為買衣服棺木喪葬皆可。
(四)念珠
1. 若是在家眾,念珠可與亡者一起入棺木火化。若能再送與他人結緣,得增其福。
2. 若是出家眾亡輕物,應羯磨分,不可火化。
[1] p9b鈔云:「《五分》:若生時已與人,而未持去,僧應白二與之。」
[2] 《鈔記》32,p8b鈔云:「凡言囑授,正是捨財相應心,要必決與。.........若云:此物死後與我作墓、買棺槨、碑碣、作像、寫經、供僧等事,並不成就。」記云:「以生存屬己,死後屬僧。」
p9a鈔云:「若以財物令人造像、施僧、齋供使我眼見,因即命終者成。若言死後,同前浮漫。」
[3] p9b鈔云:「重則入常住,輕入現前僧。」p22b鈔云:「錢寶等入重。」
準《十誦》:一切銅物不應分,除釜瓶二斗以下應分。乃至禪鎮等應分,餘不應分。必須看實際物狀才可判斷準確。
[4] 《尼鈔》6,p49。
[5] 《尼鈔》6,p53。
[6] 《常用僧伽作持》p268。
[7] 見《羯磨講記》p776~p782(新版p792~798)、《鈔記》32,pl3~p30。
[8] 《鈔記》40,p1b鈔云:(以衣覆屍)《五百問》云:「應先白僧。」依理事先問知,或事後補白,原是僧物,眾皆認同即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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