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法友問:「已受五戒,若燒菜加米酒調味,是否可以?」
關於這個問題,一直以來都有人詢問,也有不同的看法。以下,是印隆整理資料的結論,提供大家參考。
一、制戒因緣:先談五戒中之「酒戒」,[1]其制戒因緣為莎伽陀長老雖具能伏毒龍的神通,但他誤飲酒後,醉倒地上。所以佛陀說明,一個三明六通八解脫的阿羅漢聖者,飲酒尚是會讓心識明瞭性消失而昏睡,更何況是凡夫?若是過罪皆由飲酒故,因此佛陀就訶責飲酒的過失,制定了飲酒戒;[2]乃至小草頭一滴,亦不得飲。[3]
二、酒的定義:什麼叫作「酒」?凡具酒色、酒香、酒味,飲之能醉人者,名之為酒。[4]具有酒的顏色、有酒的香氣、有酒的味道這三種定義,就是只要有酒精成分的,不管是米做的酒、水果酒,不管是什麼酒,只要驗出來有足夠的酒精成分,能夠醉人的就是酒。[5]
三、如何結罪:據戒經,每嚥一口,即犯一次。所以叫「隨咽咽犯」、「咽咽犯罪」。
四、具緣成犯:其犯罪因緣,是具緣三種──是酒、無重病因緣、飲咽。[6]
(一)是酒:它本身有足夠的酒精成分,有醉人的情況。
(二)無重病因緣:沒有重病的因緣。
(三)飲咽:犯的成立要吞下去才犯。如果在吃的過程不知道它是酒,含在口中覺得有問題,趕緊吐出來,不犯,一定要吞下去才犯。
五、犯戒輕重:有中品跟下品。
(一)中品可悔罪:只要是具有酒色、酒香、酒味,就是有酒精成分,喝下去能讓人產生昏醉,就是犯到飲酒戒當體的中品可悔罪。
(二)下品可悔罪:
1. 有酒色、酒香、酒味,但是其酒精成分很低,喝再多也不會醉人,至少不會讓你心智猖狂,但是它的確有酒精成分,至少不會讓人心智猖狂。
2. 只是含在嘴巴沒有吞下去。
凡具酒色、酒香、酒味,飲之能醉人者 |
中品可悔罪 |
凡具酒色、酒香、酒味,飲之不能醉人者 |
下品可悔罪 |
飲而未咽 |
六、開緣情況:開緣情況有六條:
(一)若但作酒色,無酒香、酒味,不能醉人者。
(二)食中不知有酒而誤飲。[7]
(三)以酒煮物,已失酒性,不能醉人。[8]
(四)病時,餘藥治不瘥,以酒為藥:以酒為藥引,有兩個條件要具足:
1. 重病的因緣。這個病不治,已經影響你的修行,甚至於影響生命、或影響法身慧命;就是這個病太重,不治不可以了的重病因緣。
2. 無可取代。若沒有東西可以取代它,可以暫時開緣,做「藥引」。[9]
(五)以酒塗瘡:用來治療傷口消毒,並沒有喝到嘴裡,只是皮膚的消毒,不犯。
(六)狂亂壞心。
酒的特點是會讓人心智猖狂,所以佛法叫作「無明藥」,一個正常人不敢說的話、不敢做的事,喝了酒以後,就什麼都敢說、什麼都敢做。酒本身不是罪業,但是會帶動其他的罪業,因為它會讓人失去理智,所以佛陀要遮止。
再回過頭來看,若做菜將酒做為調料來配菜,是否犯戒呢?蕅益大師《五戒相經箋》言:「若食中不知有酒;或酒煮物,已失酒性,不能醉人者,並皆無犯。」這是說用酒煮和合物,失去酒性、煮的酒精揮發掉了、蒸發掉了的時候,是不犯;但是若酒性沒有失去,喝了還會醉,那還是犯的。
但是從修行的角度來講,不要養成這樣的習慣性是最好;生活當中用米酒入菜,這是沒有學佛前可能有這種習慣性,若已經知道酒的過患,還是讓自己的身心清淨、與法相應為佳。
所以盡量不要用酒入菜,不要養成這種習慣性,只是貪一個味。像是現在天氣寒冷,就想買一些中藥來冬令進補,其實不用加酒就很補了。另外,就算是素的「燒酒雞」,雖然成分是豆干,識田還有「酒」、「雞」的妄想,所以盡量不要有這種意識的薰習。心跟飲食是互動的,心雖無形無相,但是它受熏,對你的善根是潛移默化地改變。
唐.道宣律師《羯磨疏》前云:「大丈夫既不能造大過入地獄,豈為一口食而陷沒耶?受苦是因,而所為極弱矣。」這是從因果的角度,祖師大德勸後輩弟子,謹遵佛陀的制戒,讓佛弟子從細微處著手,隨學力行,如護目珠,遠離染緣,清凈無犯,成就道業!
另外作一個補充:在《菩薩戒》中,跟酒有關的有兩條戒,一是自己飲酒,二是把酒賣給別人。喝酒是輕罪,賣酒是重罪!因為把這個「無明藥」賣給別人,明明知道它是酒,但為了利益還是賣給別人。
印隆從小就不碰酒,光看到瓶子就覺得反胃,或許是過去生修行的法緣吧!在1999年時,曾出現限購米酒的禁令,一人只能購買2瓶,[10]當時公司樓下就是頂好Wellcome門市,曾有同事希望使用印隆額度來代買,但印隆在23歲時就已受在家菩薩戒,堅決不肯,同事也尊重;當年不論是尾牙、公司聚會等,老闆都會幫印隆準備清淨的素桌。其實一般人都會尊重的修持的心,只要誠懇的堅持。這是印隆當時在家時的經驗,與大家分享。
◎ 戒律問答/正覺精舍
[1] 五戒前面的四條戒──殺、盜、婬、妄,其為「性罪」,因它的本質、體性就是罪,犯了以後就會產生罪業,就會創造今生、來生痛苦的果報。飲酒是「遮罪」,酒本身不釀成罪,但是它會帶動、引生其他的罪,所以佛陀遮止。
[2] 《優婆塞五戒相經》,劉宋/求那跋摩譯:「長老莎伽陀能降惡龍,折伏令善,諸人及鳥獸得到龍宮,秋穀熟時不復破傷。因長老伽莎陀名聲流布,諸人皆作食傳請之。是中有一貧女人信敬,請長老莎伽陀,莎伽陀默然受已,是女人為辦名酥乳糜,受而食之。女人思惟:『是沙門噉是名酥乳糜或當冷發。』便取似水色酒持與。是莎伽陀不看飲。飲已,為說法便去,過向寺中。爾時間酒勢便發,近寺門邊倒地,僧伽梨衣等、漉水囊、鉢、杖、油囊、革屣、鍼筒各在一處,身在一處,醉無所覺。爾時佛與阿難遊行到是處,佛見是比丘,知而故問:『阿難!此是何人?』答言:『世尊!此是長老莎伽陀。』……佛言:『聖人飲酒尚如是失,何況俗凡夫如是過罪!若過是罪,皆由飲酒故。從今日若言我是佛弟子者,不得飲酒,乃至小草頭一滴,亦不得飲。』」(CBETA, T24, NO. 1476, p.943c18-c28)
[3] 據戒經,標準是取一莖小草,用草尖在酒中沾一下的那一滴。等於或者大於那一滴,就算犯。
[4] 《優婆塞五戒相經》,劉宋/求那跋摩譯:「佛種種呵責飲酒過失已,告諸比丘、優婆塞:不得飲酒者,有二種:谷酒、木酒。木酒者,或用根、莖、葉、花、果,用種種子,諸果草雜作酒,酒色、酒香、酒味,飲能醉人,是名為酒。」(CBETA, T24, NO. 1476, p.943c18-c28)
[5] 據戒經,用各種原料製作,有酒的顏色、酒的香氣、酒的味道,喝了後,能使人麻醉的,就是酒。「飲能醉人」,不是看「能醉某人」,而是「能醉任何一人」。否則若說自己酒量好,這種酒我喝了不醉,所以這酒就不是酒,這是歪理。其他似酒(不是酒但像酒),能使人醉的,也算在酒中。所以麻醉品之戒同此。
[6] 《優婆塞五戒相經》,劉宋/求那跋摩譯:「若優婆塞嘗咽者,亦名為飲,犯罪。若飲谷酒,咽咽犯罪。若飲酢酒,隨咽咽犯。若飲甜酒,隨咽咽犯。若啖麴能醉者,隨咽咽犯。若啖酒糟,隨咽咽犯。若飲酒淀,隨咽咽犯。若飲似酒色、酒香、酒味,能令人醉者,隨咽咽犯。若但作酒色,無酒香、無酒味,不能醉人及餘,飲皆不犯。」(CBETA, T24, NO. 1476, p.944a14)
[7] 若不知道食物放了酒,於吃第一口的時候,這是誤飲,律不結犯。然於入口即知是酒,須外吐,若吞咽、或是第二口再吃,雖不醉人,為犯,仍結小小罪。
[8] 這個酒經過長時間的煮,它的酒精已經蒸發了,已經沒有酒精成分了。
[9] 在酒戒當中的開緣,所謂「遍以餘藥治之不差」,是指遍用其他的藥治療,不能夠治好,一定非得要用酒做藥引,這時才可以用。不能空服,不能單是喝酒治病。另外若是為了補身而喝藥酒,這是犯。開緣重點,是重病因緣。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