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4日 星期四

懺悔的理論與方法:第三節 大乘的懺悔觀



  站在大乘佛教的觀點來看,犯了戒的人,無論他犯的是輕戒或重戒,只要誠心懺悔,沒有不可滅除的。

  例如:前章曾提到禮五十三佛、三十五佛都可以滅除四(八)波羅夷罪;持楞嚴咒、大悲咒、往生咒、准提咒、七佛滅罪真言,也都可以滅除最重要的性罪與戒罪。另外,大乘佛教還有「無生懺」,專治犯了不通懺悔的五逆等重罪。如此的重罪,都可以除滅了,其他較輕的罪,自然不用說了。 

  那麼,這是否會顯得很矛盾呢?在比丘(尼)律儀來說,戒罪必須經由「作法懺」才能滅除;要不然,也要有特殊因緣,才能用「心念法」或「對首法」出罪。但在大乘佛教,卻加以否認,戒罪也可以由禮佛、持咒以及「無生懺」來懺除。依比丘(尼)戒律來說,犯了波羅夷是不通懺悔的;雖然有「與學比丘」的處置,仍可在僧團中,不失比丘(尼)身份。但竟終身奪其三十五事,[1]雖有比丘(尼)份,卻不能行比丘事,這也等於是不許懺悔。不禁讓人覺得:一旦失足犯了重罪,要再回頭,已是百年身了。真是殘酷!

  蕅益大師在《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十三中,曾經對此加以解釋:
問:「依律則比丘犯棄(波羅夷),如多羅(樹名)已斷,不復還生;犯二篇(指僧殘)者,須別住意喜(就是說:犯了僧殘戒的人,便必須離開僧團,另外別住自責懺悔。)復須二十僧中出罪;乃至惡作(指最輕的突吉羅罪),亦必對首懺悔,方得清淨。何故《大佛頂經》云:「若造五逆(等)無間重罪,又犯四棄八棄,誦此咒者,悉皆除滅,更無毫髮;諸佛菩薩,不但不將為過,亦將功德與之,乃至悟無生忍。」如是觀之,罪無大小,只須持咒,曾無發露向彼之科。經律天壤(差別),義云何通?

答:「佛頂光聚微妙章句,名為咒心,亦名心咒,即是密詮首楞嚴王三昧。試現於顯說中,最初便敕直心酬問,心言直故,永無諸委曲相;倘罪無大小,不肯髮露向人,既違如來一道,豈合無上咒心?經中為顯密印神功,故云:罪無不滅;不惟此經為然,舉凡尊勝(經名)、大悲、方等諸咒,乃至三十五佛、五十三佛、五千、五百佛名等經,皆有此義。正由眾生惑業障深,無知造罪,難調難伏、難拔難除,故毗尼嚴擯絕之科,經咒開自新之路。一折一攝,相為表裡,令未造罪者,不敢故造;已造罪者,還得滅除,可謂徹底悲心、勝妙方便。倘無律制,則住持僧寶不尊;倘無經咒,則罪障眾生永墮。四悉巧被,同出一音,豈容妄生軒輊哉!」[2]

  蕅益大師真是解釋得非常清楚,這或許也是大乘佛教圓融與究竟的地方。因此,在不行「作法懺」的中國僧團中,出家眾仍然可以依照大乘教理來懺除犯戒的戒罪,乃至在比丘(尼)律中不通懺悔的重罪,也可以依大乘的諸佛威德和經咒而得到懺悔。

  但是,卻不可以為一切惡業重罪,在大乘佛教中都可以懺除,就不在意的去犯戒造惡。必須知道,大乘雖然許可一切罪都可以滅除,但要真正的懺除罪業,尤其是重罪,也不是那麼容易的——這就要談到「取相懺」了……




 



[1] 三十五事見唐.道宣律師著《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大正藏》四冊五六下。詳細請見「僧羯磨」,《大正藏》四冊五二一下。
[2] 見《卍續藏》六三冊五四二下及五四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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