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為證觀菩薩皈依的良辰吉日(時時有佛法,日日是好日),證觀菩薩是證懺菩薩的母親,印隆能與這對精進的母女結法緣,印隆也十分歡喜。
證懺菩薩很有心,為母親事先準備好了海青。看到她的老菩薩穿上海青的莊嚴相,在場的眾人均發出了讚嘆,真的是十分莊嚴!記得以前常有格友問到:「為什麼要穿海青呢?」因為穿著海青所呈現的莊嚴感,從莊嚴外在的道場道內心的道場,具有其修持上的意義(穿海青與搭衣的注意事項)。
在皈依前,因為印隆行動不便,無法示範,先請阿虎菩薩教授皈依前的學佛行儀-穿脫海青、長跪、叉手及禮佛等。印隆也簡單的說明了禮佛的莊嚴意涵,尤其是在翻掌時,觀想自己的雙手承接諸佛菩薩的雙足,致上最誠摯的恭敬心;而諸佛菩薩也以祂的威德慈悲力,與我們感應道交,加持我們成就道業。
在皈依的儀程中,印隆會透過觀想文,同時做皈依的解說,希望讓皈依者發起「斷惡、修善、度眾生」的誓願,而感得納受上品的三皈戒體。而在今日,除了「三皈依」的觀想文以外,印隆特別在「授三結」的內容上,做了比較多的闡釋。主要是囑咐我們此生有幸得聞正信佛法,如法修持,一定要好好珍惜法身慧命;並發願生生世世,都能皈依為正信三寶佛弟子,福德智慧增上,願一切眾生都能離苦得樂,成就佛道!
次授三結
我弟子某甲。歸依佛竟。寧捨身命。終不皈依天魔外道。
我弟子某甲。寧捨身命。歸依法竟。終不皈依外道邪說。
我弟子某甲。寧捨身命。歸依僧竟。終不皈依外道徒眾。
從今以往稱佛為師。從今以往稱法為師。從今以往稱僧為師。
惟願三寶哀憐攝受!
接著,印隆說明為她提取法名為「證觀」的意義。是期勉她要仰效 觀世音菩薩的大慈大悲精神,觀照眾生,當然也包括了自己。「觀世音菩薩」又稱「觀自在菩薩」,並號稱為「施無畏者」(出於《法華經》〈普門品〉,祂能了解眾生的苦難,能解救眾生的苦難,同時能保持自在解脫。印隆祝福她能夠心定自在,寧靜安詳,有慈悲與智慧的資糧,真正利益眾生。
在整個皈依儀程圓滿後,印隆說明,「我只是代所有僧寶為她作皈依,並非我在收弟子。」皈依是引領她成為正信三寶弟子的儀式,所皈依的是十方法界一切三寶,包含住世三寶與自性三寶。
另外,印隆也以此皈依因緣,稍微說明了在成佛之道上,我們彼此「生生世世互為師弟」的因緣。此「師弟」,是指「師父」與「弟子」,意思是此生我有因緣助您成為三寶弟子,來世也有因緣您會助我成為三寶弟子。所以我們一定要堅定誓願,永不退道心,行菩薩道一定要堅定道心,方能自度且度人,生生世世彼此成就,助益彼此道業增上!
「師弟」的觀念,在《法華玄義》卷一「初示教相」一文中,智者大師以根機、佛意及本迹三點說明其判教思想的依據:「教相為三:一、根性融不融相;二、化道始終不始終相;三、師弟遠近不遠近相。教者,聖人被下之言也;相者,分別同異也。」[1]此三種教相為智者大師判教所依據的內容、形式與依據,以此彰顯出《法華經》的三種不共殊勝教相,分別為根性融不融相、[2]化導始終不始終相[3]及師弟遠近不遠近相。[4]
最後,印隆再分享了消泯生死習性的重要。「心、佛、眾生,三無差別」,眾生本具清淨平等佛性,本具的清淨智慧,在佛不增、在凡不減;然而眾生在起心動念、開口動舌、舉手投足間,不斷造業、增上無明;生生世世又帶著習性業力的種子,沉淪在生死煩惱痛苦中。若要解決此生死煩惱痛苦,就要改變我們的生死習性。如何改?學佛所學,行佛所行!
佛法的根本道理-四聖諦「苦、集、滅、道」真諦,理解這一切都在「因、緣、果、報」中,放下執著,時時警惕觀照自己的起心動念,諸惡莫做,眾善奉行!
卍 皈依
- 20120413-從理事圓融略談真正歸依三寶之義
[2] 為針對所化根機成熟、未成熟為前提之判釋。於法華之前四時,因眾生的根性不同而有利 鈍之別,故「不融」,必須以誘導而攝持,使其入佛知見。此是判《法華經》以外的經典,皆為導入一佛乘所施行的前方便,屬於迹門。直至法華會上,眾生根性齊一,純有貞實,故為「融」,使大小利鈍諸根性眾生皆歸於一乘實法,以彰顯法華普被群根的圓融勝義,此為第一教相的綱領。參《法華玄義》卷1,CBETA, T33,
no. 1716, p. 682b-683c。
[3] 眾生必須根機成熟,才能得到化導的究竟效果。《法華》以前的教法為隨機應時之教,以各種方便巧為眾生演說諸法,以頓漸五味作種、熟、脫以利眾生,此為「不始終」之教法。而《法華》教法為佛究竟之本懷,故為「始終」。參《法華玄義》卷1,CBETA, T33,
no. 1716, p. 684a。
[4] 根性融不融相與化導始終不始終相此二教相,是以法華迹門的觀點,來顯示《法華》的殊勝。而第三教相則是依《法華經˙壽量品》為本門的思想,和其他諸經作比較判釋。於《法華》以外之教,認為釋尊於今世始成就佛道,而佛弟子也是於今世成為佛弟子,故為「不遠近」;但《法華》言釋尊久遠劫前早已成佛,與諸弟子等久遠前已為師弟,故為「遠近」。參《法華玄義》卷1,CBETA, T33,
no. 1716, p. 68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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