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溫州治中張居道,滄州景城縣人。未蒞職日,因適女(嫁女)事,屠宰諸命:牛羊豬雞鵝鴨之類。未踰一旬,卒得重病,絕音不語。因爾便死,唯心尚暖。家人不即葬之,經三夜便活,起坐索食。諸親、非親、隣裡遠近聞之,大小奔起。居道即說由緣:
初見四人來,一人杷棒,一人杷索,一人杷袋,一人著青。騎馬戴帽,至門下馬,喚居道著前。懷中枚一張文書,以示居道看,乃是豬羊等同詞共訟居道。
其詞曰:「豬等雖前身積罪,合受畜生之身,(發)配在世間,自有年限。年滿罪畢,自合成人。然豬等自計受畜生身,化時未到,遂被居道枉相屠害。時限缺少,更歸(再次投胎)畜生。一個罪身,再遭刀機。在於幽法,理不可當。請裁!」
後有判:「差司命追過。」使人見居道看遍,即唱三人近前,一人以索繫居道咽,一人以袋收居道氣,一人以棒打居道頭,及縛兩手,將去直行,一道向北。
行至路半,使人即語居道:「吾被差來時,檢爾算壽,原不合死。但坐爾殺爾許眾生,被怨家逮訟。」
居道即報云:「俗世肉眼,但造罪,不識善惡。但見人俗殺生無數,不見此驗交報。而居道當其凶首,緘口受死,當何方便而求活路?自咎往悞,悔難何及!」
使人曰:「怨家詞主三十餘頭,專在閻羅王門底,懸精待至。我輩入道,當由其側,非但王法嚴峻,但見怨家,何由免其躓頓之苦。」
居道聞之,彌增驚怕,步步倒地。前人掣繩挽之,後人以棒打之。居道曰:「自計所犯,誠難免脫。若為乞示餘一計校,且得免逢怨家之面。閻王峻法,當如之何?」
使人語居道云:「汝但能為所殺眾生,發心願造金光明經(四卷),當得免脫。」
居道承教,連聲再唱:「願造金光明經四卷,盡身供養!願怨家解釋!」
少時,望見城門。使人引東向入曲向北。見閻王廳前,無億數人,問辨答欵,著枷被鎖,連杻履械,鞭撻狼藉,哀聲痛響,不可聽聞。使人即過狀,閻王唱名出見。
王曰:「此人極大罪過,何為捉來遲脫。令此豬等再訴,急喚訴者將來!」
使人走出,諸處叫喚,求覓所訴命者不得。走來報王:「諸處追覓豬等不見。」
王即更散遣人,分頭求覓,巡問曹府,咸悉稱無。王即怗五道大神檢化形案。少時,有一主者,把狀走來。其狀云:「依檢其日得司善報,世人張居道為殺生故,願造金光明經四卷。依料其所遭殺,並合乘此功德,隨業化形。牒至,准法處分者,其張居道怨家訴者,以其日准司善牒,並判化從人道,生於世界訖。」
王既見狀,極懷歡喜曰:「居道雖殺眾生,能設方便,為其發願修造功德,令此債主便生人路。既無執對,偏詞不可懸信。判放居道,再歸生路。當宜善念,多造功德,斷味(吃素)止殺。勿復慳貪惜財,不作橋梁,專為惡業。」於是出城,如從夢歸。
居道當說此由緣,發心造經,一百餘人,斷肉止殺,不可計數。此經天下少本,詢訪不獲。聘歷諸方,遂於衛州禪寂寺檢得,抄寫隨身供養。後居道及至當官之日,闔家大小,悉斷肉味。
其溫州安固縣丞,妻病一年,絕音不食,獨自狂語。口中唱痛,叩頭死罪,狀有所訴。居道聞之,為其夫說:「如此之狀,多是怨家債命,文案未定,故命不絕。自當思忖省悟以來由緣,所問殺害身命。急為造《金光明經》,分明懺唱。此經側近無本,唯居道家有此經。」
縣丞依遵其教,請本雇人抄寫。未畢,妻便醒悟,說云:「狀如夢惽惽,常有豬雞鵝鴨,一日三過(遍),競來咬嚙,痛不可當。從來應其到時,遂乃至不見。唯有惑豬惑羊或雞之類,皆是人身,來與我別云:「雖是怨家,遭你屠害,以為我敬造(佛經)功德,所以令我得化形成人。今與怨家散,不相逮債(討債)。’語訖即去。因爾不復如此,病即輕差,平復如本。」
當此之時,溫州一郡,所養雞豬鵝鴨肉用之徒,咸悉放生。家家斷肉,人人善念,不立屠行。爰及比州隣縣,聞此並起淨行,不止一家。當今所殺,無所徵效者,斯是眾生業滿合死故,故無顯報。只是盡其人身,還作畜生,被他屠殺。若眾生日限未足,遭人殺者,立被訟訴。世人卒死,及羸病,連年累月,眠中唱痛,狂言或語,並是眾生執注,文案一定,方始命斷。
一切眾罪,懺悔皆滅;唯有殺生,懺悔不除。為有怨家專心訟對,自非為其修造經像,或被人所遣,或事計難禁,殺事不已者,當生慚愧,為其傷歎。將刀所殺,如割己肉。或衒賣與人,取其財價,為以豐足。皆須一本一造,分明懺唱。令此功德,資及怨家,早生善道,考訟自休,不復報逮。善男女等,明當誡之!
《懺悔滅罪金光明經冥報傳》校注
如前所述,《懺悔滅罪金光明經冥報傳》複本甚多,此次主要依據保存完整的S。3257,北1361,北1362,北1367,北1424,北1426,P。2099,L。735等卷校錄,並斟酌參考其餘各卷。諸卷文句差異較大者於校注中作適當說明,而文義相同,僅用詞用字小有區別者,則擇善而從,不復一一標注。注釋以佛教術語,文學典故,及中古漢語中的特殊語彙為主,並視具體情況兼及其他。
原文未分段,今為便於閱讀,依文義分段抄錄。
懺悔滅罪《金光明經》 張居道冥報傳〔1〕
昔溫州〔2〕治中〔3〕張居道,滄州景城縣〔4〕人,未蒞職日,因適女〔5〕事,屠宰諸命—牛,羊,豬,雞,鵝,鴨之類。卒〔6〕得重病,絕音不語,因而便死,唯心尚暖,家人不即葬之。經三夜卻〔7〕活,起坐索飲。諸親非親,鄰里遠近聞之,大小奔赴。居道具〔8〕說因由〔9〕:
初見四人來,一人把〔10〕棒,一人把索,一人把袋,一人著青衣〔11〕,騎馬戴帽,至門下馬,喚居道著〔12〕前,懷中拔一張文書,示居道看,乃是豬羊等同辭共訴居道。其辭曰:「豬等雖前身積罪,合受畜生之身,配在世間,自有年限。限滿罪畢,自合成人。然豬等自計,受畜生身化時未到,遂被居道枉相屠煞〔13〕,時限〔14〕欠少,更歸畜生。一個罪身,再遭刀機〔15〕,在於幽法〔16〕,理不可當。請裁。」後有判命〔17〕:「差司命〔18〕追過。」使人見居道看遍,即唱三人近前,一人以索系居道咽,一人以袋收居道氣,一人以棒打居道頭,反縛居道兩手,將去直行,一道向北。
行至路半,使人即語居道言:「吾被差來時,檢你算壽〔19〕,元〔20〕不合死,但坐〔21〕你煞(殺)爾許眾生,被冤家言訟〔22〕。」居道即云:「俗世肉眼,但知造罪,不識善惡。但見俗人煞害無數,不見此驗交報〔23〕。而居道當其凶首,緘口受死,當何方便,而求活路?自咎往誤,悔難可及!」使人曰:「冤家債主三十余頭,專在閻羅王門首〔24〕懸睛〔25〕待至。我輩入道,當由其側。非但王法嚴峻,但見冤家,何由免其躓頓〔26〕之苦?!」居道聞之,彌增驚怕,步步倒地。前人掣繩挽之,後人以棒打之。居道曰:「自計往誤,誠難免脫。若為乞示余一計校〔27〕,且使免逢冤家之面,閻王峻法當如之何?」使人語居道云:「汝但能為所煞(殺)眾生發心願造《金光明經》四卷,則得免脫。」居道承教,連聲再唱:「願造《金光明經》四卷,盡形〔28〕供養,願冤家解怨釋結〔29〕!」
少時,望見城門,使人引向東,入曲〔30〕,向北,見閻王廳前,無數億人問辯答疑,著枷被鎖,遭杻履械〔31〕,鞭撻狼藉,哀聲痛響,不可聽聞〔32〕。 使人即過〔33〕狀,閻王唱名出見。王曰:「此人極大罪過,何為捉來遲晚,令此豬等再訴 急喚訴者將來!」使人走出,諸處叫喚,求覓所訴命者不得。即〔34〕來報王:「諸處追覓,豬等不見。」王即更散遣人,分頭巡問〔35〕,曹府咸悉稱無。王即又帖五道大神〔36〕尋檢化形文案。
少時,有一主者把狀走來,其狀云:「依檢,某日得司善牒〔37〕報,世人張居道為殺生故,願造《金光明經》四卷。依科,其所遭煞,併合乘此功德,隨業化形。牒至准法處分者,其張居道冤家訴者,以某日准司善牒,並判化從人道生於世界訖。」
王即見狀,極懷歡喜,曰:「居道雖煞眾生,能設方計,為其發願修造功德,令此債主便生人道〔38〕。既無執對,偏詞不可懸信,判放居道再歸生路。當宜念善,多造功德,斷肉〔39〕止煞,勿複慳貪惜財,不作橋樑,專為惡業。」於是出城,如從夢歸。
居道當說此因由,發心造經一百。餘人斷肉止煞,不可計數。此經天下少本,詢訪不獲,躬曆諸方,遂于衛州〔40〕禪寂寺,檢得諸經目錄,抄寫此經,隨身供養,受持讀誦〔41〕。居道及至當官之日,闔家大小悉斷肉味。
其溫州安固〔42〕縣丞妻,病經一年,絕音不語,獨自狂言,口中唱痛,叩頭死罪,狀似所訴。 居道聞之,為其夫說:「如此之狀,多是冤家債命文案推斷〔43〕未決,命故不絕。自當思忖,省悟已來由緣所關煞害生命〔44〕,急為造《金光明經》,分明懺唱。此經側近無本,唯居道家有此經。」縣丞依遵其教,請本雇人抄寫。未畢,妻便醒悟,說云:「狀如眠夢惛惛〔45〕,常有雞豬鵝鴨,一日三回,競〔46〕來咬齧食啖〔47〕,痛不可當。應其時到,乃不見〔48〕,唯有或豬、或羊、或牛、或雞之類,皆是人身,來與我別,云:‘雖是冤家,遭你屠害。以你為我敬造功德,所以令我得化形成人。今與冤家解散,不相逮債〔49〕。’語訖即去,因爾不復如此。」病即輕差〔50〕,平復如本。
當此之時,溫州一郡所養雞、豬、鵝、鴨肉用之徒,咸悉放生,家家斷肉,人人念善,不立屠行。爰及比州鄰縣,聞此並起淨心〔51〕,不止一家。
當今所煞,無所征效〔52〕者,斯是眾生業滿合死,故無報應。只是盡此人身,還作畜生,被他屠煞。若眾生日限未足,遭人煞者,立被言訟〔53〕。今時世人卒死及羸病,連年累月,眠中唱痛,狂言妄語〔54〕,並是眾生執注,文案一定,方始命終〔55〕。一切眾罪,懺悔皆滅,唯有煞生,懺悔不除,為有冤家專心訟對。自非為其修造功德經像。或被人所遣,或事計難禁,煞事不已者,當生慚愧,為其傷歎〔56〕,將刀所煞,如割己肉。或炫賣〔57〕與人,取其財價〔58〕以為豐足,鬚生悔過,速寫《金光明經》,懺悔功德,資益冤家〔59〕,早生人道,拷訟自休,不復執逯(錄)〔60〕。善男子善女人等,明當誡之〔61〕!
《金光明經》冥報驗傳記〔62〕
校記:
[1] 各卷首題多作"懺悔滅罪金光明經傳",如S。3257,S。4487,北1362,北1426,P。2099,L。735等六卷即是,唯日11卷作"懺悔滅罪金光明經冥報傳",因此題所述更為全面確切,今用為首題。
[2] 溫州,《舊唐書:地理志三》稱溫州為上元二年(675)置,天寶元年(742)改為永嘉郡,乾元元年(758)複為溫州,宋時則稱溫州永嘉郡。
[3] 治中,漢置,為州刺史的助理,主掌文書案卷,也稱治中從事史,歷代沿置,唐時改為司馬,此處殆沿舊稱。
[4] 滄州景城縣,《舊唐書:地理志二》記滄州原為漢渤海郡地,隋因之。唐武德元年(618)改為滄州,貞觀元年(627)以瀛州之景城來屬,天寶元年改為景城郡,乾元元年複為滄州,宋時稱滄州景城郡。
[5] 適女,S。3257等卷作"嫡女"。以前者為是,其意指女子出嫁。《金光明經感應記》即徑作"嫁"。
[6] 卒,突然,後世多寫作"猝"。
[7] 卻,據北1361等卷校錄,P。2099等卷作"便"。揣摩文義,以"卻"字更佳。
[8] 具,據北1361等卷校錄,他卷或作"即"。
[9] 因由,據北1361,L。735等卷校錄,他卷或作"由緣",文義近同。因由,意為原委,原因。宋孫光憲《北夢瑣言》卷八:"宰臣問沆:'與主上有何階緣'沆乃具陳因由。"
[10] 把,握,持。唐人常用語,白居易《賣炭翁》:"手把文書口稱敕"即是。
[11] 此句據北1361,L。735等卷校錄,他卷或作"一人著青"。
[12] 著,到,通"著"。北1361等卷作"向"。
[13] 煞,同"殺"。《大目乾連冥間救母變文》:"言作天堂沒地獄,廣煞豬羊祭鬼神。"
[14] 時限,據S。4487等卷校錄,他卷或無"時"字。
[15] 刀機,也可寫作"刀幾",指切肉用的刀和幾案。宋王安石《外廚遺火》詩之一:"灶鬼何為便赫然,似嫌刀機苦無膻。"
[16] 幽法,據S。3257等卷校錄,S。4984等卷或作"冥路"。
[17] 此二句據S。4487等卷校錄,他卷或作:"'豬等雖前身積罪 [中略]理不可當。'裁後有判"。
[18] 司命,掌管生命的神,儒釋道三教皆有此說。晉葛洪《抱樸子:金丹》:"服之百日,肌骨強堅;千日,司命削去死籍。"
[19] 算壽,壽命。《太平廣記》卷380引唐穀神子《博異志:鄭潔》:"且請檢某算壽幾何,若未合來,即請依前說;若合命盡,伏聽處分。"
[20] 元,原來,本來,通"原"。
[21] 坐,獲罪。
[22] 言訟,據S。4984,北1361等卷校錄,他卷或作:"逯訟","逯頌"等。言訟,意為訴訟。《後漢書:循吏傳:許荊》:"人有蔣均者,兄弟爭財,互相言訟。"
[23] 交報,佛教術語,原本指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交互受報,亦泛指報應。北魏楊炫之《洛陽伽藍記:宣忠寺》:"[爾朱兆]乃發怒,捉祖仁,懸首高樹,大石墜足,鞭捶之,以及於死。時人意為交報。"
[24] 首,據S。2981等卷校錄,他卷或作"底",依文義,"首"字更確,參注[25]。
[25] 懸睛,"睛"字據S。4487等卷校錄,他卷或作"精",誤。此處系借用"懸門抉目"典故:春秋時期吳國擊敗越國後,大夫伍員曾勸諫吳王夫差拒絕越國的求和要求,徹底攻滅越國,以絕後患。但夫差不聽忠告,後來反而賜劍伍員,令其自殺。伍員臨死時稱:"樹吾墓以梓,令可為器,抉吾眼置之吳東門,以觀越之滅吳也。"(《史記:吳太伯世家》)數年後,越國果然攻敗吳國。本文借用此典故是說那些被枉殺的牲畜也預見到了殺生者的下場,要在閻羅王門首懸目以待。
[26] 躓頓,指處境困難,受挫被辱。唐吳兢《貞觀政要:納諫》:"我見隋家諸王,達官已下,皆不免被其躓頓。"
[27] 計校,計策。也可寫作"計較","計交"等。《維摩詰經講經文》:"天女咸生喜躍,魔王自己欣歡。此時計較得成,持世修行必退。"
[28] 盡形,據S。2981,S。4984等卷校錄,他卷或作"盡身",文義同,均指終其天年。
[29] 此句據北1361,北1364等卷校錄,他卷或作"願冤家解釋","願冤家解釋怨結","願債主領受功德"等。
[30] 曲,小巷。唐蔣防《霍小玉傳》:"住在勝業坊古寺曲。"《前漢劉家太子傳》:"其時南陽郡太守,諸坊諸曲,出牓曉示;並及諸坊,各懸布鼓,擊之音響,以辯凡聖。"
[31] 枷,鎖,杻,械,均為古代系囚刑具。枷,加於頸上;鎖,以鐵環勾連而成,亦系於頸上;杻,手銬;械,腳鐐。
[32] 此二句據S。462,S。6514等卷校錄,他卷或作"哀聲苦痛,悲酸不可聽"等。
[33] 過,給,送給,遞給。唐元稹《自述》:"天子下簾親考試,宮人手裡過茶湯。"
[34] 即,據S。4155等卷校錄,他卷或作"走","卻"等。
[35] 巡問,巡行察訪,按問。
[36] 五道大神,佛教稱天,人,畜生,餓鬼,地獄五處輪回之所為五道,掌管此五道之神為五道大神。另一說謂五道神為傳說中東嶽的屬神,掌管人的生死,亦通。
[37] 司善牒,據S。4984等卷校錄,他卷或作"司命善牒"等。
[38] 道,據S。4984等卷校錄,他卷或作"路"。
[39] 肉,據S。4155,S。4984等卷校錄,他卷或作"味"。
[40] 衛州,《舊唐書:地理志二》記衛州地當隋汲郡,武德元年改為衛州,天寶元年改為汲郡,乾元元年又複為衛州。
[41] 此數句據S。4155等卷校錄。他卷詞句略有不同,但文義相同。
[42] 安固,《舊唐書:地理志三》記安固地當後漢章安縣,晉改為安固,隋廢。唐武德八年分永嘉縣置,屬東嘉州。貞觀元年廢東嘉州,安固屬括州,上元元年後又屬溫州。
[43] 推斷,據S。4155等卷校錄,他卷或無。
[44] 此句據S。3257等卷校錄,S。4155作"自當審思忖省悟已來所損害眾生命根"。由緣,他卷或作"因由",文義同。
[45] 惛惛,精神昏暗,神志不清。
[46] 競,爭著,爭相。
[47] 咬齧,咬,啃咬,比喻折磨,纏住不放等。《燕子賦》:"汝可早去,喚取鸜鵒。他家頭尖,憑伊覓曲。咬齧勢要,教向鳳凰邊遮囑。"食啖,據S。4155等卷校錄。
[48] 此二句據S。4155等卷校錄,他卷或作"從來應其到時,遂乃不見。"
[49] 逮債,據S。462,S。6514等卷校錄,他卷或作"逯情"。
[50] 差,病癒,通"瘥"。
[51] 淨心,據北1364等卷校錄,S。3257等卷或作"淨行","淨念","信心"等,皆通。淨心,佛教術語,謂清淨無垢之心。《百喻經:五百歡喜丸喻》:"其于初時雖無淨心,然彼其施遇善知識便獲勝報。"
[52] 征效,徵兆,效驗。三國魏應璩《與廣川長岑文瑜書》:"修之曆旬,靜無征效。"
[53] 言訟,據S。4984等卷校錄,他卷或作"訟注"。
[54] 狂言妄語,據S。4155等卷校錄,他卷或作"狂言或語"。
[55] 終,據S, 4155等卷校錄,他卷或作"斷","絕"。
[56] 自"專心訟對"至"為其傷歎",據S。3257等卷校錄,S。1963作"未得解脫,為其修造經像,然得解脫,世人"。
[57] 炫賣,叫賣,出賣,指誇耀貨色,以求出售。唐元稹《白氏長慶集序》:"至於繕寫,模勒,
炫賣於市井,或持之以交酒茗者,處處皆是。'
[58] 財價,據S。3257等卷校錄,他卷或作"價直"。
[59] 自"鬚生悔過"至"資益冤家",據S。1963等卷校錄,S。3257等卷作"一造一本,分明懺唱,令此功德,資及冤家。"
[60] 執逯(錄),逮捕,拘捕,拘留。《南史:宋巴陵哀王休若傳》:"中兵參軍京兆王敬先勸割據荊楚。休若執錄,馳使白明帝,敬先坐誅。"又晉葛洪《肘後備急方:治卒魘寐不寤方》:"魘臥寐不寤者,皆魂魄外遊,為邪所執錄,欲還未得所。"
[61] 此句據S。3257等卷校錄,S。4155等卷作"當明誡之",亦通。明當,明白得當。明誡,明白告誡,明訓。
[62] 此尾題據S。4155校錄、S.364,S。3257,P。2099,北1360,北1362,北1363,北1365,北1369,北1424,北1425等卷則作"金光明經傳",以S。4155尾題更為全面,故選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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