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過來說,施主也可能因為跟僧團中某位師父有特殊因緣,
故特別指定要供養某幾位師父,此即稱為「別請」。[1]
故特別指定要供養某幾位師父,此即稱為「別請」。[1]
「別請」雖然有個人特殊因緣,
但佛陀相當特別鼓勵「僧次」的方式供養。
當過度強調於「人」時,「法」的全面性就容易隱沒,
當奇特的伴黨群體意識凝聚起來時,
平淡而垂手可得的法就容易被忽略。
尤其當別請的人數超過三人時,至少要供養一份僧次,
因四人即成眾,會有別眾的過失。
故《梵網經》云:「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
但佛陀相當特別鼓勵「僧次」的方式供養。
當過度強調於「人」時,「法」的全面性就容易隱沒,
當奇特的伴黨群體意識凝聚起來時,
平淡而垂手可得的法就容易被忽略。
尤其當別請的人數超過三人時,至少要供養一份僧次,
因四人即成眾,會有別眾的過失。
故《梵網經》云:「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
佛制檀越不應別請,跟比丘不應別眾有關係。
而別眾的制戒緣起,其實是從提婆破和合僧開始。
而別眾的制戒緣起,其實是從提婆破和合僧開始。
提婆達多自立為佛,建立「邪三寶」,[2]
成立五人以上的僧團與佛陀對抗,此即是「破法輪僧」。[3]
又在同一大界[4]內各自作羯磨法,[5]
分化僧團的和合,此即「破羯磨僧」,
此二即「破和合僧」之緣起。[6]
成立五人以上的僧團與佛陀對抗,此即是「破法輪僧」。[3]
又在同一大界[4]內各自作羯磨法,[5]
分化僧團的和合,此即「破羯磨僧」,
此二即「破和合僧」之緣起。[6]
佛陀的大智慧,
是為藉著飲食的和合,彰顯出法的和合,
飲食和合即是學法和合的具體呈現。
是為藉著飲食的和合,彰顯出法的和合,
飲食和合即是學法和合的具體呈現。
「利合同均」是事,「戒合同守」是理,
理事並進,理論與實踐一致,
即是世尊制戒,建立佛子正命生活的核心價值。
理事並進,理論與實踐一致,
即是世尊制戒,建立佛子正命生活的核心價值。
文章引用出處:佛子諦聽
[1] 別請:指在家人於僧眾之中,特別指定某僧接受供養。又由僧眾中別請四人以上,稱為「別請眾食」。接受在家人之施食請待,必須以僧之臘次次第赴請(對別請而言,此稱僧次請)始為正規,故受別請乃戒律上所禁止,受者即犯波逸提罪。以施食之利養屬十方僧,若受別請,即是取十方僧物,故禁之。又《比丘應供法行經》、《居士請僧福田經》亦有受別請退失一果、二果、三果、四果之說。〔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五、梵網經卷下、北本大般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十誦律卷四十八、摩訶僧祇律卷二十、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三〕參:佛光電子大辭典p2807。
別請:在眾比丘中特別邀請一人來供養。若是如法的比丘,是絕對不會接受這種別請的。參:《佛學常見辭彙》陳義孝編, 竺摩法師鑑定
[2] 邪三寶(子題:調達四伴、四伴):《資持記‧釋釋相篇》:「邪三寶者,調達為佛;五法為法乞食、糞衣、露坐、不食酥鹽、及魚肉五,並盡形無開;四伴為僧。……四伴者:一﹑三聞達,二﹑騫茶達婆,三﹑拘婆離,四﹑迦留羅鞮舍。」(事鈔記卷一九‧三四‧四)出處:南山律學辭典。
[4] 大界:於僧眾之團體生活中,依作法規定某一特定區域為界,在此區域內之僧眾,共同舉行布薩、說戒等事。依戒場之大小而有大小界之別。大界範圍大,其距離之大小,有不同說法。據《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二上載,大界之範圍為三由旬,即方圓一百二十里以內。又標示大界區域之石柱常題有「大界外相」四字。出處:佛光電子大辭典p806。
[6] 破和合僧:五逆罪之一,即比丘們和合的在一處,以手段離間拆散他們,使他們不能和合的在一塊修行,或霸佔寺廟,逼令還俗等,都是「破和合僧」,因斷人慧命,與絕人解脫善緣,故其罪至重,報亦最慘。出處:陳義孝編, 竺摩法師鑑定, 《佛學常見辭彙》
破和合僧:略稱「破僧」,即破壞和合之僧伽,為五逆罪之一。可分二種:(一)破法輪僧,立邪法以破壞聽聞佛陀教法之和合僧。(二)破羯磨僧,在同一結界內,別立羯磨,以破壞僧伽之和合。〔四分律卷四十六、五分律卷二十五、十誦律卷三十六〕出處:佛光電子大辭典p4234。
[7] 別眾食(子題:別眾食者四人若過)《戒本疏‧九十單提法》:「釋名中。但以能別之人,食處成眾,以眾別他,不共同味,亦表法食有隔,故眾處得罪。所別之處,豈可非眾?然律據能別之人,故文云別眾食者四人若過也。若從語論,應云眾別食也,取本意故
云別眾耳。三人已下,無上兩損。故文云,但請三人食,我等不得別眾故。」(戒疏記卷14‧35‧17)
《資持記‧釋釋相篇》:「釋戒名者,謂能別之人,食處成眾,以眾別他,不共同味,若取語便,應云眾別;然據所別,非不通眾,但犯由能別,故獨彰名。又能唯約眾,所通眾別。委如本疏。」(事鈔記卷2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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