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戒條的制戒因緣,是佛世時有一位迦羅比丘,於出家前本是大臣,其善知世俗法,[3]因此城中若有需要嫁娶,盡往向他諮問,即使出家後,迦羅比丘仍舊為居士們做擇日、看八字婚配之事。但是結婚之後男女們,如果夫婦的感情融洽,便說迦羅比丘的好話,如果夫婦不和、家庭不睦、丈夫受到折磨、妻子受到虐待,大家便瞋罵迦羅比丘,因此招致外人的譏謗。有居士譏訶迦羅比丘這樣的行為,道友善知識比丘舉過,所以佛陀制戒,出家弟子不得為俗人作媒嫁,若作媒者便犯僧殘罪。[4]
為何佛陀要制此戒呢?除了因為此行為受到居士譏嫌外,重點是「和合生死,深失正念,故須制也。」[5]和合男女欲念為生死根本,出家人修行與弘揚佛法,是為令一切眾生出離生死苦海,怎可以增其生死苦之因緣?這條戒主要是針對「人道」眾生,但其實若和合「旁生道」(例如配種、繁殖之類的),也算是犯戒,只是罪相較人道為輕。
但當時印隆也思考到,產生了一個疑問:那佛化婚禮犯戒嗎?因此找了許多資料,星雲大師則是認為「佛教不認為婚姻有罪,出家人可以證婚」。但直至看到 聖嚴師父的《戒律學綱要》,其中有對於「作媒戒」的介紹與詮釋,是印隆認為最合理與完整的說法。
聖嚴師父認為,這一條戒於近世以來,頗有研究的必要。因為宗教不能與人群大眾的日常生活脫節,否則將有被棄於人群大眾之外的可能。至於人群大眾的日常生活中,最受重視的,便是婚姻大事及生死大事。從現實的要求上說,這是值得提倡的風氣;從原則上說,佛化結婚,並不違背佛教的精神,甚至是合乎大乘佛教的宗旨的;從觀感上說,我也贊成佛教徒的青年男女,應該舉行佛化結婚。
聖嚴師父說明,在佛典之中,沒有發現准許出家人為人證婚的根據,也沒有佛化結婚的案例。因此所要研究的問題,是「出家人為人證婚,算不算是作媒,能不能構成作媒的罪名?」若以小乘律的原則而言,比丘以出離生死為主,並也以導人出離生死為教化的主要動機;婚姻是增長生死的媒介,也是促成淫行的媒介,所以應該遠離這種場合,當亦不得參與其事而成為婚姻的證明人。
但是聖嚴師父提出一個疑問:出家人做證婚人,算不算是犯戒?此於戒律中,也根本沒有這條規定。因為證婚人,只是證明男女雙方的結合為夫婦,除非證婚人,兼任介紹人,才能構成「作媒人」的僧殘罪。如果男女兩方的相識,是由於出家人的介紹,只要介紹之時未存作媒之意,雙方於以後雖然結婚了,出家人也不能構成作媒的罪責。
但是聖嚴師父提出一個疑問:出家人做證婚人,算不算是犯戒?此於戒律中,也根本沒有這條規定。因為證婚人,只是證明男女雙方的結合為夫婦,除非證婚人,兼任介紹人,才能構成「作媒人」的僧殘罪。如果男女兩方的相識,是由於出家人的介紹,只要介紹之時未存作媒之意,雙方於以後雖然結婚了,出家人也不能構成作媒的罪責。
聖嚴師父看法是,以大乘菩薩行的幅度來衡量,為人證婚,只要目的是善,這一證婚的手段也可變成為善。縱然為人證婚暫有罪,若此證婚的宗旨是為達成佛化社會而至普度眾生的目的,那麼,為了度眾生而自己造罪下地獄,豈不正是菩薩道的精神嗎?問題是在出家人縱然不為俗人證婚,要結婚的男女,還是照樣要結婚。
最後 聖嚴師父總結:
若為急求解脫生死的出家人,不要為人證婚。
若為真心實踐菩薩道的出家人,不要為人證婚。
若為既畏生死的罪惡,又願佛化人間的出家人,便有一個折衷的辦法:佛化婚禮中另請俗人做證明人,比丘或比丘尼,於婚禮進行之先,為新郎新娘說法授三皈,而做皈依師。
印隆相當認同
聖嚴師父的看法與詮釋,世間法與出世間法兼容調和,謹引用全文如下,提供大家參考。
印隆此生是以「出離心」為根本的修行基礎,因為我深知生死輪迴之苦,深知佛法難聞,具緣人身難得![6]我相信如《菩提道次第廣論》所云,大悲心、菩提心必須建立在出離心之上。若有明心見性的空觀見地,必不會貪著絲毫的名聞利養,而能真正發起平等無礙的大悲心,修持真正自利利他的菩薩行!
印隆此生是以「出離心」為根本的修行基礎,因為我深知生死輪迴之苦,深知佛法難聞,具緣人身難得![6]我相信如《菩提道次第廣論》所云,大悲心、菩提心必須建立在出離心之上。若有明心見性的空觀見地,必不會貪著絲毫的名聞利養,而能真正發起平等無礙的大悲心,修持真正自利利他的菩薩行!
- 離苦得安樂
《戒律學綱要》聖嚴法師著 第六節 作媒戒
至於作媒人戒,這在十三僧殘之中,乃是一條最繁複的僧殘戒,在《僧祇律》的僧殘戒中,也是篇幅最長的一戒。所謂作媒人,是指:「往來彼此媒嫁,持男意語女,持女意語男;若為成婦事,及為私通事,乃至須臾頃,僧伽婆尸沙。」(《卍續藏》六四.二頁B)這需要具足了六個條件,才算犯本罪:是人類的男女、以為是人類的男女、為作媒嫁事、以為是作媒嫁事、言語分明了了、接受男女任何一方的話語並作往還傳達者,便犯本罪。若缺其一,不犯本罪,僅犯偷蘭遮罪。這一戒,比丘及比丘尼,同犯僧殘罪。
《四分律疏》卷五中說:「婚嫁之禮,和合生死,正違出離。出家所為,特乖法戒。又紛務妨脩,相招譏醜,不免世呵,是以聖前為彼男女法返計謀以成謀,以成婚禮,卅媒嫁戒。」(《卍續藏》六五.二四五頁D─二四六頁A)
在佛陀時代,有一位迦羅比丘,對於作媒一道,特別有方法,凡是經他作媒的,沒有不成功的。但是結婚之後男女們,如果夫婦的感情融洽,便說迦羅比丘的好話,如果夫婦不和、家庭不睦、丈夫受到折磨、妻子受到虐待,大家便瞋罵迦羅比丘,因此招致外人的譏謗。所以佛陀制戒,出家弟子不得為俗人作媒嫁,若作媒者便犯僧殘罪。同時若為白衣帶信時,不得不看內容便予持往,防信中是男女互通媒意;亦不得為白衣作任何其他的差使往還,否則便犯突吉羅罪。
但是也有開緣:若男女先已結合,而後離別,再為勸說和合者不犯;若為父母,若為篤信優婆塞(夷),或病人,或為禁繫在監獄中者,看了書信的內容,知其不關媒嫁之事,代為持往者不犯;若為佛、法、僧、塔,若為病比丘(尼),看了書信的內容,代為持往者不犯。
關於這一條戒,近世以來,頗有研究的必要。因為宗教不能與人群大眾的日常生活脫節,否則將有被棄於人群大眾之外的可能。至於人群大眾的日常生活中,最受重視的,便是婚姻大事及生死大事。佛教的形態,一向偏重於生死的問題,乃至僅偏於度亡的問題,以致被近人羅家倫譏為「人死觀的宗教」。研究佛教的本質,絕非限於度亡,佛陀的應化人間,乃為救度活人,進而救度一切的眾生;度亡的法門,僅是附帶的而不是主要的,後世的中國佛教,竟爾本末倒置了!所以晚近數十年以來,有些佛教徒們在倡行佛化結婚的儀式了。從現實的要求上說,這是值得提倡的風氣;從原則上說,佛化結婚,並不違背佛教的精神,甚至是合乎大乘佛教的宗旨的;從觀感上說,我也贊成佛教徒的青年男女,應該舉行佛化結婚。佛化結婚是佛化家庭的基礎,也是佛化家庭的開始,有了健全的佛化家庭,才有優秀的佛化子女,有了優秀的佛化子女,才有優秀的佛教青年,有了優秀的佛教青年,佛教才會受到社會的尊崇與嚮往,才會將佛教的義理與精神,普遍的散佈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裡去,這也就是大乘佛教的宗旨。
然而,佛化結婚的儀式,也不是沒有人反對的,反對的理由是這於佛制無稽,且有違背佛制的罪嫌,因為十三僧殘的第五條,便是作媒人戒。並以為凡為男女淫事有關的一切活動,出家人都不得參與,今日的佛化婚禮中,卻以比丘為證婚人,所以認為是違背佛制的行為。
的確,佛典之中不可能讓我們找到准許比丘為人證婚的根據,也不可能讓我們找到佛化結婚的例子。
但是,我們所要研究的,是比丘為人證婚,算不算是作媒,能不能構成作媒的罪名?若以小乘律的原則而言,比丘以出離生死為主,並也以導人出離生死為教化的主要動機;婚姻是增長生死的媒介,也是促成淫行的媒介,所以應該遠離這種場合,當亦不得參與其事而成為婚姻的證明人。
比丘做了證婚人,算不算是犯戒?若想找出犯戒的條文根據,也是不可能的事,戒律中也根本沒有這條規定。因為證婚人,只是證明男女雙方的結合為夫婦,除非證婚人,兼任介紹人,才能構成「作媒人」的僧殘罪。如果男女兩方的相識,是由於比丘的介紹,只要介紹之時未存作媒之意,雙方於以後雖然結婚了,比丘也不能構成作媒的罪責。
律中有關比丘可以參與夫婦結合問題的事,只有一項:「若男女先已通,而後離別,還和合。」這不是准許比丘及比丘尼為人證婚,而是准許比丘及比丘尼為「離別」的男女,促成和好如初,使得他們的家庭,不致因了男女鬥家務鬥意氣而破裂。為人證婚一事,自也不得援引這一項的規定。
但我相信:依照比丘及比丘尼戒的幅度來衡量,為人證婚雖說不犯僧殘罪,然亦至少當犯突吉羅罪;若照大乘菩薩行的幅度來衡量,為人證婚,只要目的是善,這一證婚的手段也可變成為善。縱然為人證婚暫有罪,若此證婚的宗旨是為達成佛化社會而至普度眾生的目的,那麼,為了度眾生而自己造罪下地獄,豈不正是菩薩道的精神嗎?問題是在比丘縱然不為俗人證婚,要結婚的男女,還是照樣要結婚。
因此,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若為急求解脫生死的出家人,不要為人證婚。
若為真心實踐菩薩道的出家人,不要為人證婚。
若為既畏生死的罪惡,又願佛化人間的出家人,便有一個折衷的辦法:佛化婚禮中另請俗人做證明人,比丘或比丘尼,於婚禮進行之先,為新郎新娘說法授三皈,而做皈依師。
[4]《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上:「第五媒嫁戒:和合生死,深失正念,故也。語、書、使等,皆是犯限。凡得附書,須看持往。不看者吉罪,如律所說。」CBETA,T40n1807, p. 471c28-472a02。
[6] 緣人身需離八難:「八難」又譯作「八無暇、八非時、八不聞時節、八不閑」,八個難以修學佛法或遇不到佛法的地方,指「地獄、畜生、餓鬼、長壽天、邊地、聾啞、邪見、如來不出世」。
(一)在地獄難,眾生因惡業所感,墮於地獄,長夜冥冥而受苦無間,不得見佛聞法。
(二)在餓鬼難,餓鬼有三種:(1)業最重之餓鬼,長劫不聞漿水之名。(2)業次重之餓鬼,唯在人間伺求蕩 滌膿血糞穢。(3)業輕之餓鬼,時或一飽,加以刀杖驅逼,填河塞海,受苦無量。
(三)在畜生難,畜生種類不一,亦各隨因受報,或為人畜養,或居山海等處, 常受鞭打殺害,或互相吞噉,受苦無窮。
(四)在長壽天難,此天以五百劫為壽,即色界第四禪中之無想天。無想者,以其心想不行,如冰魚蟄蟲,外道修行多生其處,而障於見佛聞法。
(五)在邊地之鬱單越難,鬱單越,譯為勝處,生此處者,其人壽千歲,命無中夭,貪著享樂而不受教化,是以聖人不出其中,不得見佛聞法。
(六)盲聾瘖瘂難,此等人雖生中國(只有佛法流布之處),而業障深重,盲聾瘖瘂,諸根不具,雖值佛出世,而不能見佛聞法。
(七)世智辯聰難,謂雖聰利,唯務耽習外道經書,不信出世正法。
(八)生在佛前佛後難,謂由業重緣薄,生在佛前佛後,不得見佛聞法。
(一)在地獄難,眾生因惡業所感,墮於地獄,長夜冥冥而受苦無間,不得見佛聞法。
(二)在餓鬼難,餓鬼有三種:(1)業最重之餓鬼,長劫不聞漿水之名。(2)業次重之餓鬼,唯在人間伺求蕩 滌膿血糞穢。(3)業輕之餓鬼,時或一飽,加以刀杖驅逼,填河塞海,受苦無量。
(三)在畜生難,畜生種類不一,亦各隨因受報,或為人畜養,或居山海等處, 常受鞭打殺害,或互相吞噉,受苦無窮。
(四)在長壽天難,此天以五百劫為壽,即色界第四禪中之無想天。無想者,以其心想不行,如冰魚蟄蟲,外道修行多生其處,而障於見佛聞法。
(五)在邊地之鬱單越難,鬱單越,譯為勝處,生此處者,其人壽千歲,命無中夭,貪著享樂而不受教化,是以聖人不出其中,不得見佛聞法。
(六)盲聾瘖瘂難,此等人雖生中國(只有佛法流布之處),而業障深重,盲聾瘖瘂,諸根不具,雖值佛出世,而不能見佛聞法。
(七)世智辯聰難,謂雖聰利,唯務耽習外道經書,不信出世正法。
(八)生在佛前佛後難,謂由業重緣薄,生在佛前佛後,不得見佛聞法。
為什麼人家喜歡去教堂結婚不去佛寺結婚呢(聖嚴法師-大法鼓 0271)
今天我們要來談一談,為什麼大家喜歡在教堂結婚,而很少在佛寺舉行結婚儀式?台灣有一些年輕人事實上他們本身並不是很虔誠的天主教徒或者是基督教徒。但是他們喜歡在教堂裡舉行結婚儀式,理由是他們喜歡那種氣氛,日本的年輕人更是大多數都在教堂裡面結婚,而很少在佛教的寺院裡面完婚的。這是什麼原因呢?是不是在佛寺中不可以舉行結婚典禮呢?或者是佛教的婚禮不吸引人?我們恭請聖嚴法師來為我們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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