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日 星期五

戒疤



        近日有幾位法友詢問到關於戒疤的問題;也有法友去受在家菩薩戒,手臂點了戒疤,他也有一些問題請教。因此,略為整理關於「戒疤」的問題,提供大家參考。

一、何謂「戒疤」?
受戒時所燃戒疤叫燃頂供佛,又稱為燒香疤」、「香洞」、「點戒疤」,因為是受戒的時候燒的,所以叫戒疤,這是漢傳佛教的一種標記。指佛教徒為求受清淨戒體,於戒壇內至誠懺摩後,以香燃燒身體之某部分以供養諸佛菩薩,而於身上所遺留之燃燒之痕跡,稱為戒疤。

二、燃戒疤的時間
多於受菩薩戒日的前夜燒戒疤。出家眾受具足戒,在漢地有所謂「三壇大戒」,有云「跪沙彌,打比丘,火燒菩薩頭第一壇受沙彌戒,第二壇受具足戒,第三壇受菩薩戒。求受菩薩淨戒的人,會於壇內至誠懺摩(懺悔)後,以香燃燒身體之某部分(一般會燃於頭頂)以供養諸佛菩薩。當香珠燃於頭頂時,戒師父們會教受戒者發下「假使熱鐵輪,於我頂上旋,終不為此苦,退失菩提心」的菩薩心願。

三、燒香疤的位置
持在家菩薩的信徒,亦會發「假使熱鐵輪,於我頂上旋,終不為此苦,退失菩提心」的菩薩大願。在家菩薩戒之戒疤燃於手臂,出家菩薩戒之戒疤則燃於頭頂。

四、燃戒疤的起緣
燒戒疤本非佛制,於印度佛世本無,為漢地佛教文化所獨有,且並未見於其他國家。佛教的戒律中,並沒有在受教人頭頂上燒戒疤的規定。因此,除了漢地的出家眾以外,其他各國出家眾是看不到戒疤的。
在佛教傳至中國後,因為僧侶深受國家、社會所重視,因此於唐代時為防止俗人假冒僧眾,故朝廷勒令僧眾於受戒時,應燃燒戒疤以為識別。
另據談玄《中國和尚受戒·香疤考證》一文所載,則謂燒香於頂之起源,相傳始於元代初年,有一位志德和尚(1235-1322年)曾受到元朝皇帝世祖忽必烈的尊重。他在天禧寺主持傳戒時,規定受戒的人部必須用香火灼燒頭頂和手指,以顯示虔誠信佛的決心。[1]此事影響深遠,逐漸演變成慣例,為中國漢地僧人受戒時燒戒疤的開始,更成為出家眾是否受戒的辨識方式。
另有一說是,燒戒疤始於南朝梁代梁武帝,梁武帝是位崇佛的君王,他曾三次捨身佛寺當和尚,又三次被大臣用重金向寺廟贖回。當時他大赦天下死囚,令其信佛出家;但又怕他們逃出寺院,重新犯罪,就以黥刑(在臉面刺字的一種刑法)為範本,在頭上燒上戒疤以便隨時識別,加以捕獲,此即中國佛教徒燒戒的開始。後來,燒戒被認為是入佛門苦修的開始,逐漸適用於漢地所有的出家眾,並一直延續至今。
還有一說是,清朝雍正皇帝(17231736)中止官發戒牒後,出家眾轉借燃疤作為辨識之法。

五、戒疤的數量
燒戒疤的數量多寡,並不代表修行程度、或是與出家年資有關,而是與自己的發心而定。一般是三點,如果多於三者,會以三的倍數增加,或六,或九,或十二。

六、燒戒疤的依據
其行為根據或起自於斷除我執、捨身供養、行菩薩道等思想。於經典上的記載,則有《梵網經》四十八輕戒之第十六條說:若燒身、燒臂、燒指;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非出家菩薩。
另有《大佛頂首楞嚴經》卷六說:其有比丘發心決定修三摩地,能於如來形像之前,身燃一燈,燒一指,及於身上爇一香炷,我說是人,無始宿債,一時酬畢。
又《法華經》〈藥王菩薩本事品中說:有一切眾生喜見菩薩,燒身、燒臂,供養諸佛。
於這幾段經文的內容,說明了原來燒身有二重意義:一、是用以表伸至高無上的供養;二、為了消除業障。至於燃燒的位置,則不局限於頭頂,身、臂、指都是可以的。

七、解除燒戒疤的規定
西元198312月,中國佛教協會理事擴大會議作出了《關於漢族佛教寺廟剃度傳戒問題的決議》。該決議中說:受戒時在受戒人頭頂燒戒疤的做法並非佛教原有的儀制,因有損身體健康,今後一律廢止。從此以後,在中國大陸的新受戒的漢族僧人,頭頂上再也不會有戒疤了。而台灣佛教界,目前還多有保持此一風氣。


        以下,並引用聖嚴師父對於燒戒疤的文章,提供大家參考。聖嚴師父認為,苦行的本身跟神教所修的苦行不同,也和以生人血食祭神的意義不同,而正常的修行法是以人的行為、人間的倫理思想為標準,根據原始佛教的精神,以人間身修行。
佛法應是普遍大眾都能接受的修行方法;如果強調特殊的菩薩行,而忽略了人間性、人類的共同性以及社會的普遍性,那就很難產生普化世間的功能,至多只讓人評為奇行和異行而已。如此即使能夠博取若干人的尊敬,也不能達到佛法普及化的效果。

而出家人受戒燒戒疤,則沒有出典可察,而且也為時不久,並且除了中國之外,沒有另外一個國家有此習俗。在明末清初之前的中國,也沒有這樣的風氣。而中共在文革之後,恢復傳授三壇大戒,也廢止了這項規定,只有臺灣還在新戒頭頂燒香疤。如果是出於戒師們的硬性規定,那跟發心者本人的願心無關。所以,我極不贊成戒師規定燒戒疤。


《關於受戒燙戒疤的規定》/聖嚴法師[2]
受戒燙戒疤的規定,是指出家眾受菩薩戒前,為了表示發菩薩的大弘誓願,以期難忍能忍、難捨能捨。最難忍的莫過於刀砍、火燙,最難捨的莫過於自己的肉體,所以,受戒之前,以燃頂香來象徵新戒菩薩的誓深願切。另外,在家菩薩則燃臂香,以別於出家菩薩的形象。這在理論上沒有什麼不可,甚至值得讚歎,而且香疤的數目燃得越多越好。

至於燃香的依據,最重要的有兩部經典,一是《法華經.藥王菩薩本事品》,述敍藥王菩薩燃臂供養、燒身供養;另一部是《梵網菩薩戒經》,說:「若不燒身、燒臂、燒指,非出家菩薩。」但是並沒有燒頂的記載。不過在古來高僧傳記中,曾有挖頂肉點燈供佛的記載,所以,近代中國佛教的戒場傳戒之時,出家菩薩一律以香燃頂,在家菩薩則以香燃臂。可是,根據比丘戒的規定,故意損傷肉體乃是犯戒的行為,可見菩薩和比丘戒之間相互抵觸。即使由見月律師撰成於清初時代的《傳戒正範》卷三,雖有「開示苦行」而主張依據《梵網菩薩戒經》,新戒菩薩於登壇之前,須燃一香或燃一燈的記述,但也未說必須燃於頂門。所以,此事值得檢討、改革。

古代的印度,清以前的中國,沒有受戒燙戒疤的文獻記載;從中國傳到韓國、日本的律儀之中,也沒有受戒燙戒疤的規定。而從印度傳到南方的上座部佛教,也沒有受戒燙戒疤的要求;從印度傳到西藏的大乘密教,雖然重視盡心盡力、盡其所有,供養上師和三寶,也未見有受戒燙戒疤的作法。受戒燙戒疤的習俗,究始於何年何月,雖然無法考據,依據史料的推測,大概是起於清朝的初葉。

經中所說,燒身、燒臂、燒指,應係指的已得無生法忍的法身大士或初地以上的菩薩,並沒有說,初發心受菩薩戒,就要燒身供養。

若說燒身等的行為是供養諸佛的表徵,這也是似是而非的觀念。諸佛若需眾生以燒身供養,那還是佛嗎?燒身等的供養是菩薩道的象徵,卻不一定說求受菩薩戒的新戒菩薩,必須以燒身等的行為作為供養諸佛菩薩。如果是出於個人的發心燃香,也不是不可以的,若是作為受戒的規定,則值得商榷。

今日我們的環境,已經進入世界一體、大小乘諸宗匯流的時代,如果我們不能夠配合國際性的腳步,重新以世界佛教的形象為形象,對日後佛法的弘拓,或許會造成阻礙。因此,受戒燙戒疤一事,需要教界大德共同來從長考量。

我在一九六二年即曾寫過一篇文章,題為〈受戒燃香是必要的嗎?〉發表於《海潮音》月刊四三卷四月號,後收於《佛教制度與生活》的第四篇,時經二十六個年頭,我們腳步走得的確太慢了。慢,也許就代表慎重,也許代表對於古規的懷念吧!可惜也難免亦招致有識者的批評。(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人生》五一期)



《學佛群疑》/聖嚴法師著[3]
燃頂、燃臂、燃指有必要嗎?
         根據原始佛典以及比丘戒律,凡是損毀、傷害、虐待自己的肉體,均非佛所允許。至於印度苦行的外道,用火、用水、用刀,以及種種自虐方式,使自己的肉體受苦,作為修行的方法,目的是為自己贖罪而求得神的寬恕。其起源可能跟用動物乃至生人祭神有關,神類喜歡血食,以生肉供養是表示最高的虔誠。然而,即使用苦行能達到某些目的,卻不是佛教修行的方法和方式。所以,比丘戒規定,凡四股殘缺五官不全者,不得受比丘戒。

可是,在大乘經典中,就有燃頂、燃臂、燃指的記載。例如《梵網菩薩戒經》輕垢戒第十六條說:「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非出家菩薩。」又在《法華經》的〈藥王菩薩本事品〉,也有燃身供佛的記載,其中說:「若有發心,欲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能燃頭指,乃至足一指,供養佛塔,勝於國城妻子,及三千大千國土、山森河池、諸珍寶物,而供養者。」大乘的苦行,是由釋迦牟尼佛的因地修行的方式而來,他在往昔修行菩薩道時,曾做種種的捨身供養及救生供養。比如他曾經為了向羅剎惡鬼求得一偈,而不惜投身相喂;又曾在雪地見到餓虎,因缺食物,幾隻幼虎也將餓死,所以投身飼虎。這是基於「難行能行,難忍能忍」的菩薩精神而倡導苦行。

苦行的本身跟神教所修的苦行不同,也和以生人血食祭神的意義不同,在中國的《高僧傳》中,有〈忘身篇〉及〈遺身篇〉,專門收集捨身修行的高僧事例。千古艱難唯一死,人無不愛惜自己的身命,若能以身相捨或用火燒身,那是需要很大的決心和忍苦耐心的。

但是,正常的修行法是以人的行為為標準,以人間的倫理思想為基礎,若有違背常情常理的行為,便不是常人所能用而當用的,否則會使自己產生更大的煩惱,並且招致他人的物議。修行應根據原始佛教的精神,以人間身修行,佛法應是普遍大眾都能接受的修行方法;如果強調特殊的菩薩行,而忽略了人間性、人類的共同性以及社會的普遍性,那就很難產生普化世間的功能,至多只讓人評為奇行和異行而已。如此即使能夠博取若干人的尊敬,也不能達到佛法普及化的效果。

燃指焚身的例子,在近代有八指頭陀敬安禪師燃掉兩指;在越南有廣德焚身;在臺灣也有某法師燃去一指,其目的都是為了某一樁心願。這些行為者的存心和勇氣值得讚歎,但是我們不應效法,否則就偏離了佛法住世的正途。

至於燃頂雖有根據,出家人受戒燒戒疤則沒有出典可察,而且也為時不久。在佛教流行地區,不論南傳北傳,除了中國之外,沒有另外一個國家有此習俗。在明末清初之前的中國,也沒有這樣的風氣。而中共在文革之後,恢復傳授三壇大戒,也廢止了這項規定。只有臺灣還在新戒頭頂燒香疤,然而這大概也燒不了多久了,所以我們不必提它。至於頭上燙十二個、九個、六個、三個,乃至一個香疤,都沒有多大意義,只能說,燙得越多,表示發心越誠;如果是出於戒師們的硬性規定,那跟發心者本人的願心無關。所以,我極不贊成戒師規定燒戒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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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世祖至元二十五年(1288),沙門志德住持金陵天禧寺時,與七眾授戒。他傳戒時,規定受戒者每人燃香於頂,受沙彌戒的燃三柱香,受比丘戒的燃十二柱香,作為終身之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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