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經中提到佛世時布施第一且已證得初果的在家優婆夷
毘舍佉母(譯為鹿子母),[1]發心指定「別請」佛跟五百阿羅漢應供,當天五百羅漢皆以神通變化前往受供,唯有佛陀未往。
結束後阿難帶著特別為佛保留的一份飲食回來給佛陀,
佛陀第一句話就問:「有幾位前往受供?」
阿難回答:「五百羅漢僧皆往受供。」
佛陀再問:「除此之外,有沒有至少多請一位僧次前往受供呢?」
阿難回答:「沒有。」
佛陀第一句話就問:「有幾位前往受供?」
阿難回答:「五百羅漢僧皆往受供。」
佛陀再問:「除此之外,有沒有至少多請一位僧次前往受供呢?」
阿難回答:「沒有。」
佛陀便感嘆:「愍此毘舍佉不獲一福,云何不(行僧次)食一比丘?」
又說:「阿難!毘舍佉母(若能僧次)食一比丘僧者,得大福、獲大果報。」
此即《梵網經》中說的:「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若別請僧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別請法,不順孝道。若故別請僧者,犯輕垢罪。」的律典公案(輕28別請僧戒)。
又說:「阿難!毘舍佉母(若能僧次)食一比丘僧者,得大福、獲大果報。」
此即《梵網經》中說的:「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若別請僧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別請法,不順孝道。若故別請僧者,犯輕垢罪。」的律典公案(輕28別請僧戒)。
由此可知,倘若不得已有特殊因緣,也應該保留一份供養行僧次。
故《四分律比丘戒講義》提到:「按經論意:若有檀越,欲別請大德、知識比丘,當教兼請眾僧,若(能力有限)不能(普遍)請(大)眾(僧)者,下至請眾中一人,差次受請(至少多請僧次一人),即無別眾過也。」
故《四分律比丘戒講義》提到:「按經論意:若有檀越,欲別請大德、知識比丘,當教兼請眾僧,若(能力有限)不能(普遍)請(大)眾(僧)者,下至請眾中一人,差次受請(至少多請僧次一人),即無別眾過也。」
及《梵網合註》云:「據聲聞律,若僧次中請得一人,餘別指名請求,非犯。」
又云:「若一概於僧次請,彌善。」
(公案出自:《戒因緣經》T24,P884。及《鼻奈耶》卷七)
又云:「若一概於僧次請,彌善。」
(公案出自:《戒因緣經》T24,P884。及《鼻奈耶》卷七)
文章引用出處:佛子諦聽
[1] 毘舍佉母(鹿子母):梵名 Mrgāra-mātr,音譯密利伽羅磨多,意譯為鹿母、鹿母夫人,又稱彌佉羅母、彌迦羅長者母。本名為毘舍佉(梵 Viśākhā),故又作毘舍佉母、毘舍佉彌伽羅母、鹿子母毘舍佉。
巴利本法句經註載,毘舍佉乃鴦伽國(梵 Avga,巴同)長者之女,遇佛之遊化而證預流果,嫁彌伽羅(巴 Migāra)之子,後勸其翁彌伽羅歸依佛門,彌伽羅甚為歡喜,遂呼毘舍佉為母,後人由此而稱其為彌伽羅母,即指鹿子母,後生一子,名為鹿紐(巴 Migajāla)。關於鹿母稱呼之來源,俱舍論光記卷八、五分律卷五、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等所說不同。
鹿子母曾向佛陀發八大願,即:供食外來之比丘、遠行之比丘、病中之比丘,施藥物予病中之比丘,供食予看護病人者,施粥予比丘,施雨衣、澡浴之衣等。結婚時,又捐捨價值九億錢之嫁衣,請求建造精舍,獲得佛之允許,由目犍連監督工事,歷時九月而成,上下二層,各有五百室,稱為東園鹿子母講堂,或稱鹿母講堂。〔中阿含經卷五十八、四分律卷十、大智度論卷〕出處:佛光電子大辭典p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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