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彌律儀要略 菩薩戒弟子 雲棲寺沙門 祩 宏 輯
梵語沙彌,此云息慈,謂息惡行慈,息世染而慈濟眾生也。亦云勤策,亦云求寂。律儀者,十戒律諸威儀也。
上篇 戒律門
佛制出家者,五夏以前專精戒律;五夏以後方乃聽教參禪。是故沙彌剃落,先受十戒,次則登壇受具。今名為沙彌,而本所受戒,愚者茫乎不知;狂者忽而不學,便 擬躐等,罔意高遠,亦可慨矣。因取十戒,略解數語,使蒙學知所向方。好心出家者,切意遵行,慎勿違犯。然後近為比丘戒之階梯,遠為菩薩戒之根本。因戒生 定,因定發慧,庶幾成就聖道,不負出家之志矣。若樂廣覽,自當閱律藏全書。後十戒,出沙彌十戒經。佛敕舍利弗,為羅候羅說。
一曰不殺生。
解曰:上至諸佛、聖人、師僧、父母,下至蜎飛蠕動、微細昆蟲,但有命者,不得故殺。或自殺,或教他殺,或見殺隨喜。廣如律中,文繁不錄。經載冬月生虱,取 放竹筒中,暖以綿絮,養以膩物,恐其饑凍而死也。乃至濾水覆燈,不畜貓狸等,皆慈悲之道也。微類尚然,大者可知矣!今人不能如是行慈,複加傷害可乎?故經 云:「施恩濟乏,使其得安,若見殺者,當起慈心。」噫,可不戒歟!
二曰不盜。
解曰:金銀重物,以至一針一草,不得不與而取。若常住物,若信施物,若僧眾物,若官物,民物,一切物。或奪取,或竊取,或詐取,乃至偷稅冒渡等,皆為偷 盜。經載:「一沙彌盜常住果七枚;一沙彌盜眾僧餅數番;一沙彌盜眾僧石蜜少分,俱墮地獄。」故經云:「寧就斷手,不取非財。」噫,可不戒歟!
三曰不淫。
解曰:在家五戒,惟制邪淫;出家十戒,全斷淫欲。但幹犯世間一切男女,悉名破戒。《楞嚴經》載寶蓮香比丘尼,私行淫欲,自言淫欲非殺非盜,無有罪報。遂感 身出猛火,生陷地獄。世人因欲,殺身亡家。出俗為僧,豈可更犯!生死根本,欲為第一。故經云:「雖淫泆而生,不如貞潔而死。」噫,可不戒歟!
四曰不妄語。
解曰:妄語有四:一者妄言。謂以是為非,以非為是,見言不見,不見言見,虛妄不實等。二者綺語。謂妝飾浮言靡語,豔曲情詞,導欲增悲,蕩人心志等。三者惡 口。謂粗惡罵詈人等。四者兩舌。謂向此說彼,向彼說此,離間恩義,挑唆鬥爭等。乃至前譽後毀,面是背非;證入人罪,發宣人短,皆妄語之類也。若凡夫自言證 聖,如言已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等,名大妄語,其罪極重。余妄語,為救他急難,方便權巧,慈悲利濟者不犯。古人謂:「行己之要,自不妄語始。」況學出世之 道乎?經載:沙彌輕笑一老比丘,讀經聲如狗吠。而老比丘者,是阿羅漢,因教沙彌急懺,僅免地獄,猶墮狗身。惡言一句,為害至此。故經云:「夫士處世,斧在 口中,所以斬身,由其惡言。」噫,可不戒歟!
五曰飲酒。
解曰:飲酒者,謂飲一切能醉人之酒。西域酒有多種:甘蔗、葡萄,及與百花,皆可造酒。此方只有米造,俱不可飲。除有重病,非酒莫療者,白眾方服。無故一滴不可沾唇。乃至不得?酒, 不得止酒舍,不得以酒飲人。儀狄造酒,禹因痛絕;紂作酒池,國以滅亡。僧而飲酒,可恥尤甚。昔有優婆塞,因破酒戒,遂並余戒俱破。三十六失,一飲備焉,過 非小矣。貪飲之人,死墮沸屎地獄,生生愚癡,失智慧種。迷魂狂藥,烈於砒鴆。故經云:「寧飲烊銅,慎無犯酒。」噫,可不戒歟!
六曰不著香花鬘,不香塗身。
解曰:花鬘者,西域人貫花作鬘,以嚴其首。此土則繒絨金寶,制飾巾冠之類是也。香塗身者,西域貴人,用名香為末,令青衣摩身。此土則佩香、熏香、脂粉之類 是也。出家之人,豈宜用此?佛制三衣,俱用粗疏麻布,獸毛蠶口,害物傷慈,非所應也。除年及七十,衰頹之甚,非帛不暖者,或可為之,余俱不可。夏禹惡衣, 公孫布被。王臣之貴,宜為不為,豈得道人,反貪華飾?壞色為服,糞掃蔽形,固其宜矣。古有高僧,三十年著一緉鞋,況凡輩乎?噫,可不戒歟!
七曰不歌舞倡妓,不往觀聽。
解曰;歌者,口出歌曲;舞者,身為戲舞;倡妓者,謂琴、瑟、簫管之類是也。不得自作,亦不得他人作時,故往觀聽。古有仙人,因聽女歌,音聲微妙,遽失神 足,觀聽之害如是,況自作乎?今世愚人,因法華有琵琶、鐃、鈸之句,恣學音樂。然法華乃供養諸佛,非自娛也。應院作人間法事道場,猶可為之。今為生死,捨 俗出家,豈宜不修正務,而求工技樂?乃至圍棋、陸博、骰擲、摴蒱等事,皆亂道心,增長過惡。噫,可不戒歟!
八曰不坐高廣大床。
解曰:佛制繩床,高不過如來八指,過此即犯。乃至漆彩雕刻,及紗絹帳褥之類,亦不宜用。古人用草為座,宿於樹下,今有床榻,亦既勝矣!何更高廣,縱恣幻軀?脅尊者,一生脅不著席。高峰妙禪師,三年立願不沾床凳;悟達受沉香之座,尚損福而招報。噫,可不戒歟!
九曰不非時食。
解曰:非時者,過日午,非僧食之時分也。諸天早食,佛午食,畜生午後食,鬼夜食。僧宜學佛,不過午食。餓鬼聞碗缽聲,則咽中火起,故午食尚宜寂靜,況過午 乎?昔有高僧,聞鄰房僧,午後舉爨,不覺涕泣,悲佛法之衰殘也。今人體弱多病,欲數數食者,或不能持此戒,故古人稱晚食為藥石,取療病之意也。必也知違佛 制,生大慚愧,念餓鬼苦,常行悲濟。不多食,不美食,不安意食,庶幾可耳!如或不然,得罪彌重。噫,可不戒歟!
十曰不捉持生像金銀寶物。
解曰:生即金也;像,似也,似金者銀也。謂金色生本自黃,銀可染黃似金也。寶者,七寶之類也。皆長貪心,妨廢道業。故佛在世時,僧皆乞食,不立煙爨,衣服 房舍,悉任外緣,置金銀於無用之地。捉持尚禁,清可知矣。鋤金不顧,世儒尚然,釋子稱貧,畜財奚用?今人不能俱行乞食,或入叢林,或住庵院,或出遠方,亦 未免有金銀之費。必也知違佛制,生大慚愧,念他貧乏,常行佈施。不營求,不畜積,不販賣,不以七寶妝飾衣器等物,庶幾可耳。如或不然,得罪彌重。噫,可不 戒歟!
——沙彌律儀要略卷上終
下篇 威儀門
佛制沙彌年滿二十,欲受具足戒時,若問不能具對沙彌事者,不應與具足戒。當云:「卿作沙彌,乃不知沙彌所施行,沙門事大難作,卿且去熟學,當悉聞知,乃 應受具足戒。今授卿具足戒,人謂佛法易行,沙門易作。」故當先問。以下條則,於沙彌威儀諸經,及古清規,今沙彌成範中節出。又宣律師行護律儀,雖誡新學比 丘,有可通用者,亦節出。良以末法人情,多諸懈怠,聞繁則厭,由是刪繁取要,仍分類以便讀學,間有未備,從義補入一二。其有樂廣覽者,自當檢閱全書。
敬大沙門 第一
不得喚大沙門字,不得盜聽大沙門說戒,不得轉行說大沙門過,不得坐見大沙門過不起;除讀經時、病時、剃發時、飯時、作眾事時。《行護》云:「五夏以上,即闍黎位,十夏以上,即和尚位。」雖比丘事,沙彌當預知之。
事師 第二
欲入戶,當先三彈指。若有過,和尚、阿闍黎教誡之,不得還逆語。視和尚、阿闍黎,當如視佛。若使出不淨器,不得唾,不得怒恚。若禮拜,師坐禪不應作禮,師 經行不應作禮,師食、師說經、師梳齒、師澡浴、師眠息等,俱不應作禮。師閉戶,不應戶外作禮。欲入戶作禮,應彈指三遍,師不應,應去。持師飲食,皆當兩手 捧,食畢僉器,當徐徐。侍師不得對面立,不得高處立,不得太遠立,當令師小語得聞,不費尊力。若請問佛法因緣,當整衣禮拜,合掌胡跪;師有語,澄心諦聽, 思惟深入。若問家常事,不須拜跪,但端立師側,據實申白。師若身心倦,教去應去;不得心情不喜,現於顏色。凡有犯戒等事,不得覆藏,速詣師哀乞懺悔;師 許,則盡情發露,精誠悔改,還得清淨;師語未了,不得語。不得戲坐師座,及臥師床,著師衣帽等。為師馳達書信,不得私自拆看,亦不得與人看,到彼有問,應 答,則實對;不應答,則善辭卻之;彼留,不得便住,當一心思師望歸。師對賓,或立常處,或於師側,或於師後,必使耳目相接,候師所須。師疾病,一一用心調 治房室、被褥、藥餌、粥食等。持衣授履,洗浣烘曬等,具於律中,茲不繁錄。
附:凡侍師,不命坐,不敢坐;不問,不敢問,除自有事欲問。凡侍立,不得倚壁靠桌,宜端身齊足側立。欲禮拜,若師止之,宜順師命勿拜。凡師與客談論,涉道話,益身 心者,皆當記取。師有所使令,宜及時作辦,不得違慢。凡睡眠,不得先師。凡人問師諱,當厔上某字下某字。凡弟子,當擇明師,久久親近,不得離師太早;如師 實不明,當別求良導。設離師,當憶師悔,不得縱情自用,隨世俗流,行不正事。亦不得住市井鬧處,不得住神廟,不得住民房,不得住近尼寺處,不得與師各住, 而行世法中一切惡事。
隨師出行 第三
不得過曆人家。不得止住道邊,共人語。不得左右顧視,當低頭隨師後。到檀越家,當住一面,師教坐應坐。到他寺院,師禮佛或自禮,不得擅自鳴磬。若山行,當持座具隨之。若遠行,不得相離太遠。若渡水,當持杖徐試淺深。持瓶攜錫等,具如律中,文繁不錄。
附:若偶分行,約於某處會,不得後時。師受齋,當侍立出生;齋畢,當侍立收貝襯。
入眾 第四
不得爭座處。不得於座上,遙相呼語笑。眾中有失儀,當隱惡揚善。不得伐勞,顯己之功。凡在處,睡不在人前,起不在人後。凡洗面,不得多使水。擦牙吐水,須 低頭引水下,不得噴水濺人。不得高聲鼻涕、嘔吐。不得於殿塔,及淨室、淨地、淨水中涕唾,當於僻處。吃茶湯時,不得只手揖人。不得向塔洗齒,及向和尚、阿 闍黎等。凡聞鐘聲,合掌默念云:「聞鐘聲,煩惱輕;智慧長,菩提生;離地獄,出火坑;願成佛,度眾生。唵,伽囉帝耶,娑訶。」不得多笑;若大笑,及呵欠, 當以衣袖掩口。不得急行。不得將佛燈私就己用。若燃燈,當好以罩密覆,勿令飛蟲投入。供佛畢,取開圓者,不得先?;除萎者,方供新者;萎者,不得棄地踐踏,宜置屏處。不得聞呼不應;凡呼,俱宜以念佛應之。凡拾遺物,即當白知事僧。
附:不得與年少沙彌結友。不得三衣苟簡。不得多作衣服,若有餘當捨。不得辦精緻絛拂、玩器等,妝點江湖,取笑識者。不得著色服,及類俗人衣飾等。不得不 淨手搭衣。凡上殿,須束縛褲襪,不得放意自便。不得閑走,不得多言。不得坐視大眾勞務,避懶偷安。不得私取招提竹、木、花、果、蔬菜,一切飲食及一切器物 等。不得談說朝廷公府政事得失,及白衣家長短好惡。
凡自稱,當舉二字法名,不得云我,及小僧。不得因小事爭執;若大事難忍者,亦須心平氣和,以理論辯;不可,則辭而去。動氣發粗,即非好僧也。
隨眾食 第五
聞揵搥聲,即當整衣服。臨食咒願,皆當恭敬。出生飯,不過七粒,面不過一寸,饅頭不過指甲許。多則為貪,少則為慳。其餘蔬菜、豆腐不出。凡出生,安左掌 中,想念偈雲:「汝等鬼神眾,我今施汝供,此食遍十方,一切鬼神共。」凡欲食,作五觀想:一、計功多少,量彼來處;二、忖己德行,全缺應供;三、防心離 過,貪等為宗;四、正事良藥,為療形枯;五、為成道故,方受此食。無呵食好惡。不得以食私所與,若摘與狗。來益食,不得言不用。若己飽,當以手讓卻之。不 得爪頭,使風屑落鄰缽中。不得含食語。不得笑談雜話。不得嚼食有聲。如欲挑牙,以衣袖掩口。食中或有蟲蟻,宜密藏掩之,莫令鄰單見,生疑心。當一坐食,不 得食訖離座,更坐食。不得食訖,以手指刮碗缽食。凡食不得太速,不得太遲。行食未至,不得生煩惱。或有所需,默然指授,不得高聲大喚。不得碗缽作聲。不得 食畢先起。若違僧制,聞白槌,不得抗拒不服。飯中有穀,去皮食之。不得見美味生貪心,恣口食。不得偏眾食。
禮拜 第六
禮拜不得占殿中央,是住持位。有人禮佛,不得向彼人頭前逕過。凡合掌,不得十指參差,不得中虛,不得將指插鼻中,須平胸高低得所。不得非時禮拜,如欲非時 禮,須待人靜時。師禮佛,不得與師並禮,當隨師後遠拜。師拜人,不得與師同拜。在師前,不得與同類相禮;在師前,不得受人禮。己手持經像,不得為人作禮。
附:凡禮拜,須精誠作觀,教列七種禮,不可不知。
聽法 第七
凡遇掛上堂牌,宜早上堂,莫待法鼓大擂。整理衣服,平視直進。坐必端嚴。不得亂語。不得大咳唾。
附:凡聽法,須聞而思,思而修。不得專記名言,以資笑柄。不得未會稱會,入耳出口。年少沙彌,戒力未固,宜更學律,不得早赴講筵。
習學經典 第八
宜先學律,後學修多羅,不得違越。凡學一經,須先白師,經完更白別學某經。不得口吹經上塵。不得經案上,包藏茶末雜物。人閱經,不得近彼案前經行。凡經籍損壞,宜速修補。沙彌本業未成,不得習學外書、子史、治世典章。
附:不得揀應赴道場經習學。不得習學偽造經典。不得習學命書、相書、醫書、兵書、蔔筮書、天文書、地理書、圖讖書,乃至爐火黃白、神奇鬼怪符水等書。不得 習學宣卷打偈。不得習學外道書。除智力有餘,為欲知內外教深淺者,可以涉獵,然勿生習學想。不得習學詩詞。不得著心學字求工,但書寫端楷足矣。不得汙手執 持經。對經典如對佛,不得戲笑。不得案上狼藉卷帙。不得高聲動眾。不得借人經看不還,及不加愛重,以致損壞。
入寺院 第九
凡入寺門,不得行中央,須緣左右邊行;緣左先左足,緣右先右足。不得無故登大殿遊行。不得無故登塔。入殿塔,當右繞,不得左轉。不得殿塔中涕唾。繞塔,或三匝、七匝,乃至十百匝,須知遍數。不得以笠杖等,倚殿壁。
入禪堂隨眾 第十
單上不得抖衣被,作聲扇風,使鄰單動念。下床默念偈厔:「從朝寅旦直至暮,一切眾生自回護,若於足下喪身形,願汝即時生淨土。」不得大語高聲。輕手揭簾,須垂後手。不得拖鞋作聲。不得大咳(嗽)作聲。不得鄰單交頭接耳,講說世事。或有道伴親情相看,堂中不得久話,相邀林下水邊,乃可傾心談論。若看經,須端身澄心默玩,不得出聲。二板鳴,即宜早進堂。歸位默念偈厔:「正身端坐,當願眾生,坐菩提座,心無所著。」
附:不得穿堂直過。上單下單,俱當細行,勿令鄰單動念。不得單上寫文字,除眾看經教時。不得單上相聚,擺茶夜坐雜話。不得單上縫補衣被。不得眠臥共鄰單說話動眾。
執作 第十一
當惜眾僧物。當隨知事者教令,不得違戾。凡洗菜,當三易水。凡汲水,先淨手。凡用水,當諦視有蟲無蟲,有以密羅濾過方用。若嚴冬,不得早濾水,須待日出。 凡燒灶,不得燃腐薪。凡作食,不得帶爪甲垢。凡棄惡水,不得當道,不得高手揚潑,當離地四五寸,徐徐棄之。凡掃地,不得逆風掃,不得聚灰土,安門扇後。洗 內衣,須拾去蟣虱方洗。夏月用水盆了須覆,若仰即蟲生。
附:不得熱湯潑地上。一切米面蔬果等,不得輕棄狼藉,須加愛惜。
入浴 第十二
先以湯洗面,從上至下,徐徐洗之。不得粗躁以湯水濺鄰人,不得浴堂小遺。不得共人語笑。不得洗僻處。凡有瘡癬,宜在後浴;或有可畏瘡,尤宜回避,免刺人眠。不得恣意久洗,妨礙後人。
附:脫衣著衣,安祥自在。浴前先洗淨,須細行,不得以洗淨水入浴釜。湯冷熱,依例擊梆,不得大喚。
入廁 第十三
欲大小便,即當行,莫待內逼倉卒。於竹竿上,掛直裰,折令齊整,以手巾或腰絛系之,一作記認,二恐墮地。須脫換鞋履,不可淨鞋入廁。至,當三彈指,使內人 知。不得迫促內人使出。己上,複當三彈指,默念厔:「大小便時,當願眾生,棄貪瞋癡。蠲除罪法。」不得低頭視下。不得持草畫地。
不得努氣作聲。不得隔壁共人說話。不得唾壁。逢人不得作禮,宜側身避之。不得沿路行系衣帶。便畢,當淨澡手,未澡,不得持物。洗手默念厔:「以水盥掌,當願眾生,得清淨手,受持佛法。唵,主迦囉耶,娑訶。」
附:若小解,要須收起衣袖;又不可著褊衫小解。
睡臥 第十四
臥須右脅,名吉祥睡,不得仰、覆臥,及左脅臥。不得與師同室同榻,或得同室,不得同榻。亦不得與同事沙彌共榻,或得同室,不得同榻。凡掛鞋履小衣等,不得過人頭面。
附:不得脫衣臥。不得床上笑語高聲。不得聖像及法堂前,攜溺器過。
圍爐 第十五
不得交頭接耳說話,不得彈垢膩火中。不得烘焙鞋襪,不得向火太久,恐妨後人,稍暖便宜歸位。
在房中住 第十六
更相問訊,須知大小。欲持燈火入,預告房內知至:「火入」;欲滅燈火,預問同房人:「更用燈否」?滅燈火,不得口吹。念誦不得高聲。若有病人,當慈心始終看之。有人睡,不得打物作響,及高聲語笑。不得無故入他房院。
到尼寺 第十七
有異座方坐,無異座不得坐。不得為非時之說。若還,不得說其好醜。不得書疏往來,及假借、裁割、洗浣等。不得手為淨發。不得屏處共坐。
附:無二人,不得單進。不得彼此送禮。不得囑託尼僧,入豪貴家化緣,及求念經懺等。不得與尼僧結拜父母姊妹道友。
至人家 第十八
有異座當坐,不宜雜坐。人問經,當知時,慎勿為非時之說。不得多笑。主人設食,雖非法會,亦勿失儀軌。無犯夜行。不得空室內,或屏處,與女人共坐共語。
不 得書信往來等,同前。若詣俗省親,當先入中堂禮佛,或家堂聖像,端莊問訊。次父母、眷屬等,一一問訊。不得向父母說師法嚴、出家難、寂寥淡薄、艱辛苦屈等 事。宜為說佛法,令生信增福。不得與親俗小兒等,久坐、久立、雜話、戲笑;亦不得問候族中是非、好惡。若天晚作宿,當獨處一榻,多坐少臥,一心念佛,事訖 即還,不得留連。
附:不得左右邪視,不得雜語,若與女人語,不得低聲密語,不得多話。不得詐現威儀,假妝禪相,求彼恭敬。不得妄說佛法,亂答他問,自賣多聞,求彼恭敬。不得送盒禮,效白衣往還。不得管人家務。不得雜坐酒席。不得結拜白衣人,作父母姊妹。不得說僧中過失。
乞食 第十九
當與老成人俱。若無人俱,當知所可行處。到人門戶,宜審舉措,不得失威儀。家無男子,不可入門。若欲坐,先當瞻視座席:有刀兵不宜坐,有寶物不宜坐,有婦人衣被莊嚴等不宜坐。欲說經,當知所應說時,不應說時。不得說:「與我食,令爾得福。」
附:凡乞食,不得哀求苦索。不得廣談因果,望彼多施。多得,勿生貪著;少得,勿生憂惱。不得專向熟情施主家,及熟情庵院索食。
入聚落 第二十
無切緣不得入。不得馳行。不得搖臂行。不得數數傍視人物行。不得共沙彌小兒談笑行。不得與女人前後互隨行,不得與尼僧前後互隨行。不得與醉人、狂人,前後 互隨行。不得後故視女人。不得眼角傍看女人。或逢尊宿親識,俱立下傍,先意問訊。或逢戲幻奇怪等,俱不宜看,惟端身正道而行。凡遇水坑、水缺,不得跳越; 有路當繞行,無路,眾皆跳越則得。非病緣及急事,不得乘馬,乃至戲心鞭策馳驟。
附:凡遇官府,無論大小,俱宜回避。遇鬥諍者,亦遠避之,不得住看。不得回寺誇張,所見城中華美之事。
市物 第二十一
無諍貴賤。無坐女肆。若為人所犯,方便避之,勿從求直。己許甲物,雖複更賤,無舍彼取此,令主有恨。慎無保任致[僣-日+心](愆)負人。
凡所施行不得自用 第二十二
凡出入往來,當先白師。做新法衣,當先白師;著新法衣,當先白師。剃頭,當先白師。疾病服藥,當先白師。作眾僧事,當先白師。欲有私具紙筆之輩,當先白 師。若諷起經唄,當先白師。若人以物惠施,當先白師已,然後受;己物惠施人,當先白師,師聽然後與。人從己假借,當先白師,師聽然後與;己欲從人借物,當 先白師,師聽得去。白師聽不聽,皆當作禮;不聽,不得有恨意。
附:乃至大事,或游方,或聽講,或入眾,或守山,或興緣事,皆當白師,不得自用。
參方 第二十三
遠行要假良朋。古人心地未通,不遠千里求師。
附:年幼戒淺,未許遠行;如行,不得與不良之輩同行。須為尋師訪道,決擇生死。不宜觀山玩水,惟圖遊歷廣遠,誇示於人。所到之處,歇放行李,不得徑入殿堂。一人看行李,一人先入問訊,取常住進止,方可安頓行李入內。
衣缽名相 第二十四
五條衣,梵語安陀會,此云中宿衣,亦云下衣,亦云雜作衣。凡寺中執勞服役,路途出入往還,當著此衣。搭衣偈云:「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我今頂戴受,世 世不舍離。唵,悉陀耶,娑婆訶。」七條衣,梵語鬱多羅僧,此云上著衣,亦名入眾衣。凡禮佛、修懺、誦經、坐禪、赴齋、聽講、布薩、自恣,當著此衣。搭衣偈 云:「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我今頂戴受,世世常得披。唵,度波度波,娑婆訶。」二十五條衣,梵語僧伽黎,此云合,亦云重,亦云雜碎衣。凡入王宮,升座 說法,聚落乞食,當著此衣。又此衣九品。下品有三:謂九條、十一條、十三條。中品有三:謂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上品有三:謂二十一條、二十三條、二十 五條。搭衣偈云:「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我今頂戴受,廣度諸群迷。唵,摩訶迦,波波叱悉帝,娑婆訶。」缽,梵語缽多羅,此云應量器。謂體、色、量,三 皆應法故。體用瓦、鐵二物,色以藥煙熏治。量,則分上、中、下。具,梵語尼師壇,此云坐具,亦云隨足衣。開具偈云:「坐具尼師壇,長養心苗性,展開登聖 地,奉持如來命。唵,檀波檀波,娑婆訶。」
——沙彌律儀要略卷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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