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髮的意義 從行者身分而成為沙彌,有落髮剃度的儀式,但落髮並不等於升級或升等,而是象徵將以前種種的得意、榮耀或失意、挫折,全部放下,也就是剃除對自我執著的煩惱,如自卑、自憐、自傲、自慢等。 一般人總是對種種得意、榮耀執著不捨,因而產生了自傲、自慢;對失意、挫折放不下,因而產生了自卑、怨恨;但是因緣生、因緣滅,世間的一切現象就如夢幻泡影,畢竟是空的,我們來三寶中求度,隨佛出家,就應將這一切的榮辱得失徹底地拋棄,把自己當做初生的嬰兒,重新來過。 如果不能將這個觀念扭轉,我們剛強難伏的性格以及根深柢固的習氣則不易去除。而性格不改,煩惱將無窮無盡,縱然落髮,也會為自己增添無限的困擾,為僧團帶來負擔。 我經常告訴前來請求剃度的人,現在的佛教缺少的是有道德、有修持、有悲願的出家人。如果出家是為了寄生於佛教,偷安於佛門,用經懺佛事、化小緣,或者種種的善巧,來獲得信徒的供養,這是在正與邪的狹縫中求生存,是佛教的敗類,將會使佛教步向衰頹之路。 我們法鼓山僧團用盡心血,正積極地推動人間佛教,化俗導迷,淨化社會、人心。如果我們自己煩惱很重、性格剛烈、冥頑不靈,將破壞佛教的形象,阻斷信眾學佛求法的道路。如果出家前的性格、思想、觀念、行為並未因出家而得到化解,反將這些問題帶入僧團,那麼,僧團的形象、佛教的形象,將因你而受到傷害。 你們的師父拼命地在弘揚佛法,努力扭轉佛教在現代社會中的形象,以及提昇社會人士對佛教的看法。因此,諸位進入僧團後,都應以師父的理念為理念,以常住的方向為方向;如果一出家就有自己的方向和想法,將與整個僧團背道而馳。既然不認同師父與僧團,又何須來此出家?這種人多一個,對佛教而言是多一分損失,因為帶著稜角、帶著刺,不但自害而且害人。 培養品德與悲願 佛教需要的是有品德、有道心、有悲願,以及有專業學問和能力的人才。基本的條件是品德和悲願,如果出家後依舊保持在家人的習氣,雖有專業的學問和能力,卻不能放下得失人我之心,品德便無法提昇,這種人對佛教整體而言反而沒有益處。 所以,準備落髮的人,一定要發大誓願,要徹底地改變自己的性格,將過去的一切放下,多拜佛、懺悔、念佛、感恩,養成柔和善順、忍辱負重的出家品德。所謂「昨日種種譬如昨日死,今日種種譬如今日生」,要用智慧劍將榮耀心斬斷,用悲願火將得失心焚毀,不要讓煩惱、習氣殘留在我們的身心,戕害我們的法身慧命。 千萬不可以自卑或自傲,也不可以看此人不順眼,瞧那人不滿意;挑剔這、排斥那,對這個有意見,對那個有想法。樣樣看不順眼,事事不合己意,這類的人增加之後,僧團將難以運作了。 出家人要「心如明鏡,身如抹布。」落髮後都還不能算是真正的出家人,因為還將身體和想法看得很重,執著身體,身上就有很多刺,執著想法,心中便有很多煩惱。若能如《楞嚴經》所說:「將此身心奉塵剎,是則名為報佛恩」,就能用忍辱負重的觀念來調整自己,心無煩惱,所以像明鏡無塵,身能忍辱,所以像抹布清除污垢。如果在落髮之後,發現自己離開了道心,就自摸己頭,既已落髮出家,心生慚愧,立即念佛懺悔。 以退為進,以默為辯 你們的師公東初老人曾經問我,知不知道在家人和出家人有什麼不一樣?我說:「出家人的身分和在家人不同,受了比丘戒是比丘,受沙彌戒是沙彌。」老人一直搖頭說:「你再說。」「出家人不可以結婚、不可以存錢。」又搖頭。我實在想不出來,只好請求老人開示。老人說:「我們出家人是以退為進,以默為辯,以奉獻為成就。」 因此,當我們面對他人的指責或批評時,不答辯,辯就是是非,要忍辱負重,而且還要積極地努力以達成奉獻他人的目標。在因緣不許可的情況下,不得盲目地奉獻,當以退為進,保持實力,留得青山有柴燒。虛以待之,並非一味地退而不進。 出家人是以退為進,以默為辯,有道心、悲願心。道心是時常反省自己有沒有驕慢心、自卑心。有些人常為了自己的學歷不高而自卑,有些人則為了身體上的殘缺而自卑,有些人是為了年紀大而自卑。自卑的人全身帶刺,害怕自己的弱點被人捉住;而學歷高、能力強的人易生驕慢,自以為有道心,或比別人還會修行。這都是在家人的心態,會破壞我們的道心,若有這樣的心態,要知慚愧、懺悔。 若自認為有道心,為常住服務多一些、貢獻多一些,指責別人能力差,沒有付出,老是計較為什麼自己要做這麼多,為什麼別人就可以做那麼少,如此驕慢心一起,反而失去了道心,不能平衡。要知道,自己做得好、做得多是應該的,別人少做或做不好,也許是他的體力、智力不勝任之故,要多體諒、多包容。若他來請教,一定要告訴他,自己是如何做的,他可以參考看看,但不一定非照我們的模式做。 學做忍辱負重的出家人 最後,再以數語勉勵大家,當努力學習做一個忍辱負重的出家人: (一)不跟別人比,道心自增長。 (二)互相勉勵,不可看不起別人。 (三)不可自卑於學歷低、身體弱、智力不足等。 (四)不可閒談。 (五)心念繫在恆課上,如持咒、持佛菩薩名號。任何空檔都要持咒、念佛,不要間斷,如此自然能夠消災除障、去煩惱。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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