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經以法相譬喻為名稱,以法即無法為實體,以無著住為宗旨,以離名相為力用,以熟酥喻為教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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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玄義釋《金剛般若波羅密經》 | |
名稱 | 法相譬喻 |
實體 | 法即無法 |
宗旨 | 無著住 |
力用 | 離名相 |
教相 | 熟酥喻 |
凡講一切經,必先出「名稱」,以假名能詮「實體」故。「體」後必先明「宗旨」,以「宗旨」能趣實體故。「宗」後必須辨「力用」,以「力用」能修因剋果,果上行因故。「用」後又須「判教相」,以「教」有權實之分故。此五重玄義,不可不知也。
所謂「玄義」者,由玄門入妙理之謂也。
云何名玄?謂了不可得,故經云:「我於菩提乃至無有少法可得」者,是謂之玄也。
云何名妙?謂不可思議,故經云:「所言法相者,如來說即非法相,是名法相」者,是謂之妙也。佛說一大藏教,無非談玄論妙而已。
蓋人之心,有五重之分:一粗心、二細心、三微心、四玄心、五妙心。粗、細二心,為六道輪迴之種子;微、玄二心,為三賢菩薩、四果聖人之真因;唯一妙心,乃為成佛之本因。
佛說此般若經,以微、玄二心為方便,引入妙心為本懷,故「掃三心、非四相」,為菩提心之要務。所謂「三心」者,過去心已去,現在心不住,未來心未到,三者皆非實有,純是偏計妄執,故須掃之。所謂「四相」者,我相、人相,由相待假而立;眾生相,由因成假而立;壽者相,由相續假而立。四者純由三假而立,本非真實,故應非之。三心代表一切妄心,故掃之即成了不可得之玄心;四相內攝諸相及俱生我法二執,非之即成不可思議之妙心。所謂破處即是顯處,若不掃此妄心,何處覓得真心?若不非此四相,何處尋求實相?思之思之,而一卷般若經之正義得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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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義」者,由「玄門」入「妙理」 | 玄→謂了不可得,故經云:「我於菩提乃至無有少法可得」。 | |||
妙→謂不可思議,故經云:「所言法相者,如來說即非法相,是名法相」。 | ||||
人心有五重之分 | 一粗心 | 六道輪迴之種子 | ||
二細心 | ||||
三微心 | 三賢菩薩、四果聖人之真因 | 佛說此般若經,以微、玄二心為方便,引入妙心為本懷→「掃三心、非四相」,為菩提心之要務 | ||
四玄心 | ||||
五妙心 | 成佛之本因 | |||
「掃三心、非四相」,為菩提心之要務 | ||||
三心 | 過去心已去 | 三者皆非實有,純是偏計妄執,故須掃之 | 三心代表一切妄心,故掃之即成了不可得之玄心 | |
現在心不住 | ||||
未來心未到 | ||||
四相 | 我相 | 由相待假而立 | 四者純由三假而立,本非真實,故應非之 | 四相內攝諸相及俱生我法二執,非之即成不可思議之妙心 |
人相 | ||||
眾生相 | 由因成假而立 | |||
壽者相 | 由相續假而立 |
茲將五重玄義,述之於左。
一、釋經題。此經以法喻為名。
「金剛」者,譬喻也,其體堅固,譬實相般若,喻永無變壞之義。其用鋒利,譬觀照般若,喻能看破我法二執之義。其相光明,譬文字般若,喻由文字能明諸法性空之義。若明文字性空,則我法二執無住腳之處;若破我法二執,則法法皆成實相。此堅利名三者之義,唯一般若耳。
「般若」,梵語之法相,譯言妙智慧。妙者,不可思議之略稱,為十法界之圓理。能觀此理者,即是開佛知見之真修,超九法界中鉅細眾苦之海,到彼佛界中安樂之岸。
梵語「波羅密」,屬法相兼喻,華言到彼岸也。此七字為此經之別名,別名者,專用之名也。
「經」之一字,為通名,凡佛所說皆名為經,梵語謂之修多羅,含義甚多,今但譯之曰經。經者,常也,謂經常之道。又經者,徑也,為修行成佛之路徑也。
二、顯經體。此經以法即無法為實體。所謂法者,乃十法界之一切心法、色法,及詮解般若所立之名相也。所謂法即無法者,以諸法性空故。云何諸法性空?以諸法皆屬因緣所生,緣生者無自體性,故曰性空。
或問:既曰性空,云何為此經之實體?答曰:善哉是問!須知一落言詮,即成偏見。何以故?以執一,而必捨一故;若執其法為實體者,則必捨無法之非體;若執無法為實體者,則必捨其法之非體。豈知但執其一者,皆非實體也,故強言之,以法即無法為實體也。再強以往返俱言,法則無法,無法即法,亦似近於實體耳。
或曰:云何強言之,又似近於實體耶?答曰:但有言說,都無實義。凡言實體者,皆是曲引旁徵,言外思義,以顯實體,而言語思想所不能及,故曰不可思議。又曰:開口便錯,舉念即乖,必也。言語道斷,心行處滅,方得實體現前。是以必須淨心,方識淨心,一落言思,即成過謗。故曰:離四句之過,絕百非之謗,方能會到實體。何以故?若說有法,即是增益之過;若說無法,即是減損之過;若說亦有亦無法,即是相違之過;若說非有非無法,即是戲論之過。雖將四句之過,改辯百句,亦認為非,亦屬謗法。故經云:若人言如來有所說法,即為謗佛。何以故?法以因緣說故,若有四種成就利益之因緣(亦名四悉檀),說有亦可,說無亦可,說亦有亦無,乃至非有非無,皆無不可。所謂成就四種利益因緣者:一者世界,為成就歡喜益;二者為人,為成就生善益;三者能治,為成就破惡益;四者第一義,為成就入理益。若非成就此四種因緣,便無可說之餘地,在不可說處討得個消息,方是般若經之實體也。
三、明經宗。此經以無著住為宗旨。宗旨者,趣向之義。趣向之含義有二,有能趣之智,與所趣之境。此經既然以法即無法為體,此體即所趣之境。至若能趣之智,當然以不住一切法為宗。略言之,故曰無著住為宗也。故經中略釋無住云:「菩薩於法,應無所住」。又廣釋歷明無住云:「不入聲色香味觸法,是名須陀洹」云云。所謂不入者,即不住之義,非避之之謂,乃在明了諸法性空,不起沾染,為能觀智,自能達到般若實體。故以無住之智,為能宗之旨。
四、辨經用。此經以離相為力用。力用有二:一者、由因剋果之力用,二者、果上行因之力用。所謂力用者,乃能力、威力、作用、受用也。能力、作用,多屬於因;威力、受用,多屬於果。
所謂離相者,非泯滅一切法之謂,乃即一切法、離一切相也。故經中略釋離相云:「所有一切眾生之類,乃至如是滅度無量無數無邊眾生,實無眾生得滅度者」。何以故?若菩薩有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即非菩薩。若菩薩由因剋果,唯憑化度眾生,以眾生為體性,能去分別之相。用四攝法行法忍力,而得解脫,合於無住,共趣般若實體,成就三德秘藏也。
五、判經之教相。如來所說一代時教,結集為經,共有五時八教之分。
五時者,所謂一、華嚴時,二、阿含時,三、方等時,四、般若時,五、法華涅槃時。
八教者,分二種四教,一、化儀四教,二、化法四教。
化儀四教者,謂教化之儀軌,如醫病之藥方:一、頓教,示以頓超直入之方;二漸教,由淺入深;三、秘密教,一會聞法,互不相知;四、不定教,說大乘法領會小乘,說小乘法領會大乘,以領會不定故,故名不定教。
化法四教者,謂教化之實法,如醫病之藥味:一、三藏教,以小乘鈍根我執堅固,及執我所謂為實有,乃就經律論三藏而立教,故說生滅四諦。二、通教,通前藏教,為小乘之利根;通後別、圓二教,為大乘之初門,乃說無生四諦。三、別教、與前藏、通二教不同,與後圓教亦不同,乃分別種種次第,發明十法界之因果,故說無量四諦。四、圓教,將藏、通、別三種權教,融成一實教,無欠無餘,圓融無碍,故說無作四諦。
所謂判教者,乃判別一經之教義,屬於何時何教者也。此《金剛般若經》,乃佛第四時所說,屬於化儀、漸教中之漸後。漸後之說,帶二權說一實,比第二時漸初、阿含經之藏教、純權無實者,固為高出其上。比第三時漸中、方等經內之藏、通、別、圓,三權一實教較深。以去藏教之權,留通、別二教之權,作般若中入圓教實理之前方便,故曰帶二權說一實也。此經之教義高深,唯次於華嚴、法華、涅槃;以華嚴唯帶別教一權,謂之一權一實;而法華、涅槃,無權巧方便,乃純實無權,故曰次於此三經也。以五味判教,為第四時之熟酥味也。
[筆記整理]
一、釋經題 | 以法喻為名 | 金剛 | 體 | 其體堅固,譬實相般若,喻永無變壞之義 | 此經之別名 | ||||||
用 | 其用鋒利,譬觀照般若,喻能看破我法二執之義 | ||||||||||
相 | 其相光明,譬文字般若,喻由文字能明諸法性空之義 | ||||||||||
般若 | 梵語之法相,譯言妙智慧 | ||||||||||
波羅密 | 屬法相兼喻,華言到彼岸 | ||||||||||
經 | 凡佛所說皆名為經,梵語謂修多羅 | 常 | 經常之道 | 通名 | |||||||
徑 | 修行成佛之路徑 | ||||||||||
二、顯經體 | 以法即無法為實體 | 法即無法者,以諸法性空故 | |||||||||
離四句之過,絕百非之謗,方能會到實體 | |||||||||||
三、明經宗 | 以無著住為宗旨 | 宗旨者,趣向之義。趣向之含義有二 | 能趣之智 | 以不住一切法為宗(無著住) | |||||||
所趣之境 | 此經以法即無法為體,此體即所趣之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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