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R 本來是為了挽救急性惡化的病人,如溺水、觸電、車禍或急性心肌梗塞的病人,可能因 CPR 而救回一命。至於慢性逐漸衰敗的病人(如老年失智症、運動神經元疾病、植物人或多重器官衰竭)或惡疾(如癌症、愛滋病)臨終的病人,在呼吸衰竭時,再將之 送入加護病房,並施於 CPR ,除了延長病人的痛苦及干擾病人的安詳往生外,實在沒有什麼醫療的意義,更反而造成醫療成本及社會資源的浪費。
於是越來越多的醫療人員及一般人們開始懷疑臨終病人的 CPR ,是否有意義。人們不盡要問: CPR 對這種病人有益嗎 ? CPR 是否不會對病人引起傷害 ? 這些動作,是臨終病人想要的嗎 ? 很多人相信下列情況,不宜施行 CPR :身患不可逆及必死疾病的人,其治療已非積極治癒而是緩和解除痛苦為主的病人,死亡將在短期內發生的病人,以上狀況有兩位獨立的醫師確認時,似乎不宜再作 CPR 。這類病人在臨終時,不要作 CPR ,或稱不要作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或 Do No Resuscitation, DNR )。
美國加州率先在一九七六年通過「自然死法案」,推行「生預囑」,至今幾乎已擴 展到全美國及加拿大。「生預囑」或「生前預囑」,又稱「預立指示」,讓我們可以在健康時,或還沒病到沒有能力表示意願時,即以書面表示臨終時的抉擇,最重 要的是接受或拒絕 CPR 。也可在生預囑中指定醫療代理人或預立醫療代理人,在自己昏迷無法表達意見時,由代理人代為決定臨終的醫療。醫療提供者,可依法,遵照此生預囑或代理人的 決定,執行或放棄 CPR 。美國聯邦政府在一九九一年制定「病人自決法案」,要求所有參與國家醫療保險之醫院,必須以書面告知成年病患此項醫療自決權益,讓病人自行決定要不要立下 「生預囑」。
在病人臨終時,生活的品質可能優於生命的延長,醫師在此時,如能尊重病人意願,提供協助,讓病人有尊嚴的死或安詳的往生,其實也符合醫學倫理的行善、無傷害及病人自主等三大原則。
我國尚無生預囑或醫療代理人的方法,而醫師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醫院、診所遇 有危急病人,應即依其設備予以救治或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因此依法,不論那種病人只要在醫院彌留,醫療提供者「都有義務以 CPR 回應,雖然明知有些是沒意義的動作,但也習以為常的進行。有些家屬則以世俗宗教信仰的理由,要求自動出院,回到家中,再拿下呼吸器,讓病人「壽終正寢」 「安詳往生」,以逃避醫院的 CPR 。
但是隨著上述國外生預囑及自然死觀念之影響,及臨終關懷安寧療護之推動,如對癌末病人,臨終時再給於 CPR ,增加病人及家屬的痛苦,違反安詳往生的理念。
佛教徒很多不但希望能夠安詳往生,更希望彌留時身體不要受到搬動或刺激,能夠在親友的念佛聲中蒙佛接引,蓮生淨土。此時若再施予心肺復甦術的折磨,將是罪大惡極的行為,徒令死者含恨而生者抱憾。
將來「緩和醫療條例」或「自然死法案」如完成立法,則在我國實施「拒絕心肺復甦術」或 DNR ,就有完整的法源依據了。應該是大部份的佛教徒所樂意期待的。
佛教的諸多戒律中,「不殺生」是第一大戒,蜎飛蠕動都不可殺更何況是「人」。 「安樂死」不論用意是好是壞都是「殺人」,嚴重違反佛教徒的戒律。佛教徒必然反對以任何方式「致人於死」。佛教徒不但反對「殺人」,也反對「自殺」,一息 尚存,不管他的身體機能有多大的缺陷(如長期昏迷或植物人),都是「生命」,不可以任何理由處以「安樂死」。至於癌末痛苦的病人,佛教徒所求的是如何減輕 他的痛苦及助其安詳往生的自然死。
道教遵老莊「道法自然」的原則,當然也反對「加工致人於死」的「安樂死」,而更能接受「自然死」的理念。
(本文寫於二 000 年 四月八日 佛誕日)
摘自慧炬出版社《學醫與學佛》
陳榮基 / 中華慧炬佛學會理事長 恩主公醫院教授/顧問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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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http://vege1212.pixnet.net/blog/post/31895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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