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 星期五

沙彌十戒威儀錄要

 

沙彌十戒威儀錄要

古吳蕅益沙門智旭依律重輯

 

出家受十戒者,名為沙彌。此翻息慈,謂息世染之情,以慈濟群生也。又云,初入佛法,多存俗情,故須息惡行慈也。唐三藏云:室利摩那路迦,此翻勤策男。」《寄歸傳云:授十戒已,名室羅末尼,譯為求寂,沙彌二字,古訛略也。

今但約所翻三義釋之:

初、息慈者:息見思惡,修生緣慈,藏教沙彌。息見思惡,修法緣慈,通教沙彌。次第息三惑修三慈,別教沙彌。一心圓息三惑,圓修三慈,圓教沙彌。

次、勤策者:精勤策勵出分段生死,藏、通沙彌。精勤策勵出變易生死,別、圓沙彌。

三、求寂者:求偏真涅槃,藏、通沙彌。求大般涅槃,別、圓沙彌。

筆記整理

沙彌約所翻三義釋之

 

藏教沙彌

通教沙彌

別教沙彌

圓教沙彌

息慈

息見思惡,修生緣慈

息見思惡,修法緣慈

次第息三惑修三慈

一心圓息三惑,圓修三慈

勤策

精勤策勵出分段生死

精勤策勵出變易生死

求寂

求偏真涅槃

求大般涅槃

 

盧舍那淨滿,惡無不息故,慈無不行故滿。是沙彌戒,即盧舍那真因也。又涅槃以不放逸為食,勤策即不放逸義。是沙彌戒,即大涅槃法食也。

即本覺之理,即始覺之智,始本合一,名究竟覺。是沙彌戒,即究竟覺之通衢也。

又惡本性空,慈本性具。心性本無懈廢,本惟空寂,理即沙彌。達理受戒,名字沙彌。圓伏五住,觀行沙彌。六根清淨,相似沙彌。惑破理顯,分證沙彌。盧舍那名淨滿,大般涅槃永離放逸,始覺本覺冥合不二,究竟沙彌。如大通佛時十六王子,即是沙彌真實標榜。故《沙彌威儀》云:沙彌五德,一者發心離俗,懷佩道故。二者毀其形好,應法服故。三者永割親愛,無適莫故。四者委棄身形,遵崇道故。五者志求大乘,為度人故。

筆記整理

表格 1 六即沙彌意義

理即沙彌

惡本性空,慈本性具。心性本無懈廢,本惟空寂

名字沙彌

達理受戒

觀行沙彌

圓伏五住

相似沙彌

六根清淨

分證沙彌

惑破理顯

究竟沙彌

。盧舍那名淨滿,大般涅槃永離放逸,始覺本覺冥合不二

 

《緇門警訓》云:此之五德,出家大要。五眾齊奉,不惟小眾。終身行之,不惟初受。由此觀之,沙彌戒法,統括性修,賅徹因果,豈可視作小乘法耶?受此戒者,大須著眼,大須努力。不應自輕而退屈,不應捨此而別求也。

藏中《十戒法并威儀》,失譯人名,文多繁複錯誤。《大比丘三千威儀》,亦失譯名。南山《行護律儀》,多屬大比丘事。近世《沙彌成範》,杜撰違律,不可依從,《百丈清規》,元朝世諦住持穿鑿,尤為可恥。獨雲棲大師《律儀要略》,頗有斟酌,堪逗時機。而開遮、輕重、懺悔之法,尚未申明。今不得已,重為輯錄,仍分十戒、威儀兩門,至於授戒之法,事屬大僧,茲不重出。

 

 

初十戒門

一、不殺生

凡有命者,不得故殺。若自殺、教他殺、方便殺、咒殺、墮胎、破卵、與他毒藥令命斷者,並得殺罪。

若殺生身父母、羅漢聖人,犯逆罪,墮阿鼻獄。若殺人,犯重罪,失沙彌戒,不通懺悔。

若殺天龍鬼神,犯中罪,猶許懺悔滅犯戒罪;而性罪不滅,終須償報。

若殺畜生蟲蟻蚊蝨等,犯下罪,亦許懺悔滅犯戒罪;而性罪仍須償報。

若殺人不死,犯中方便可悔罪。殺天神畜蟲等不死,皆犯下方便可悔罪。助他令殺,皆得本罪。(人重。天等中。畜生等下也。)

見殺歡喜,得方便罪。若見他殺,有力應救;設不能救,應起慈心,念佛持咒,祝令解冤釋結,永斷惡緣。

 

二、不偷盜

凡有主物,不得盜心故取。若自取、教他取、方便取、咒取、因寄取、迷惑取,誑取、抵債不還、偷稅、冒渡等,令前人失物,並名為盜。

所取直五錢,(即八分銀)犯重罪,失沙彌戒,不通懺悔。四錢以下犯中罪,二錢一錢犯下罪,猶許懺悔滅犯戒罪;而性罪不滅,須加利償。

若不償者,後生轉重,終無可賴之理。若盜而未得,犯方便罪,須殷重懺悔,免致墮落。

 

三、不婬欲

一切世間,若男若女,若人若鬼,若畜生等,並不得染心交遘,亦不得與他人婬。

但有干犯,皆犯重罪,失沙彌戒,不通懺悔。若欲婬未和合而即止,犯中方便罪,須殷重懺悔。

若起婬心,即應痛自訶責。

 

四、不妄語

若未證四果,妄言已證。未得四禪,妄言已得。未悟道,妄言已悟。及妄言天來、龍來、鬼神來等,虛而不實,誑惑世人,名大妄語。犯重罪,失沙彌戒,不通懺悔。

若功夫稍稍得力,不知法相,謂證果等,名增上慢。本無欺誑之心,故不失戒。然須請問師長先達決擇是非,殷勤悔過,捨其有所得心,精求真正出要,方免沉墜耳。

若本欲妄語,或說不了了,前人未領,或中止不說,並犯方便中可悔罪,急須懺除。

又口過有四:一、妄言,二、綺語,三、兩舌,四、惡口。
一、妄言者,見言不見,不見言見,聞覺知等,亦復如是。又實有而言無,實無而言有,欺誑他人,並名妄言。此是性罪。犯者急須懺悔,誓不更造。若不改者,現世為人所賤,死墮三塗。
二、綺語者,無義無利,世俗浮辭。增長放逸,忘失正念。亦須急懺,誓不更造。若不改者,現世為人所輕,死墮惡道。
三、兩舌者,向此說彼,向彼說此,構起是非,乖離親友,亦是性罪。急須懺悔,誓不更造。若有犯者,現世為人所怨,死墮地獄。
四、惡口者,罵詈咒咀,令他不堪,此亦性罪,急須悔斷。若有犯者,現世為人所怒,死墮三塗。
《律攝》云:佛之弟子,言常說實,不應為盟自雪,表他不信故。設被誣謗,亦不應作誓。 

 

五、不飲酒

論是何等酒,但令飲之能醉人者,一滴不可入口,飲即犯戒,急須懺悔。若不改者,現世為人所恥,死墮惡道。

若病非酒不能引藥,白師友等方服。 

 

六、不著香華鬘不香塗身

結華為鬘,莊嚴身首。佩服香袋,脂粉飾容。並是士女妖冶之態,非出家人所宜。  

 

七、不歌舞倡伎不往觀聽

唱曲吟詩,名之為「歌」。掉臂躑足,名之為「舞」。吹簫彈琴、雙陸圍棋、擲骰賭錢、醫卜星相、投壺射箭、馳馬試劍等,並名「倡伎」,非出家人所應為也。

供佛宜使人作樂,不宜自作。

讚佛宜梵唄,不宜用歌曲音聲。

有真實見地,方可作偈拈頌。不得習學詩畫,類彼山人清客。

學字但令端楷。不得為好故,妨廢出世正業。  

 

八、不坐高廣大床

牀足但高一尺六寸,坐時腳不掛空,過此量者,即名為「高」。但可容身轉側,過此即名為「廣」。既高且廣,即名為大。非出家人所宜坐臥也。況漆彩雕刻,紗絹帳褥等耶。

隨眾臥長連牀不犯。說法登師子座不犯。白衣舍中無卑小牀座,暫時坐臥不犯。

 

九、不非時食

從明相出至日正午,名之為。從日稍側乃至次日明相未出,名為非時。非時而食,名為破齋。咽咽結罪。

若非時漿,含消藥,終身藥,並皆無犯。

非時漿者:果漿蜜漿等,清無渣滓。含消藥者:蜜糖、餳糖、酥、油、亦無渣滓。終身藥者:薑、桂、椒、梅。及一切丸藥、一切湯藥、一切散末,其味酸澁苦辣,不任為食者。有病因緣,盡壽聽服。

 

十、不捉持生像金銀寶物

生金銀寶物,是不由人工作用所成。像金銀寶物,是由人工作用所成形像器具也。皆長貪心,有違高尚之致。故捉持者,悉皆犯罪。除為三寶暫捉,或為師長父母掌舉,自不貪畜,非犯。
  以上十戒前四若犯,名破根本,亦名邊罪。非作法懺之所能治。若欲進比丘戒及菩薩戒,須是結壇取相懺耳。第九若犯,名為破齋。餘五若犯,名破威儀。皆須殷重悔過,方不障道,慎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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