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0日 星期二

「汙他家」的戒律反思




 在釋常護法師的FB上,看到其分享美國象岡道場(禪中心)的一段信願文,覺得很有意義,先引用如下:
每天早課都要念的禪中心信願,裡邊有一段:Practitioners at this Center should take good care of all possessions of the Center, and participate in the Center’s affairs with enthusiasm. Except for the purpose of the Center’s business, one’s study, and one’s work, one must not get involved in unnecessary social relationships. One should not go out for the purpose of seeking entertainment and socializing with others.
這也就是說:本中心行者應惜常住物,熱心大眾事,除因公、上課、工作,不濫攀俗緣,不為娛樂及應酬外出。

 法師以「僧信之間」為題,分享自己出家以來,與信眾之間的關係。從信眾如何與道場互動,到宗教師如何面對與接引信眾,發表了心得。其中以一條「汙他家」的戒律,提到信眾以財供養護持三寶,宗教師以法佈施。而法佈施,絕對不可以「汙他家」,亦即法師不因貪圖居士的恭敬供養而私心運作,就不會在離俗之後又再次受到物質財利的誘惑而失去僧格。

 「汙他家」的戒律,出於「汙家擯謗違僧諫戒中,制戒因緣可見於《四分律》卷第五(初分之五)[1]

 所謂污他家者,有四種事:污家,依利養污家,依親友污家,依僧伽藍污家
1.
依家污家:從一家得物與一家,所得物處聞之不喜,所與物處思當報恩,即作是言:若有與我者,我當報之。若不與我者,我何故與?是為依家污家。
2.
依利養污家:若比丘如法得利,乃至缽中之餘,或與一居士,不與一居士,彼得者即生是念,當報其恩:其有與我者,我當報之。若不與我,我何故與?是為依利養污家。
3.
依親友污家:若比丘依王、若大臣,或為一居士、或不為一居士,所為者即思當報恩:其為我者,我當供養。不為我者,我不供養。是為依親友污家。
4.
僧伽藍污家:若比丘取僧華果,與一居士,不與一居士,即作是念:其有與我者,我當供養。不與我者,我不供養。是為依僧伽藍污家。

 以此四事故污家,是故言污他家。若以白話簡單而言,就是不可為了貪圖信眾的供養,對於信眾產生心理上或行為上的分別心。

 猶記得剛出家時,為了訓練自己,當收到信眾護持的紅包時,就會先收在一起,也不打開看,過了幾個月後,再取出登記。此時,已經忘記紅包是誰供養的,自然也不會去分別比較。隨著出家時間增長,對法的用功也增進,此時不論是否見到紅包,都不會動心。

 信眾護持供養,一定會有其布施的德,但是我們是否是那塊福田,就要好好檢討省思。釋尊以「汙他家」的戒律來提醒我們,僧信之間不能背離佛法與戒律,所有的布施供養,都是為了成就三寶事,絕不可為一己之利,落入生死輪迴苦海中,失去護法利生之誓願。



[1]《四分律》卷第五(初分之五)CBETA,T22,no.1428,p.596c17-599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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