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31日 星期五

中土比丘尼傳承與西藏比丘尼僧團之重建/釋惠敏


釋惠敏(國立藝術學院)
佛學研究中心學報第三期(1998年)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佛學研究中心印行

提要

達賴喇嘛希望依據中國佛教比丘尼的制度,重建西藏比丘尼僧團,所以,特別委請台大佛學研究中心籌辦「漢藏佛教比丘尼傳承研討會」,並派專精戒律的喇嘛代表參加。本文將會期中之論題與本人之報告整理如下:

一、比丘尼律統在中土的興起:
 中國漢傳比丘尼傳承概況。中土比丘尼二眾受戒(二部受戒)始於南北朝劉宋之揚州南林寺。但是在劉宋之前及近代以後只從一眾邊受

二、《四分律》、《根本有部律》之比丘尼戒條比較。
 《根有律》與《四分律》在波羅夷法之條數一致。
 在僧殘法方面,《根有律》的「第 11 索亡人物學處」其實相當於《四分律》的「第 4 訴訟戒」; 其餘則是開合不合的問題。
 在捨墮法、波逸提法、悔過法方面,在共戒方面差異不大,不共﹝比丘﹞戒則有所差異。眾學法方面,二者總條數相差一條,內容方面則《四分律》較《根有律》多出 26 條關於佛塔之規定,《根有律》對於衣及涅槃僧之穿法亦比《四分律》多出 10 條。這是比較明顯的不同之處。

三、《四分律》與《根本有部律》犍度章數之比較。從結構看來,只是開合之不同。

四、西藏比丘尼僧團重建之問題,包括:
 (1) 印度與中土律師對於一部與二部受戒之看法:印度求那跋摩律師認為「比丘尼戒法本來就是在大眾僧前受戒時所發,即使沒有先於比丘尼僧中受戒,也無妨得戒(即一部得戒)」,唐朝道宣律師也贊同而說:「律無正斷」,即在律典中並未明確提出「不作本法(指於尼僧中受
戒)不得戒」之文。但是若一部受戒,戒子雖然得戒,但戒師仍須結波逸提罪。

 (2) 二部受戒以接續西藏比丘尼傳承之問題:西藏之戒律是以《根有律》為主,若延請依《四分律》為主的中國漢傳比丘尼參與「本法」,如此則可圓滿二部受戒的程序。但是,受戒後的比丘尼,其持戒、誦戒、學戒,將會面對如下二問題:若從依止比丘尼師的意義來看,或許應隨中國漢傳比丘尼,同樣以《四分律》為主;若從方便依止西藏比丘僧團的觀點來看,或許應隨西藏比丘僧,同樣以《根有律》為主。

 (3) 一部受戒以接續西藏比丘尼傳承之問題:由於一部受戒,會使戒師有結罪的可能,因此解決的方法之一是:每年更換新人,以免使戒師每年結波逸提罪。另一方法是:在第一次的一部受戒後,時隔十二年之後,再從第一屆受戒的比丘尼中推選戒師十人或五人,擔任二部受具的傳戒。

五、此外,另有比丘尼受戒程序中是否需要經過「學法女」階段之延伸問題。學法女之實際意義,在醫學發達的現代,或許可以有再商榷的餘地。

【目次】
0、前言
1、比丘尼律統在中土的興起:中國漢傳比丘尼傳承概況
2、《四分律》、《根本有部律》之比丘尼戒條比較
3、《四分律》、《根本有部律》之比丘尼犍度章數之比較
4、西藏比丘尼僧團重建之問題
 4.1 印度與中土律師對於一部與二部受戒之看法
 4.2 二部受戒以接續西藏比丘尼傳承之問題
 4.3 一部受戒以接續西藏比丘尼傳承之問題
 4.4 比丘尼受戒程序中「學法女」之意義
5 、結語

0. 前言

 1997 年 9 月,台大佛學研究中心主任恆清法師提到「今年三月底,達賴喇嘛來台訪問時,對台灣比丘尼僧團的發展印象深刻。但是西藏目前並無比丘尼僧團,因此希望依據中國佛教比丘尼的制度來建立,所以,特別委請台大佛學研究中心籌辦『漢藏佛教比丘尼傳承研討會』,達賴喇嘛將派專精戒律的喇嘛代表參加。」對此,恆清法師希望台灣方面能事先準備西藏方面將會提出的問題,所以徵詢我的意見,並且邀請我也參加。

 我建議不僅事先預想西藏方面可能會提出的問題,若能進一步將各個問題分配給我方代表做專題研究,則比較容易深入探討,且發揮分工合作的功效。當時恆清法師接受了我的建議,設想出一些問題就教諸與會之代表,而我所擔任的報告題目是:「《四分律》、《根本有部律》之比丘尼戒條比較」,即本論文第 3 節之雛形。

 及至 10 月底,西藏方面以傳真表示希望與我方研究的主題是:「盛行於中土比丘尼的戒統」,並具體分為三大項。今將傳真之原稿抄錄如下:

一、有關比丘尼律統在中土是怎樣興起的
1.此律統傳遞在中土是怎樣產生的?
2.此律儀傳承的傳遞產於何方?
3.此律統興於何年、何朝?
4.此律統的傳遞是哪部律統?
5.此律統在中土是哪位持律者首先開創的?
6.相互比較並學習法藏部比丘尼之別解脫戒與儀軌同根本說一切有部之比丘尼別解脫戒與儀軌。
7.此律統首先產於中土哪一地方、哪一寺廟?
8.首先歸依為此律統的中土比丘尼是哪位?
9.持此律統傳遞而無間至什麼年代或世紀?
10.最初在中土興起的律統是否為具足戒律統?
11.盡力查找, 有關公元五世紀,喀什米爾軌範師僧伽瓦爾瑪與斯闌卡比丘尼德互斯拉等比丘尼一行來到中土所傳遞的比丘尼具足戒是否從沒間斷,並聯絡各方律士磋商。

二、有關中土比丘尼的興起
1.按本部調查結果,中土在公元四世紀僅比丘僧伽一方為女眾授於近圓戒。如中土第一位比丘尼淨檢。僅比丘僧伽一方儀軌為女眾授近圓戒是否為圓滿比丘尼律統?對此顯教有何記載?
2.法藏部記有比丘二眾為女眾正授近圓戒的教言。
3.僅比丘僧伽一方儀軌為女眾傳授近圓戒的傳承,在現時期正在實行中。如公元 1984 年,從印度前往香港的四位西藏流亡尼姑在香港寶蓮寺,由親教師 SHIN YET、業軌範師 SUNG WENG、 屏 教師 WING SHING 和七位見證比丘即十位比丘的比丘僧伽一方, 於是年 10 月 7 日至 10 日受畢沙彌與比丘尼律儀。如今僅比丘僧伽一方為女眾傳授近圓戒的律統盛行於何地?

三、台灣比丘與比丘尼律統的產生經過
1.比丘律統是怎樣產生的?
2.比丘尼律統是怎樣產生的?
3.比丘尼律統是否為比丘與比丘尼僧伽二方所傳承的?
4.是哪部律統?
5.盡力查找傳自斯里蘭卡比丘尼僧伽之律統在此地無損無間而傳承

1997年10月23日

 主辦單位將此傳真資料分送各與會代表周知,本人對於上列問題,準備以「比丘尼律統在中土的興起」(即本論文之第 1 節的雛形)報告綜合回答之。研討會於 11 月 2 日上午 9:00,假台北市印儀學苑會議室舉行。西藏方面特派 Ven.Tashi Tsering (札西‧慈忍喇嘛)(注1)來台參加。慈忍喇嘛於 1964 年在達賴喇嘛座下受具足戒,曾獲西藏佛教最高級的格西學位,精研比丘戒及比丘尼戒。由於會期正值週日,本人當日有固定的佛學講座,不克出席盛會,故謹將前述二份報告以書面提出。
(注)1. 曾與 Philippa Russell 發表 "An Account of TheBuddhist Ordination Of Women" 之文,但刊載處不明。

 據恆清法師說,會中西藏方面對於「中國漢傳比丘尼在南北朝(西元五世紀)之前及近代以來,(注2)皆只從一部眾受戒,而非二部眾受戒;亦即只從比丘僧受戒,而非先從比丘尼僧,再至比丘僧受戒」之情況,再三希望我方能對「一部眾受戒」提出律典根據,以便作為建立西藏比丘尼僧團之參考。
(注)2. 根據清朝弘贊律師《比丘尼受戒錄》說明,「二部僧尼受戒,失傳久矣。」 (卍續 107, p.186 下, 新文豐影印本 )
 
 因此,會後慈忍喇嘛希望能針對「比丘尼一部眾受戒之律典出處」、「《四分律》與《根本有部律》為何犍度之章數不同」等問題再做後續研討,於是,翌日恆清法師再邀請昭慧法師、李玉珍居士及本人參加。對於「比丘尼一部眾受戒之律典出處」之問題,本人引用印度及中國律師之看法(詳見拙文§ 4.1 ), 如:求那跋摩律師之「比丘尼戒法本來就是在大眾僧前受戒時所發,即使沒有先於比丘尼僧中受戒,也無妨得戒(即一部得戒)」,唐朝道宣律師也贊同而
說:「律無正斷」,即在律典中並未明確提出「不作本法(指於尼僧中受戒)不得戒」之文。又對於「《四分律》與《根本有部律》為何犍度之章數不同」問題之答覆,即拙文 3 之雛形。

 從佛教僧團發展史的角度來看,此事件之前後過程頗具歷史意義,今將上述有關比丘尼戒傳承與接續之問題,做以下之考察,(注3)以就教諸賢,並作為其它地區建立比丘尼僧團之參考。
(注)3. 另有D.Amarasiri Weeraratne 發表〈中國的比丘尼制度〉(陳秀美譯)於《普門雜誌》 221 ( 1998,2 月)。

 
§1.比丘尼律統在中土的興起:中國漢傳比丘尼傳承概況

§1.1中土比丘僧受具足戒的開始

時代:三國曹魏/地點:洛陽

 中土比丘僧受具足戒的開始,是在三國時代,曹魏齊帝嘉平年間( AD 249-253 ),中天竺(印度)僧曇摩迦羅(意譯為「法時」)至首都洛陽,首先提倡羯磨受法,舉行十僧受戒,並譯《僧祇律》戒本以為依持。同時安息國沙門曇諦,亦精通律學,譯曇無德(《四分律》)羯磨。

 在曇摩迦羅未傳大僧戒法以前,曹魏時代的出家人雖然很多,但是並沒有受戒,只有落髮以表示有別於俗,並設齋懺,如同神廟之祭祀。(注4)
(注)4. 行事鈔資持記》〈隨戒釋相篇〉,以下簡稱《事鈔》(卷 15.26.20 )「所言漢境受緣者, 自漢明夢之始,迦竺傳法已來,迄至曹魏之初,僧徒極盛,未稟歸戒,止以剪落殊俗,設復齋懺,事同祠祀。後有中天竺僧曇摩迦羅,此云法時,誦諸部毗尼,以魏嘉平年至洛陽,立羯磨受法,中夏戒律始也。準用十僧,大行佛法,改先妄習,出《僧祇戒心》。又有安息國沙門曇諦,亦善律學,出曇無德羯磨,即大僧受法之初也。」

 又,根據《弘一大師法集》(三)所述,以上是南山所傳的說法,若約其他家所傳述,漢靈帝以後,印度五位沙門於中土創興「五人受戒」,所誦之戒本乃古戒本。(注5)
(注)5. 《弘一大師法集》(三) (p.2 〈四分律含注戒本隨講別錄〉 ) 「曹魏時,始譯僧祇戒心、四分羯磨, 斯二部初傳洛陽,是為大僧受戒之始也。 (此據南山所傳。若約他家傳述,漢靈帝以後,北天竺有五沙門,創與此方五人受戒,所誦戒本,即古戒本是也。) 」


§1.2 中土比丘尼二眾受戒(二部受戒)的開始

時代:南北朝劉宋/地點:揚州南林寺

 由於曹魏( AD 249-253 )曇諦已譯出《四分律》羯磨,所以比丘尼受戒法當時即已具足,但是,二眾受戒則是直到劉宋( AD 434 )才開始。在劉宋以前,只從一眾邊受,此乃依據《五分律》「十一眾」受,也就是,在十僧之外,還必須以一比丘尼為和尚,方可舉行。(注6)
(注)6. 對於《事鈔》(卷 15.29.11 )之「比丘尼受具初緣」,《資持記》釋云:「次尼緣中,初標。若據曇諦羯磨,尼法備足,則知曹魏以來,即從一眾邊受,此準《五分》十一眾受,十僧之外,須一尼為和尚,方可行之,理必先有西尼到此。」
 
 中土比丘尼二眾受具足戒的開始,是在劉宋文帝元嘉七年( AD430 )有罽賓沙門求那跋摩(意譯為「德鎧」)來到首都揚州,譯出《善戒》等經(注7)。後來師子國(斯里蘭卡)比丘尼八人來此地,請問求那跋摩(據說是透過影福寺尼慧果等轉達):「如果沒有外國比丘尼來到中土,如何能二眾受戒?」求那跋摩回答:「比丘尼如果只從比丘僧受戒,而沒有從二眾受戒,戒子仍然得戒,不過戒師得(波逸提)罪。先到比丘尼邊受戒,是為了使她們生起信心,是受戒的前方便;得戒則是在大僧(比丘僧)羯磨時產生的。」(注8)根據《高僧傳》所述之內容則更為明白,當慧果、(注9)淨音法師等,恐怕由於未作二部受戒而戒品不全,向求那跋摩請教這個問題時,求那跋摩回答:「戒法本來就是在大眾僧前受戒時所發,即使沒有先於比丘尼僧中受戒,也無妨得戒,就如同大愛道比丘尼當時的狀況一樣。」
(注)
7. 《事鈔》(卷 15.28.19 ):「比丘尼受具初緣,至宋元嘉七年,有罽賓沙門求那跋摩至揚州,譯《善戒》等經。 」又,《高僧傳》卷三 (大 50, 340a15ff.):「求那跋摩,此云功德鎧。本剎利種…. 深達律品,妙入禪要…. 初元嘉三年,徐州刺史王仲德於彭城,請外國佴伊葉波羅譯出《雜心》至〈擇品〉,而緣礙遂輟,至是更請跋摩譯出後品,足成十三卷。並先所出《四分羯磨》、《優婆塞五戒略論》、《優婆塞二十二戒》等,凡二十六卷,並文義詳,允梵漢弗差。」

8. 《事鈔》(卷 15.28.19 ):「比丘尼受具初緣, 至宋元嘉七年,有罽賓沙門求那跋摩至揚州,譯《善戒》等經。又復有師子國尼八人來至,云:『宋地未經有尼,何得二眾受戒?』摩云:『尼不作本法者,得戒,得罪。尋佛制意,法出大僧,但使僧法成就,自然得戒,所以先令作本法者,正欲生其信心,為受戒方便耳,至於得戒,在大僧羯磨時生也。』」

9. 《比丘尼傳》卷二 (大 50, 937b)。詳細之對答參見第三節。

10. 《高僧傳》 卷三 (大 50,341a28ff.): 「時影福寺尼慧果、淨音等,共請跋摩云:『去六年有師子國八尼至京云:「宋地先未經有尼,那得二眾受戒?」恐戒品不全。』跋摩云:『戒法本在大僧眾發,設不本事,無妨得戒,如愛道之緣。』」「本事」又稱本法,即指先至比丘尼僧中受戒之事(法)


 
 不過,中土的比丘尼們又擔心年月不滿(?年月不知所指為何),仍然向求那跋摩要求重新二眾受戒,求那跋摩也欣然同意,便請斯里蘭卡的比丘尼們學習漢文,又向印度方面邀請比丘尼,希望讓傳戒的比丘尼人數達到十人。(注11)
(注)11. 《事鈔》(卷 15.29.5 ):「諸尼苦求更受,答曰:『善哉! 夫戒定慧品,從微至著,若欲增明,甚相隨喜。』且令西尼學語,更往中國請尼,令足十數。」《高僧傳》卷三 (大 50,341b3):「諸尼又恐年月不滿,苦欲更受。跋摩稱云:『善哉! 苟欲增明,甚助隨喜。』但
西國尼年臘未登,又十人不滿,且令學宋語,別因西域居士更請外國尼來足滿十數。」


 可惜求那跋摩在元嘉十年( AD 433 )九月便去世,無法如願傳授二眾戒法。

 同年,印度之僧伽跋摩(意譯為「眾鎧」)來到揚州,翌年(元嘉十一年, AD 434 ),師子國鐵索羅等三位比丘尼來到首都,人數達到十人,(連同前面八位比丘尼,共有十一人),二眾受戒之因緣終於具足,比丘尼們便請求眾鎧為師,在南林寺前園中,搭建戒壇,在戒壇上為比丘尼重受。(注12)這也是中國設比丘尼戒壇的開始。(注13)
(注)
12. 《事鈔》 (卷 15.29.6 ):「至元嘉十年, 有僧伽跋摩者,此云眾鎧。解律《雜心》,自涉流沙至揚州。初求那許尼重受,未備而終。俄而師子國尼鐵索羅等,三人至京,足前十數,便請眾鎧為師,於壇上為尼重受。」《資持記》釋云:「初敘眾鎧西來,即天竺國人。『初』下次明行法,先示前緣,德鎧即十年九月死。『俄』下明尼滿數,『俄』謂非久,即十一年也。通前共十一人,此據正用為言,故云十數。」又參《高僧傳》卷三 ( 大 50,342b11ff.)。

13. 《資持記》 (卷 15.29.17 ): 「後於南林寺前園中築戒壇受戒,即此土立壇之始。」


 
§2.《四分律》、《根本有部律》之比丘尼戒條比較本節主要參考平川彰《律藏之研究》第四章波羅提木叉之研究 pp.488- 509。(注14)
(注)
14. 關於比丘尼戒經研究之其它參考資料: 印順法師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pp.413-429。


 
§2.1 研究資料:

( 1 )《四分比丘尼戒經》、 (注15)懷素編《四分比丘尼戒本》, 及所對應的《四分律》卷 22-30 (尼戒法)。以下皆簡稱《四分律》。
(注)15. 《四分比丘尼戒本》,大 22,1031aff.。
 
( 2 )《根本有部律苾芻尼戒經》。 (注16)以及與之對應之《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二十卷。二者皆為義淨所譯。以下皆簡稱《根有律》。
(注)16. 《根本有部律苾芻尼戒經》,大 24,508aff.。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思奈耶》二十卷,大 23,907ff.。
 
( 3 )藏譯《根本有部律》。 (注17)藏譯中也有比丘尼戒經及尼律分別。 即 Dge slon mahi so sor tharpahi mdo (《比丘尼波羅提木叉經》)及 Dge slon mahihdul ba rnam par hbyed pa (《比丘尼律分別》)。以下皆簡稱藏譯《根有律》。
(注)
17. 大谷大學《影印北京版西大藏經》第 43 卷No.1033.Dge-slon-mahi so-sor-thar-pahi mdo, vol.43. pp.245-256; No.1034. Dge-slon-mahi hdul-barnam-par hbyed-pa,vol. 34, pp.256-362。

§2.2 條文數之對照表:(注18)
(注)18. 諸律比丘尼戒經之比較,引自平川彰《律藏之研究》p.493

括號之數字表示「共比丘戒」之條數
┌──┬───┬───┬───┬───┬───┬──┬───┬────┐
│  │ 巴利 │ 僧祇 │ 五分 │ 四分 │ 十誦 │敦煌│ 根有 │藏譯根有│
├──┼───┼───┼───┼───┼───┼──┼───┼────┤
│波羅│8(4) │8(4) │8(4) │8(4) │8(4) │8 │8(4) │8(4) │
│夷法│(共戎)│ │ │ │ │ │ │ │
├──┼───┼───┼───┼───┼───┼──┼───┼────┤
│僧殘│17(7) │19(6) │17(7) │17(7) │17(7) │17 │20(7) │20(7) │
│法 │ │ │ │ │ │ │ │ │
├──┼───┼───┼───┼───┼───┼──┼───┼────┤
│捨墮│30(18)│30(19)│30(18)│30(18)│30(18)│30 │30 │30(19) │
│法 │ │ │ │ │ │ │(19) │ │
├──┼───┼───┼───┼───┼───┼──┼───┼────┤
│波逸│166  │141 │210 │178 │178 │178 │180 │180(72) │
│提法│(70) │(70) │(69) │(69) │(71) │ │(72) │ │
├──┼───┼───┼───┼───┼───┼──┼───┼────┤
│悔過│8  │8 │8 │8 │8 │8 │11(1) │11(1) │
│法 │ │ │ │ │ │ │ │ │
├──┼───┼───┼───┼───┼───┼──┼───┼────┤
│眾學│75(75)│77(64)│100 │100 │107 │110 │98 │107 │
│法 │  │(64) │(99) │(100) │(106) │ │(98) │(107) │
│ │ │(共戎)│(100) │ │(107) │ │ │ │
├──┼───┼───┼───┼───┼───┼──┼───┼────┤
│滅諍│7(7) │7(7) │7(7) │7(7) │7(7) │7 │7(7) │7(7) │
│法 │ │ │ │ │ │ │ │ │
├──┼───┼───┼───┼───┼───┼──┼───┼────┤
│合計│311 │290 │380 │348 │355 │358 │357 │366 │
│ │(181) │(170) │(205) │(205) │(214) │ │(208) │(222) │
└──┴───┴───┴───┴───┴───┴──┴───┴────┘

┌────┬───────┬───────┬────────┐
│ │ 《四分律》 │ 《根有律》 │ 藏譯《根有律》 │
├────┼───────┼───────┼────────┤
│波羅夷法│8(4) │8(4) │8(4) │
├────┼───────┼───────┼────────┤
│僧殘法 │17(7) │20(7) │20(7) │
├────┼───────┼───────┼────────┤
│捨墮法 │30(18) │30(19) │30(19) │
├────┼───────┼───────┼────────┤
│波逸提法│178(69) │180(72) │180(72) │
├────┼───────┼───────┼────────┤
│悔過法 │8 │11(1) │11(1) │
├────┼───────┼───────┼────────┤
│眾學法 │100(100) │98(98) │107(107) │
├────┼───────┼───────┼────────┤
│滅諍法 │7(7) │7(7) │7(7) │
├────┼───────┼───────┼────────┤
│合計 │348(205) │357(208) │366(222) │
└────┴───────┴───────┴────────┘

§2.3說明

§2.3.1 波羅夷法
諸律皆不共〔比丘〕戒 4 條,共〔比丘〕戒 4 條,總共 8 條。且內容亦一致。

§2.3.2 僧殘法
《根有律》:不共戒 13 條,共戒 7 條,共 20 條。
《四分律》:不共戒 10 條,共戒 7 條,共 17 條。
《根有律》為 20 條之原因:
‧訴訟戒→索亡人物

 《根有律》缺諸律(包括《四分律》)中的「僧殘第 4訴訟戒(詣官言人)」,而多了一條諸律所沒有的「僧殘第11 索亡人物學處」(注19)
(注)19. 根本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 6, 大 23,936b。
 這條戒是說:比丘尼接受在家者布施債券(借據),在債權人死後,禁止向負債者要求償還債物。因此,與「訴訟戒」仍有若干共通處。此「索亡人物學處」為《根本有部尼律》所獨有。由此可知,《根有律》的「第 11 索亡人物學處」其實相當於《四分律》的「第 4 訴訟戒」。

‧四獨戒各分為四

 又,巴利等四部律中整理成為一戒的「四獨戒」(獨入村、獨渡河、獨宿、離眾行四條,諸律多將之置於僧殘第 6條戒, 《四分律》則置於第 7 條),《根有律》(注20)則將四獨各立條文,所以在此增加了三條。
(注)20.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 6 「獨向俗家宿學處第六,獨向俗家學處第七,獨在道行學處第八,獨渡河學處第九」大 23,935。

§2.3.3 捨墮法
‧總條文數:《根有律》為 33 條, 其餘諸律皆為 30條。

‧共戒:
 《根有律》 19 條。除《僧祇律》以外,其餘諸律皆為18 條。
 《根有律》將「取非親尼衣戒」及「令非親尼浣染故衣戒」(注21)列為共戒,此二戒於其他諸律並未列為共戒。反而被其他諸律列為共戒的「急施衣戒」則除去未列。因此,共戒為 19 條。
(注)21.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 8 「與非親苾芻浣故衣學處」、 卷 9 「從非親苾芻取衣學處」, 大23,947-955。

‧不共戒:
 諸律間不太相同。《四分律》與《五分律》在內容上較為相合,其餘諸律內容不合者甚多。不共戒中,只有九條諸律皆相同,其餘三條互相不同。

§2.3.4 波逸提法
‧共戒:
 就條數──約 70 條來說,十分接近。 《四分律》 69條,《根有律》 72 條。但是以那些條文為共戒,諸律間仍有若干差異,不完全相同。但是,差異甚微。
‧不共戒:
 差異甚大。諸律共通者約 60 條。在《僧祇律》與《根有律》中,有許多是其餘諸律所沒有的。於此二部律中,與他律相應之條文約 50 條。

§2.3.5 悔過法
 除《根有律》之外,餘律皆為 8 條。此 8 條皆為不共戒。對於《四分律》的「酥」,《根有律》分成「生酥」、「熟酥」二條,又多「乾脯」,所以為 10 條,又多一條共比丘戒「學家受食戒」(比丘戒悔過法第 3 條),此戒於其他部律為不共戒, 所以共有 11 條。

§2.3.6 眾學法及滅諍法:

二者皆為共戒,不須特別說明。
‧眾學法:
 《根有律》在尼律中缺少該律比丘戒眾學法(注22)中的「不得生草上大小便」。查閱比丘尼律(注23)發現此戒文於廣律及戒經皆已脫落。 因此,較比丘眾學法( 99條)少一條,而為 98 條。由於眾學法皆為共戒,所以參考《四分律》與《根有律》「比丘戒」眾學法之比較。(本表資料來源:水野弘元《?》)
(注)
22.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 50, 大 23,904a。
23.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戒經》,大 24,516c。《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 20,大 23,1019b。


┌─────────┬───┬─────┐
│戎文內容歸納 │ 四分 │ 根本有部 │
├─────────┼───┼─────┤
│衣及涅槃僧之穿法 │2 │12 │
├─────────┼───┼─────┤
│去俗家時之行儀 │25 │26 │
├─────────┼───┼─────┤
│用齋之行儀 │23 │35 │
├─────────┼───┼─────┤
│說法之行儀 │20 │22 │
├─────────┼───┼─────┤
│大小便之行儀 │3 │3 │
├─────────┼───┼─────┤
│上樹過人戒 │1 │1 │
├─────────┼───┼─────┤
│關於佛塔者 │26 │ │
├─────────┼───┼─────┤
│合計 │100 │99 │
└─────────┴───┴─────┘

§2.4 結論
 《根有律》與《四分律》在波羅夷法之條數一致。在僧殘法方面,《根有律》的「第 11 索亡人物學處」其實相當於《四分律》的「第 4 訴訟戒」; 其餘則是開合不合的問題。在捨墮法、波逸提法、悔過法方面,在共戒方面差異不大,不共﹝比丘﹞戒則有所差異。眾學法方面,二者總條數相差一條,內容方面則《四分律》多出 26 條關於佛塔之規定,此外,《根有律》對於衣及涅槃僧之穿法亦比《四分律》多出 10 條。這是比較明顯的不同之處。

§3.《四分律》與《根本有部律》犍度章數之比較

對於慈忍喇嘛所關心的「《四分律》與《根本有部律》犍度章數為何不同」之問題,若參考平川彰著《律藏之研究》 p.631 上座系犍度之比較,Erich Frauwallner 著, 郭忠生譯《原始律典﹝犍度篇﹞之研究》等資料,(注24)可整理如下表所示:
(注)24. 其它參考資料:印順法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pp.307-310, 315-320。
┌───────────┬───────────┐
│ 《四分律》 │ 《根本有部律》 │
├───────────┼───────────┤
│1.受戒犍度 │1.出家事 │
├───────────┼───────────┤
│2.說戒〃 │2.布薩〃 │
├───────────┼───────────┤
│3.安居〃 │4.安居〃 │
├───────────┼───────────┤
│4.自恣〃 │3.隨意〃 │
├───────────┼───────────┤
│5.皮革〃 │5.皮革〃 │
├───────────┼───────────┤
│6.衣〃 │7.衣〃 │
├───────────┼───────────┤
│7.藥〃 │6.藥〃 │
├───────────┼───────────┤
│8.迦絺那衣〃 │8.迦絺那衣〃 │
├───────────┼───────────┤
│9.拘睒彌〃 │9.拘睒彌〃 │
├───────────┼───────────┤
│10.瞻波〃 │10.羯磨〃 │
├───────────┼───────────┤
│11.呵責〃 │11.黃赤比丘〃 │
├───────────┼───────────┤
│12.人〃 │12.補特伽羅〃 │
├───────────┼───────────┤
│13.覆藏〃 │13.別住〃 │
├───────────┼───────────┤
│14.遮〃 │14.遮布薩〃 │
├───────────┼───────────┤
│15.破僧〃 │17.破僧〃 │
└───────────┴───────────┘

┌───────────┬───────────┐
│16.滅諍〃 │16.諍〃 │
├───────────┼───────────┤
│17.比丘尼〃 ↘ │ │
├────────── ↘───────────┤
│18.法〃 →→│18.雜事 │
├──────────↑↗───────────┤
│19.房舍〃 →→→→↗→ 15.臥具〃 │
├────────↗─↑┼───────────┤
│20.雜〃 ↗ ↑│ │
├──────────↑┼───────────┤
│(21.集法毘尼五百人)↗ │ │
├──────────↑┼───────────┤
│(22.七百集法毘尼)→→ │ │
└───────────┴───────────┘
 由此表可知,《根有律》中之第 18 項「雜事」,相當於《四分律》之第 17、18、20、21、22 項。《根有律》之15 項「臥具事」,相當於《四分律》之第 19 項。 因此,整體看來,只是開合之不同,內容應該大同小異。


§4. 西藏比丘尼僧團重建之問題


§4.1 印度與中土律師對於一部與二部受戒之看法

 關於比丘尼的受戒法,《隨機羯磨》舉出七種,(注25)其中,「善來」、「破結使」的兩種狀況共通於比丘;因此,《羯磨疏》(業疏)提出局限於尼眾受戒法之五種「八敬受具、二十眾受具、遣信受具、小年曾歸受具、邊方義立十眾受具」。其中,「八敬受具」唯局佛世,即大愛道比丘尼之緣。「遣信受具」是指若戒子容貌莊嚴,素染俗心,為避免其出寺往僧中受戒時,有所陵染,故開緣派遣信使到僧中乞戒,再回至尼中傳戒給該戒子。第四「小年曾歸受具」,指年少即嫁人者,由於深知禮儀,耐得住惱辱,有持戒的能力,所以可以減少八年,亦即不必等到二十歲,在十二歲時即可受戒。這是由其時機因緣而得名。第五「邊方」是指從僧五尼五(共十人)受具足戒。(注26)
(注)
25. 《隨機羯磨》 < 諸戒受法篇 >:「授比丘尼戒法。 佛言,有八敬比丘尼、善來比丘尼、破結使比丘尼;羯磨受中,有遣信比丘尼、十歲曾歸比丘尼、十八童女二十眾比丘尼、邊方義立十眾比丘尼。前二唯局佛世;後五通於像末。」(隨機羯磨卷上 32.10)。
26. 《業疏記》(卷 12.7.18 )


 以上八敬、遣信、小年、邊方四種受戒法,主要是以受戒的時節因緣不同而得名,而在受戒型式上,除了八敬之外,仍皆為二眾(又名二部)受具。所謂「二十眾受具」,即僧尼各十,尼必須先至尼中受戒,之後再到大僧中受戒。尼戒師之條件為:和尚尼須 12 臘,教授師須 6 臘。 (注27)
(注)
27. 關於二部受戒之程序,詳見《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卷上 32.10) 文繁不錄。

28. 《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以下簡稱《業疏記》 ) 卷12.7.18。


 為何比丘尼需要二眾受戒?除了如前述求那跋摩所說,為令其生起信心,是受戒的前方便之外,道宣律師則提出另一角度的說明。同《疏》云:「二十眾受者,為明女報惑深智淺,喜生慢怠,必欲受具,僧尼各十,方發勝心,因二眾為名也。」(注28)如前所述,中國的二眾受戒直到劉宋( AD 434 )才開始。在劉宋以前,只從一眾邊受。因此,最初要求受二眾受
戒的慧果、淨音等比丘尼,恐戒品不全,便請教求那跋摩,求那跋摩回答:「戒法本在大僧眾發,設不本事無妨得戒,如愛道之緣」是說即使是一眾受戒,亦無妨得戒,就如同大愛道比丘尼當時的狀況一樣。道宣律師根據跋摩之答詞而更肯定地推斷:尼戒既是從大僧中生,假使未在尼中受戒,而直接從僧中受戒,戒子仍然得戒,只是戒師須結罪。因為在律典中並未明確提出「不作本法(於尼僧中受戒)不得戒」之文,故說:「律無正斷」。由此可知,戒子可得戒乃無庸置疑。(注29)
(注)29.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如僧史說,求那跋摩傳中,尼戒大僧中生。假令不作本法,直從僧受亦成,但犯罪耳,律無正斷,而是所通。以事證知,故知僧中大須立法,方發彼戒。」《濟緣記》釋云:「『律無正斷』, 謂無不作本法不得之文。 」(《業疏記》卷17.48.9)。

 又根據《比丘尼傳》〈景福寺慧果尼傳〉所述:
「元嘉六年,西域沙門求那摩跋至。果問曰:『此土諸尼先受戒者,未有本事,推之愛道,誠有高例;未測厥後,得無異耶?』答:『無異。』又問:『就如律文,戒師得罪,何無異耶?』答曰:『有尼眾處不二歲學,故言得罪耳。』又問:『乃可此國先未有尼,非閻浮無也。』答曰:『律制十僧,得授具戒,邊地五人,亦得授之,正為有處,不可不如法耳。』又問:『幾許里為邊地?』答曰:『千里之外,山海艱隔者是也。』」(注30)
(注)
30. 《比丘尼傳》卷 2( 大 50,937b25)。

 可知,求那跋摩認為一部受具與二部受具在得戒上並無差異,不同之處是:比照有關受戒諸戒條之結罪原則,戒師須結罪。他也認為,如果不是在邊地,如:千里之外、山海艱隔之處,最好還是如法受戒較好。

 至於戒師應該結何等罪?從上述求那跋摩答詞中的「有尼眾處不二歲學,故言得罪」一句,可推知由於一部受戒法雖然戒子得戒,但是在受戒程序上不能說沒有瑕疵,因此比照其餘有關受戒之戒條,如:波逸提(意譯為:墮、令墮、能燒熱、 應對治、應懺悔) 121 「度童女年不滿受具戒」、波逸提 122 「不與二歲學戒羯磨戒」、波逸提 131 「未滿十二夏度人戒」等之結罪原則,即和尚尼結波逸提罪,眾僧結突吉羅。但是,若是一部受具的情況,眾僧是否也同樣
結突吉羅罪則無法確知。


§4.2二部受戒以接續藏傳比丘尼傳承之問題

 如前(§ 1.2 節)所說,中土比丘尼之二部受戒, 起源於劉宋元嘉十一年( AD 434 ),影福寺尼慧果等,以印度之僧伽跋摩(眾鎧)等為師,從來自師子國(斯里蘭卡)之比丘尼十人受本法,在揚州南林寺重新二眾受具足戒。若根據現存求那跋摩所譯《四分比丘尼羯磨法》(大22,1065bff. ),或許是當時比丘尼受戒法之所依。(注31)與師子國的戒律不一定是同一部派所傳。對於二部受戒中,比丘與比丘尼來自不同部派之情況,求那跋摩、僧伽跋摩,以及後來的道宣律師並沒有明確提出會造成傳戒的問題。

 因此,目前西藏比丘僧團是依《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受戒、誦戒、學戒,或許可以延請依《四分律》為主的中國漢傳比丘尼參與「本法」,亦即先讓西藏女眾戒子於來自中國的比丘尼僧中受戒,再到西藏比丘僧中受戒得戒的話,如此則可圓滿二部受戒的程序。

 但是,受戒得戒後的西藏比丘尼,其持戒、誦戒、學戒,或許將會面對如下之問題:若從依止比丘尼師的意義來看,或許應隨中國漢傳比丘尼,同樣以《四分律》為主;若從方便依止西藏比丘僧團的觀點來看,或許應隨西藏比丘僧,同樣以《根有律》為主。

(注)31. 根據弘一大師的〈律學要略〉(《弘一大師法集》三,p.1343 ), 大部的廣律於中土流傳的次第:
(1) 最初是《十誦律》(說一切有部所傳),於姚秦譯出,六朝時最盛於南方。
(2) 其次於同時亦譯出《四分律》(法藏部),但是遲至隋朝乃有人弘揚提倡,至唐初乃大盛

(3) 第三是《僧祇律》(上座部),東晉時翻譯,六朝時北方稍有弘揚。
(4) 劉宋時,繼《僧祇律》後,有《五分律》(化地部)譯出,可惜罕有人弘揚。
(5) 《根本有部律》乃為唐朝義淨法師所譯,但因正值《四分》盛行之時,故未能傳布。又參《四分律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同書, p.1116 )。 或許當時中土南方所盛行的廣律(包括戒條、制戒緣起、戒條廣解、犍度等)是《十誦律》。




§4.3 一部受戒以接續西藏比丘尼傳承之問題

 如前(§ 4.1 節)所述, 求那跋摩認為一部受具與二部受具在得戒上並無差異,不同之處是:比照有關受戒諸戒條之結罪原則,戒師須結波逸提罪。所以,若是讓西藏的女眾戒子一部受具,直接至比丘僧中受戒,雖然戒子得戒,但是比丘戒師須結波逸提罪,應對一比丘懺悔。如果戒師懺悔清淨之後,下次傳戒時又擔任戒師,則會面臨懺後又犯的情況。若是每年受戒皆如此,則該戒師將每年結同罪。

 避免上述情況的方法之一是:戒師每年更換新人,以免每年結同樣的波逸提罪。另一方法是:在第一次的一部受戒後,時隔十二年之後,再從第一受戒的比丘尼中推選戒師十人或五人,(注32)擔任二部受具的傳戒。之所以須隔十二年,是因為和尚尼的條件是須滿 12 臘。由於戒師人數至少須五人或十人,所以第一屆受戒的比丘尼人數最好多達數十人以上,以免因中途有退轉者,使將來戒師人數難以達到五人或十人。至於受戒後的西藏比丘尼,其持戒、誦戒、學戒則如同比丘僧團,依《根有律》為主。
(注)32. 偏遠地方受戒可開緣只須從僧尼各五人(共十人)受具足戒即可。參§ 4.1 節。


§4.4比丘尼受戒程序中「學法女」之意義

 雖然西藏方面於會期中並未提到比丘尼受戒程序中,是否需要經過「學法女」階段之問題,但是,由於目前台灣佛教界開始注意此問題,因此,順便說明如下:

 在比丘、比丘尼的受戒程序中,女子較男子多了「式叉摩那」,即「學法女」的階段。所謂「學法」,是指學根本(四重)、學六法(染心相觸、盜人四錢、斷畜生命、小妄語、非時食、飲酒)、學行法(一切大尼戒行)。為何需要這個階段?關於其制立緣起,律中有二說,根據《四分律》所說,是由於不知戒相故,造作非法,所以制與學法,盡形學之。《十誦》則說,為度妊娠女人,後起過,佛令二歲學。(注33)
(注)33. 《行事鈔》〈尼眾別行行篇〉 (卷 42.30.17)。 (四分、十誦之確實出處則尚未查到。)

 道宣律師亦說明:一、六法淨心。二、二歲淨身。後者主要是惟恐懷胎受戒,招譏之故。故限二年,由此可知是否染淨。(注34)
(注)34.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初淨心者,以女人志弱,愚教者多,隨緣造過,特由學淺,故特聖制,增位勸學。男子不爾,多堪苦緣,雖為難阻,不即陵壞。故僧位中,不曲制多。二、淨身者,由曾出適言歸事人,後喪從道,懷胎受戒,誕育懷挾,譏過由生。故限二年,可知染淨。」 (業疏記卷 17.32.2)

 不過,針對第二點而言,在醫學發達的現代,是否懷孕可以藉用各種醫學儀器與技術檢驗得知,並不需要如此長的時間才可知道。而且,如果是已過更年期或無懷孕可能的婦女想發心出家,則無驗孕之實際需要。因此,受戒程序中「學法女」之意義,或許可以有再商榷的餘地。


§5.結語

 慈忍喇嘛於離開台灣之前表示,會將此次「漢藏佛教比丘尼傳承研討會」成果向達賴喇嘛報告,爾後達賴喇嘛將召開僧團會議慎重討論後,再做決定。雖然目前尚未有明確的結論公布,但是,在提倡兩性平等的現代社會,女性所能發揮的潛力與空間不可忽視,所扮演的角色亦日趨重要,因此,我們對於西藏比丘尼僧團之重建,樂見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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